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丰药房某门店被警告 销售医疗器械未展示注册证

2022-07-12 16:19:1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编辑:zgjrzk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2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0861号)。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浦东西门路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警告。

  经查明,当事人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浦东西门路店有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021年6月份在美团开设店铺“益丰大药房(上海浦东西门路店)”,网络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

  当事人美团店铺“益丰大药房(上海浦东西门路店)”在“平安复工”产品栏下销售“东方基因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INUAN]75%酒精卫生湿巾,东方基因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果维康]维生素C泡腾片”等产品。东方基因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23400359。属于三类医疗器械。该产品页面内没有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益丰药房”,603939.SH)年报显示,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

  (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0861号

  银行输入码:2022000861

  单位名称: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浦东西门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BKNA79

  住所:浦东新区惠南镇西门路156号

  负责人:付媛媛

  经查明,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021年6月份在美团开设店铺“益丰大药房(上海浦东西门路店)”,网络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当事人美团店铺“益丰大药房(上海浦东西门路店)”在“平安复工”产品栏下销售“东方基因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INUAN]75%酒精卫生湿巾,东方基因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果维康]维生素C泡腾片”等产品。东方基因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23400359。属于三类医疗器械。该产品页面内没有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主要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元(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06月30日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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