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方高能:涉信贷纠纷常见判点及风险防范(金融法务必备)

2021-08-06 19:12:13  来源: 网易网  编辑:zgjrzk  

为进一步防范信贷纠纷风险,改善金融营商环境,助力金融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推进金融纠纷诉源治理,8月2日下午,应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邀请,北京西城法院立案庭金融速裁团队舒锐法官开展主题为“涉信贷纠纷风险防范及诉源治理路径”的普法讲座。三百名金融行业调解员、银行消保专员、高校学生通过线下及线上两种方式聆听了讲座。


讲座伊始,舒锐法官介绍,近年来,金融纠纷居高不下,仅在西城法院每年就有将近两万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和信用卡纠纷占百分之九十以上。舒锐法官建议,银行身处金融风险防范一线,除积极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外,也要承担一定社会责任,通过依法决策、加强合规,在事前、事中、事后通过多种方式化纷止争、源头预防。舒锐法官呼吁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调解组织、金融机构、金融司法需要凝聚出的五大共识:其一、共同助力金融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其二、共同深化诉源治理与诉前调解;其三、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化解效率与质量;其四、共同维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其五、共同预警防范金融风险。


随后,舒锐法官结合民法典和新司法解释,以及信贷业务常用的法律概念、常见的裁判观点,分享法律标准,以期帮助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从源头化解纠纷,构建出金融速裁良性闭环生态。


以下为讲座主体内容:

一、合同的状态

合同状态涉及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解除条件、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成立

涉及法条:《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四百九十条。

常见争议:

1、被告答辩签字不是本人。建议:合同签订时,留下影音资料;催收中,保留对方承认欠款的录音和沟通视频。

2、借款人只签字处签字,合同其他关键内容并非其填写。建议:关键内容由借款人自行填写。

3、格式条款。涉及法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

划重点:1、相对原《合同法》范围扩大。原来只有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现在增加了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比如利率。2、提示义务为主动义务。3、说明义务为被动义务。4、违反后果:原合同法规定为条款无效,《民法典》规定,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该条款不成立。5、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先要进行通常理解,用尽合同解释的方法,确实还有歧义才能作出对作出方不利认定。

建议:在履行提示义务时,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可以采用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等方式提示说明。在履行说明义务时,化被动为主动,主动询问客户是否还有需要说明的地方。

4、借款人以银行未提供合同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建议:审批盖章完毕后,向借款人主动送达合同,并留存签收证明。

典型案例:(2016)京0102民初28059号

判点:1、借款合同虽非本人签字,但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人知晓并认可借款合同内容的,借款合同成立;2.在有多个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中,若部分借款人未签字且对借款不知晓的,不承担借款合同义务。

典型案例:最高院(2013)民二终字第4号

判点:在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形成事实上的借款法律关系。

(二)合同生效与合同解除条件

涉及法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合同附解除条件常见于房贷中,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如果办理了抵押,则保证合同解除。

提示:房屋办理预登记后,银行可以办理预抵押登记,以减少与开发商之间纠纷。涉及法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

补充知识点: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涉及法条:《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权利救济。涉及法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一是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是主张抵押人赔偿,赔偿范围区分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可归责于抵押人。

(三)可撤销合同

涉及法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常见纠纷:1、担保人称被债务人欺诈。2、担保人称被债务人胁迫。3、欠款人涉及贷款诈骗,担保人质疑合同效力。

划重点:在债务人对担保人欺诈时,只有银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法院才支持撤销;在债务人对担保人胁迫时,无须银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即可主张撤销。

建议: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在借款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详细询问担保人是否受到欺诈或胁迫。

典型案例及判点:债权银行受欺诈但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仍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0号)

(四)合同效力

涉及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常见纠纷:欠款人和担保人往往主张合同无效,若法院判定合同无效,只需要承担本金和利息损失,承担责任一般较合同约定更低。

划重点: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般不认定合同无效,但金融机构或将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常见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典型案例:1、金融机构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最高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2、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关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规定。(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907号、(2013)民提字第51号)。3、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发放贷款的额度监管规定。4、金融机构违反《贷款通则》展期贷款的期限。一般而言,只要金融机构没有和贷款人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利益,或者侵害公共秩序,将认定有效。

(五)缔约过失责任

典型案例((2019)京0102民初26042号)

判点:离婚后仍在借款人审贷过程中,以借款人配偶身份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宜界定为补充清偿责任。

(六)利息、罚息、复利

利息是期内利息,计算基数为期内本金;罚息是逾期后的利息,人民银行规定在上浮30--50%计收罚息;复利是基于利息或者罚息计算。

常见争议与判点:1、欠款人不理解或有误解。正确理解:罚息利率=利率X1.5。错误理解:罚息利率=利率+50%。

2、约定上浮50%以上计算罚息,如总息费没有超过24%,可以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第228号、(2016)最高法民终493号)

3、复利的计算基数一般仅为利息,不包括罚息。如有明确且无歧义的约定,则可以利息、罚息为基数。(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63号、(2016)最高院民终340号)

4、如果合同未约定罚息和复利,可以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办法》作为行业标准,计收。(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二、合同的履行

(一)放贷和还款义务

常见纠纷:

