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金融开放背景下,政府在本土银行发展中的作用

2021-08-01 18:30:25  来源: 百度  编辑:zgjrzk  

  “改革开放的成功归功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和中国人民的全力支持,”中国金融业深化开放日程已经安排落实,“一带一路”中中外银行部门的合作扩大了本土银行业对外交往的“朋友圈”,本土银行部门拥有更宽泛的发展自主权和选择权,促进了本土银行部门的改革。

  

一、坚持金融开放与市场化改革不动摇

  市场化改革与金融开放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两大核心议题,在国家坚持深化开放、继续市场化改革的战略引领下,我国本土银行部门的发展将取得又一轮新成就。当前,中国金融市场进入扩大开放的快车道。

  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总体要求后,多项金融业开放政策相继发布。2018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扩大了外资银行在华业务范围。

  2018年 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 2018 年年会上宣布了我国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具体时间表,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2019 年5月,银保监会对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再加码,正式出台金融开放 12 条新举措,继续放宽外资在银行、保险、信托等本土金融部门的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的限制,深入推进新一轮高质量市场开放。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行业市场化改革步伐继续提速,将进一步激发金融市场活力和制度创新能力。在对内市场化改革、对外双向市场开放两方面的金融政策促动下,本土金融政策导向将为银行部门发展营造良好的战略发展环境。

  未来,在竞争环境日益激烈、金融组织发展自主性不断扩大的条件下,我国宏观金融政策首先要导向经营理念的市场化。特别是当前传统银行部门所处的经营环境已然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市场化经营的方针带动下,中小型银行组织、互联网银行业不断拓宽自己的市场份额,银行部门想要真正实现市场的主体地位,就要坚持市场导向,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金融主体。

  具体措施有建立严格的财务约束机制,在行业内构建完备、统一的利润核算系统;市场监督机构要督促入不敷出、负债经营的金融企业主动调整经营策略,避免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发展,政府不再是“最后的买单人”;同时,在市场化经营理念铺设的同时注重风险防范机制的作用保障,杜绝盲目市场化风险的发生。

  其次,宏观调控部门应从宏观政策上引导金融机构进行产权结构的市场化改革。鼓励、支持国内外资质较好的战略投资人参与银行部门的产权改革中来,特别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部门与优质民营资本间的合作;提倡银行部门主动吸收股权投资,改变中国银行部门普遍的股权结构单一、分散化问题,实现多元化资本活力加入金融市场化改革中来。

  第三,推进金融价格体系的市场化改革。价格机制是金融市场要素配置、金融资源分配的最佳手段和主要推动力,是金融市场化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已经实现了存贷利率的市场化,接下来在深化开放发展的背景下,金融价格机制的市场化深度调整应当在借鉴国外利率市场化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和宏观监管体系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价格体系市场化改革进程。

  

二、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体系的构建

  金融自由化(金融改革)的运行需要配备宏观经济稳定政策、竞争性汇率政策和审慎的监管,同时,金融业改革需要在完善的行政制度和严格的法律框架内运行。

  2008 年金融危机的发生提出了对金融业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需求,各国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单个金融机构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追求和经营管理制度选择,不会直接、必然促进一国金融发展整体目标的实现。

  相反,极有可能导致具有传染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因而传统的分散于单个监管部门的微观金融监管方式不能很好地预防、处理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危害,宏观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在各国应运而生。

  新兴国家金融改革以及金融业与世界的接轨应当循序渐进,以政府的适当调控来避免大规模、不可控制的金融危机的出现。 Mundell(1995)提出新兴市场迅速解除资本管制的巨大风险以支持政府适当干预和渐进式改革的重要性,而他从来不是一位政府干预的支持者。

  在新一轮市场开放和金融机构改革中,宏观审慎监管体系自上而下全方位的构建能够传递预防性和导向性的金融政策信号,为微观金融主体营造稳定、健康的发展环境;通过系统性的制度引导和流程化设计,微观金融主体间通过学习、模仿,在金融业内能够形成导向性明确、风险防范意识一致的制度结构。

  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一是以“一带一路”、深化开放为核心,制定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具体任务和目标,以减少市场开放中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以及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为主要任务,同时以监管促创新,推动金融创新在合理的制度约束中持续发生。

