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2021-08-07 08:35:04  来源: 网易网  编辑:zgjrzk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22,542,830股,发行价格:11.09元/股

●预计上市时间: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1、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10月29日,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2021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2021年3月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1年3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9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5,230,000股新股,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股

3、发行数量:22,542,830股

4、发行价格:人民币11.09元/股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9,999,984.70元

6、发行费用:人民币9,979,162.12元(不含税)

7、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40,020,822.58元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9、联席主承销商: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1年8月2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531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1年7月27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2,542,830股,发行价格11.09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84.7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979,162.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0,020,822.58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22,542,830.00元,资本公积217,477,992.58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及联席主承销商华金证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

(2)关于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在发行对象的选择方面,华立股份遵循了市场化的原则,保证了发行过程以及发行对象选择的公平、公正,符合华立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关于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合规性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的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已履行全部的批准、核准程序;

(2)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邀请书》以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3)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最终发行对象已按照《股份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缴纳其应缴纳的相关款项,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6)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1.09元/股,发行股份数量22,542,830股,募集资金总额249,999,984.70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4名,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2,542,830股,发行对象为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郭伟松、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林金涛共4家,具体情况如下:

1、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金马国际7幢2单元13层4号

法定代表人:张奥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58575400XD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4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投资提供担保;不得从事房地产业务。);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保险资产管理);资本管理(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和保险资产管理;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经营以上业务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活动]

2、郭伟松

姓名:郭伟松

居民身份证号码:350***********0013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

3、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A1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00000078455

成立日期:2011年08月29日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林金涛

姓名:林金涛

居民身份证号码:231***********4218

住址:南京市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上述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由于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可能导致尾数之和与合计值有差异,以下同。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截至2021年8月5日(股权登记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22,542,830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22,542,830股限售流通股,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将得到增强,有利于公司提升抗风险能力。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导致的公司资产整合计划。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湖北华置立装饰材料厂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有助于扩充公司产能、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经营发展。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不变,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导致的公司业务整合计划。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截至2021年3月31日,谭洪汝持有公司79,254,000股股票,占总股本的43.0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谢劭庄持有13,630,4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7.40%,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2,542,830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184,131,867股增加到206,674,697股。据此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谭洪汝和谢劭庄共同持股比例为44.94%,仍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高管人员结构未发生变动。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运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等不会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保荐代表人:邱鹏、刘怡平

项目协办人:吴馨竹

项目组成员:郭威、曾远辉、黄龙威、侯军帅

联系电话:021-38676888

联系传真:021-68876330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联系电话:021-20655588

联系传真:021-20655577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3-31层

负责人:章小炎

签字律师:全奋、程俊鸽

联系电话:020-28261688

联系传真:020-28261666

(四)审计机构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负责人:李惠琦

签字会计师:杨华、吴亮

联系电话:0755-32995791

联系传真:0755-32995566

(五)验资机构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负责人:李惠琦

签字会计师:杨华、吴亮

联系电话:0755-32995791

联系传真:0755-32995566

七、上网公告附件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审核报告;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4、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使公司总股本增加,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91号)核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55,230,000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22,542,83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84.7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979,162.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0,020,822.58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22,542,830.00元,资本公积217,477,992.58元。公司已于2021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事项并取得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84,131,867股增加至206,674,697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谭洪汝先生(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和谢劭庄女士(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超过5%,持股5%以上股东谢志昆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动稀释至5%以下。具体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谭洪汝

姓名:谭洪汝

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63X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2、谢劭庄

姓名:谢劭庄

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664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3、谢志昆

姓名:谢志昆

居民身份证号码:442***********4357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二)本次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注:1、表格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存在的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2、谭洪汝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谢劭庄女士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谭洪汝先生和谢劭庄女士合计持股比例由50.44%被动稀释至44.94%,股份稀释减少比例合计约为5.50%。

3、公司股东谢志昆先生持股比例由5.36%被动稀释至4.78%,股份稀释减少比例约为0.5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谢志昆先生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致使公司股本总数增加,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影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了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7日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华立股份

股 票 代 码 :60303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谭洪汝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广场常富阁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谢劭庄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广场常富阁

股份变动性质:因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21年8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解释:

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和各分数项数值之和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谭洪汝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具有中国香港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95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谢劭庄女士,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具有中国香港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华立有限财务经理、华立股份监事,现任公司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为谭洪汝先生,共同实际控制人为谭洪汝先生与谢劭庄女士。谭洪汝先生与谢劭庄女士为夫妻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原因

公司已于2021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人民币普通股)由184,131,867股增加至206,674,69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的权益被动稀释。

上述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减少超过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相应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谭洪汝先生和谢劭庄女士合计持股比例由50.44%被动稀释至44.94%,股份稀释减少比例合计约为5.5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谭洪汝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8,400,000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06%。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谭洪汝(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谢劭庄(签名):

日期:2021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谭洪汝的身份证复印件;

2、谢劭庄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华立股份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谭洪汝(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谢劭庄(签名):

日期:2021年 月 日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华立股份

股 票 代 码 :603038

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志昆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管城区元岭路62号

股份变动性质:因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21年8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解释:

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和各分数项数值之和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谢志昆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东莞市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公司采购、研发、生产等部门的管理岗位,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原因

公司已于2021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84,131,867股增加至206,674,69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的权益被动稀释。

上述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减少至5%以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相应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谢志昆(签名):

日期:2021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谢志昆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华立股份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谢志昆(签名):

日期: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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