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7月21日对外公布,2022年第二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等20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19万元人民币不等。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被曝光的单位包括供暖公司、停车场、保险公司、连锁餐饮、超市等。个别保险公司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买保险,有的公司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停车费,还有的超市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买商品。
图为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二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信息表。(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近年来,人民银行持续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对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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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2020)第18号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
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公告要求,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及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二者兼容共生,和谐发展。同时,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来源:新华社客户端、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编辑:皇甫宇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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