  二是明确金融业市场审慎监管主体,规范金融监管主体职责和范围。从法律角度明确金融监管职能实施主体的行业管理地位,将单一监管主体和多主体联合监管进行严格分类,以确保监管的准确、合理。协调好宏观审慎监管主体与监管机构间的联动性,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三是“将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责进行严格监督,确保监管主体执法的合法合理性。完善监管责任主体监管任务、职能、权限的细分工作,明确各监管部门间的联动及工作机制,坚持以国家宏观调控部门为核心,使监管职能的运行始终处于国家制度规划的合法范畴之内。

  四是转变金融监管思维,落实由“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结合的传统监管形式向“园丁式监管”和“大数据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过渡。

  所谓“园丁式监管”即以“自然选择”和“适时修剪”来促进市场效率,以底线思维规范行业操作;“大数据监管”则以实时、动态方式时刻预期、防范金融业潜在风险。两者结合,在厘清政府监管和市场发展间关系的同时,对金融市场形成了有效的系统性、规范化、前瞻性监管。

  

三、加快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

  信用是金融的立身之本,亦是金融交易产生的基础,存款性金融机构是微观信用主体,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则是微观信用主体规范化健康发展的基础,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也是保证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开放的不断推进,金融领域交易欺诈、内幕操纵、恶意潜逃、骗保骗赔、非法筹资等失信行为充斥市场,扰乱市场正常金融秩序。全球金融业发展日益复杂、多元化,加快我国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是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首先以多层级信用体系的架构为基础。做到传统银行部门和新兴互联网金融部门的兼顾,与时俱进,在金融开放和创新中把控好宏观信用体系的覆盖效用。

  “一带一路”沿线多国金融市场发育迟缓,金融信用体系存在诸多漏洞,我国银行部门在跨国金融合作中将面临多样复杂的失信问题,如果没有合规合法的信用体系建设,“一带一路”配套金融服务难以持续。

  另外,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发展以信用为基石,而我国创新金融领域失信事件频发,金融平台欺诈、“跑路”事件屡屡发生,失信问题严重制约金融创新的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建立符合金融市场二元结构特征的金融信用体系,联系国内外市场、互通传统与新兴部门,为金融市场的发展配以完备的信用体系。

  其次,要加快金融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征信平台的构建涵盖金融机构、金融企业客户和消费者个人,全面的信息共享能够在国内外金融市场形成及时、高效的信用信息处理,将传统市场和互联网金融准确对接,整合不同资源以实现信用信息的合法交换和共享。

  第三,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的信用标准和严厉的处罚力度是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的关键,只有让失信者处处为难,才能在市场中形成人人不敢失信、不愿失信的良性循环。

  

四、坚持宏观调控系统性与微观发展主动性相结合

  宏观金融政策导向是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主体生存发展的重要制度环境,对于微观金融主体而言,宏观政策导向的透明性和可理解性是其避免金融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的保障机制;反过来,宏观金融政策的效果需要借助微观主体的实践进行检验。

  因而,宏观政策与金融机构主体发展间具有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发展一致性,在深化金融市场国际融合、助力“一带一路”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宏观金融政策应当与微观主体的发展一道,不断根据金融发展形势进行调整,保障政策落实的时效性。

  对于宏观调控作用方式而言,政策的实施应当以金融机构的发展需求为中心,构建政策指引性宏观调控机制,将政策措施循序渐进在行业推行,避免因政策波动过大对金融企业产生过激影响。

  在促进金融机构发展的同时,金融调控部门亦需从宏观层面加大对金融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范上市公司管理体系和经营行为。

  对于微观金融主体而言,本土银行部门应实时关注宏观政策的动态变化,深入分析宏观金融政策在企业日常经营和资金配置上产生的潜在影响,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战略、深化金融开放和宏观政策三者产生的合力,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程度发挥资金价值,发挥金融服务职能的最优价值。

  此外,微观金融主体应紧密结合自身特征,制定合理的投融资方案,使资金管理能够充分满足“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同类型的金融需求,真正发挥金融部门的优势。

  

四、总结

  与其他后发国家金融改革中放松银行部门的政府管制不同,新一轮发展改革中,宏观金融政策环境将进一步影响、制约本土银行部门的改革走向,政府需要关注如何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而非要不要政府主导,特别的是,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国家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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