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电器副总邹作涛收警示函 亲属短线交易

2022-05-13 18:16:5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编辑:zgjrzk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005号)显示,经查,邹作涛于2019年1月起至今任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天电器”,002025.SZ)副总经理。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邹作涛配偶董敏通过其个人账户在2022年3月7日买入公司股票后在2022年3月10日卖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鉴于上述交易金额较小且已主动向公司上缴前述交易获得的全部收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邹作涛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邹作涛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坚决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航天电器官网显示,航天电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十研究院下属上市公司。 国内集科研、生产于一体的电子元器件骨干企业之一,主要产品有连接器和电缆、电机与组件、光电器件、继电器、系统集成等。 现拥有绞线式毫微接触件自动化制造、刷状接触件制造、毛纽扣制造、宇航级产品制造、微特电机制造、光电模块制造等国际先进制造技术。

  邹作涛2019年1月17日至今担任航天电器副总经理。

  航天电器3月16日发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邹作涛出具《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其配偶董敏于2022年3月7日买入公司股票700股,2022年3月10日卖出公司股票700股。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董敏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744.00元,董敏已主动将所获收益全额上交公司。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邹作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邹作涛:

  经查,你于2019年1月起至今任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你配偶董敏通过其个人账户在2022年3月7日买入公司股票后在2022年3月10日卖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鉴于上述交易金额较小且已主动向公司上缴前述交易获得的全部收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坚决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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