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银行卡取现等方式转移毒品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2022-07-31 18:32:40  来源: 网易网  编辑:zgjrzk  

  我国刑法规定在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情形下,依然运用提取现金、转账及买卖等方式转移犯罪所得,以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行为人明确知晓所转移资金系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所得毒资,却依旧从犯罪人实际使用的银行账户中提取现金并跨行存入向他人借用的银行卡中,实现了转移毒资的目的。鉴于行为人后主动投案系自首,故按洗钱罪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10年左右,被告人李某与顾某(已判决)在福建省厦门市认识后成为男女朋友,随后两人在厦门市共同生活。2011年8月19日,顾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李某在顾某刑满释放后继续与其一起生活。之后一天,经顾某要求,李某将户名为李某、卡号为6212264100001060726的工商银行卡交予顾某使用。

  2013年2月份,顾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嘉莲派出所抓获并移交至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在被带出派出所至警车的路上,顾某趁李某在场之际授意李某将其使用的工商银行卡(户名为李某、卡号为6212264100001060726)补办。后李某到工商银行厦门湖里吕岭支行补办银行卡时得知卡内有余额39万元。在明知顾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捕的情况下,李某仍找到同事张某要求借银行卡,同时明确要求为非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张某在未被告知借卡原因的情况下将户名为张某、卡号为6217001930003509214的建设银行卡借给李某使用。2月3日,李某从顾某实际使用的工商银行卡内取出39万元现金,后将该39万现金存入了张某的账户。在公安机关后期调查顾某贩卖毒品案的过程中,李某未将该39万元的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法院判决

  李某明知是毒品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取现的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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