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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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重庆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贺某某,在通过钟某某介绍后结识了郭某某,三人共同商议,把代缴社保当作业务来做,由钟某某、郭某某在网络上发布社保代缴信息,通过淘宝、微信等方式有代缴社保需求的人员,然后交贺某某以其塑胶制品公司名义,办理社保代缴及申领的相关手续
2018年6、7月贺某某等人利用塑胶制品公司,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为多名孕妇挂靠到公司名下,向社会保障局缴纳社保,使孕妇生育时先后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获取了国家生育保险待遇高达四十多万元。
贺某某等三人的行为,2020年1月公安机关被立案侦查后,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以贺某某犯诈骗罪,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单位虚构用工劳动关系,为怀孕的孕妇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贺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骗取国家生育保险待遇,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对贺某某等人分别判处了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渝0103刑初18号
★实务分析★
第一,什么是诈骗罪?为他人代缴社会保险怎么就构成了诈骗罪?
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在主观方面故意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为他人代缴社会保险就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单位为他人代缴社会保险的目的,是帮助他人实现获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目的,就像前述案例中,贺某某以公司名义,为那些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孕妇代缴社会保险,目的是为孕妇获得远远高于社保费用的生育保险待遇,这侵犯国家的财产,行为具有故意性、虚构事实、侵犯公私财物,因此构成诈骗的共同犯罪行为。
第二,单位代为非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享受生育待遇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单位存在哪些风险?
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为了降低企业成本,也有些人员为了达到享受社保待遇的目的,采用找与自己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其他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并代为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退,这样做会涉嫌违法犯罪吗?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通过近些年不同地方法院的判例分析,不难看出单位在为那些与本单位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的人员,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届时生育、工伤、退休时,给予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等,这样行为将被认定为涉嫌诈骗犯罪,就像前述案例中劳务公司老板贺某某,最终被追究刑事处罚,特别是中介机构、以及劳务公司之类企业,注意社保缴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