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转型压力犹存 信托制度应用仍待加强

2022-06-10 16:01:29  来源: 新浪网  编辑:zgjrzk  

  信托行业自2018年进入转型发展周期以来,经过4年多艰难的业务调整和转型探索。这期间,信托公司有不同的经历,也呈现出不一样的发展方向。此前发布的中国信托业2021年数据显示,行业整体呈现企稳势头,转型初显成效。对于接下来信托行业的发展面临哪些挑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曾参与《信托法》起草工作的信托资深专家蔡概还。

  《金融时报》记者:2021年行业全年数据显示信托业整体企稳,对于2022年,行业发展是否还有下行压力?难点在哪儿?

  蔡概还:截至2021年四季度末,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余额20.55万亿元,比上年末20.49万亿元增加600亿元,同比增长0.29%,实现了信托业自2018年以来的首年度止跌回升。

  2022年甚至今后一段时间信托业仍存在下行压力。压力来自其主营业务,即融资类信托业务。信托公司是定位于主营信托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而其选择的主业即融资类信托业务,并不适宜其作为主营业务进行长期经营。因为从短期来看,该类业务收益与风险不匹配,存在风险敞口;从中期来看,该类业务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难以为继;从长期来看,该类业务无法经受住危机考验。因此,越早转型,将对信托公司越有利。否则,时间拖得越久,对行业的长远发展越不利。

  《金融时报》记者:您提到融资类信托业务不宜作为主业,那么您认为未来的主营业务是什么?

  蔡概还:最近我有一个思考体会:信托首先是资产隔离的工具,而非资产管理的工具。所有的资产管理,都首先必须做好资产隔离的安排,这也正是资管新规出台后,业内纷纷表示各类资管产品要遵循信托法律关系的缘故。比较中外信托的区别,与境内不同的是,境外的受托人一般不承担资产管理职能,即主要利用信托制度提供资产隔离服务。利用信托制度提供资产隔离服务,应该是未来的主营业务。当然,在提供资产隔离服务的同时,也必然会衍生资产管理的业务需求,两者甚至是相伴相生、密不可分的。需要注意的是,资产隔离衍生的投融资业务,无论是非标还是标品,都不宜简单视为信托业务。

  对未来信托主业的类型和选择,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经营何种信托业务与产品,取决于社会的现实需求;二是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信托需求,对应的业务和产品也应与时俱进;三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人们的信托需求不尽相同,会催生不同的信托产品和服务。我认为,信托公司选择转型方向时,关键是要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需求,既要落实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同时,也要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金融时报》记者:从信托公司近几年的转型实践看,您认为转型面临哪些挑战?

  蔡概还:转型面临的挑战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人才的压力。因为长期主营融资类信托业务,培育形成的无论是基础设施、行业经验还是人才储备,都主要集中在融资类信托业务方面。融资类业务的一个特点是可以“单兵作战”,与是否懂信托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由于缺乏信托人才,今后信托行业要继续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拓展非融资类信托业务,就显得力不从心。同时,机构还面临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考量的挑战,为了完成当年利润,不少机构转型动力不足,仍然继续依靠融资类业务生存,这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金融时报》记者:今年是资管新规正式实施之年,资管新规要求打破刚兑,投资者却希望信托公司兜底,您如何看待打破刚兑?

  蔡概还:我有两个基本观点,一是资产管理必须打破刚兑,不打破刚兑就不是资产管理;二是打破刚兑是建立在“卖者尽责”的基础上,只有“卖者尽责”,才能“买者自负”。所以,刚兑必须打破,但我们打破刚兑时,也不能忽视资管新规的这个规定,即: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刚兑是打破了,但如果你没有履行好信义义务,没有能够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其结果可能是你仍然要以自有财产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前面我提到,融资类信托业务存在风险敞口,主要原因在于,受托人是否切实履行了受托管理职责,实务中很难自证清白。

  《金融时报》记者:近年来,一系列规范行业发展的政策或窗口指导不断出台,新的行业分类也在征求意见,这些对行业转型有何影响?

  蔡概还:近年来,监管部门对融资类信托业务作出精准评判,并出台一系列政策,这些有利于加快引导信托公司转型。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信托公司的业务转型业已取得一定成效。截至2021年年底,融资类信托规模下降至3.58万亿元,比2020年年末减少了1.28万亿元。同时,投资类信托规模则增加至8.50万亿元,比2020年年末增加了2.06万亿元。除了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也显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金融时报》记者:《信托法》的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还有哪些建议?

  蔡概还:关于《信托法》的修订,我认为信托的定义、委托人权利、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受益人的范围、公益信托审批等方面,可以做进一步地完善。目前来看,《信托法》最大的遗憾是缺少了对营业信托的规范。实际上,在《信托法》出台后,我国的信托实践主要是营业信托的实践,特别是信托公司的展业规范,目前全部是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亟须更高层级的法律规范。

  要实现信托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我建议进一步推动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普及和应用。就受托人而言,一方面需要熟练掌握并运用信托原理,为各类资管财产、年金、养老金、家族财富、涉众性社会资金、公益性资金等提供资产隔离服务。同时,受托人运用信托制度作资产隔离安排后,大概率需要对实现隔离的资产进一步实施管理处分,这就要求具备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如果信托公司能够一手用信托制度作资产隔离安排,一手用专业能力做好资产管理,就能够成为高品质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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