拿了单位给的赔偿金,还能投诉单位要求补缴社保吗?

2021-07-29 10:29:18  来源: 网易网  编辑:zgjrzk  


情景案例

张某于2015年7月入职广东江门某设备公司任技术员,月平均工资5600元,公司包食宿。入职之后,公司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4月,张某因另有发展从设备公司离职,离职前张某认为公司未按照其工资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存在违法的情况,经过与公司协商一致,双方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某设备公司给张某一次性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项目,而且补偿金总额明显高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标准。但协议中无社保补偿的明细金额。

另外,双方在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张某离职后,如其对公司有任何仲裁或举报行为,需退回所有经济补偿金及需要向公司赔偿一定的损失。

那么请问,如果张某离职后随即投诉设备公司未缴额缴纳社保,要求为其补缴社保,企业需要补缴吗?协议中约定,若张某投诉或者仲裁需要全部退回补偿金有效力吗?


案例分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中也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应该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利用优势地位,与员工约定由公司给付员工补偿款的方式,免除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社保保险责任的内容,属于无效,张某可依法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因此,员工对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是行使法定权利的行为。公司以“举报、投诉退款”的方式限制员工行使法定权利,针对该种做法,不应给予肯定性评价,否则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因此,张某无需向公司退回已经收到的补偿款。


维权指引

法治社会需彰显公平正义,法律明确规定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都没有效力。用人单位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妄图通过所谓的约定来限制劳动者行使法定 权利,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可能最终结果是偷鸡不成还蚀把米,得不偿失。

劳动者在入职用人单位时,除了要关注基本的薪资待遇外,也要问清楚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最低水平还是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因为不同的缴费基数,对于未来个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影响还是很大的。一旦发现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少缴社保,应该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保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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