1、银行按合同约定向第三方支付,借款人不认账。

建议:对于向第三方支付的,一定要让借款人自己写账户,或者签字确认。

2、银行未第一时间扣划还款。(1)款项后被其他法院扣划;(2)利息分歧。

建议:完善合同,升级系统

3、银行未经许可,自主划扣欠款人在本行其他账户。

建议:在合同中增加授权。

(二)解除合同与宣布提前到期

解除合同所涉法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 、第五百六十六条

划重点:1、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2、应通知对方,合同从有效送达时解除。3、解除权是除斥期间,不能变。4、掌握解除的后果。

提示:不是所有约定解除条件都会获得法院支持,关键看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九民会纪要》第47条)

实践中多数银行不用解除合同,而是根据合同约定用宣布提前到期。法律对于是否能宣布提前到期没有规定,但通说认为可以。

典型案例:(2016)最高院民终439号

判点:债权银行对贷款加速到期已经履行告知义务,贷款加速到期的条件已经成就,债务人应承担全部还款义务。

个人司法观点:宣布提前到期与合同解除效果相当,对于宣布提前到期的程序要求和实体审查,应该参照适用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并非只要符合合同所约定宣布提前条件,法院就应支持。法院更多需要考虑违约行为是否会影响到银行债权实现以及社会效果。建议银行慎重适用宣布提前到期。

(三)诉讼时效

所涉法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

建议:保留催收证据、系统扣收本金及利息(信用卡如存在停息停费,须注意莫超时效)

三、担保实务

(一)公司越权担保

争议:民法典前的争议,《公司法》第十六条是管理性规定还是效力型规定,逐渐共识,适用无权代表制度。是否能构成表见代表,进而是看银行是否有善意。

常见的裁判要点:银行对决议有形式审查义务,

所涉法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 、第八条;《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第五百零四条。

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只规定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实践中,多数为其他人员越权担保,举重以明轻。

建议:对于公司的担保,对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出资比例,严格审查。如,在最高院的一个案子中,决议通过人数不够,但是银行还是接受担保,最终银行承担不利后果。

(二)保证期间

所涉法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第六百九十四条。

划重点:一次性用品,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保证期间归于消灭。

(三)债的变更对保证的影响

所涉法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九十六 、第六百九十七条

划重点:1、借贷双方变更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3、除另有约定外,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多个保证人的裁判重大变化

所涉法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十三条

解读:对于担保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区分了是否为连带共同保证。简单的说,担保人之间是否有共同作出保证的意思。表征为:1、保证人之间约定了互相可以追偿或者最终担责的份额。2、约定了连带共同担保。3、在同一份合同书签字。

风险点: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议:1、保证人不是越多越好。2、单独签合同。3、向所有保证人主张权利。

(五)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

所涉法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争议: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额指的是本金最高额还是所有债权最高额。

划重点: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建议:要求登记为本金最高额。

提示:对于被法院查封后发放的贷款是否在最高额范围,存在争议。建议:最高额担保授信循环贷款业务中,在放款前,查询是否被法院查封。

(六)新贷还旧贷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划重点:1、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除非新贷担保人明知、应知,新贷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2、新贷还旧贷,原优先顺位得以保留。

建议:1、新贷还旧贷一定要让担保人知道,并落在纸面上。

2、新贷还旧贷中,对于旧贷的担保不要解除。别画蛇添足。否则,可能失去靠前的优先顺位

(七)关于破产的担保新规定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新旧变化:1、担保责任范围也限定于破产时债务,息费不再增长。2、如果不及时申报债权也不通知保证人,可能丧失相应保证权利。3、取消了旧司法解释破产后六个月可以诉保证人的规定,完全严格适用保证期间。

(八)共有物的无权抵押

常见纠纷:一方谎称单身,将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办理贷款。配偶主张无权处分,银行是否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对此,裁判思路并不完全统一。

个人司法观点:《商业银行法》以及银保监会对银行核贷赋予了严格审查义务,认定银行善意取得须提出更严格标准。

建议:1、严格核查是否有共有人。2、对于声称离异的,不能只让提供单身证明和离婚证。可陪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调取离婚协议。3、入户调查。

四、信用卡新规及其影响

2021年5月25日《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盗刷案件

划重点:1、区分实体卡交易与网络交易。2、对于银行卡业务所涉及到所有主体(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明确义务与责任。对于发卡行、收单行、特约商户等经营主体赋予了更重的注意与审慎义务,倾向于给予持卡人消费者保护地位3、旗帜鲜明地宣示裁判规则:借记卡被盗刷的,银行得赔;信用卡被盗刷的,持卡人不赔;持卡人未妥善保管身份识别信息的,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4、本着“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合理地分配了该类纠纷的举证责任。以列举方式列明了持卡人在主张存在银行卡盗刷事实时可以提交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以完成其初步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银行对于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承担举证责任。

建议:1、推进技术升级,堵住系统漏洞;2在开通网络支付时,须告知风险;3、在交易中,须充分识别客户并保存好相应证据;4、在客户反馈盗刷后,须积极停卡并调取好监控、交易记录等证据。5、持卡人须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在发生盗刷时,及时挂失并报案,减少损失并保全证据。6、收单行、特约商户须认真核验持卡人身份。

(二)信用卡纠纷息费的调整

第二条第二款: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司法解释未给出明确标准,目前参照适用2017年8月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最后,舒锐法官对金融机构提出了以下几点诉讼策略和风控建议:一、加强放贷审核;二、有理有节的催收(管理好催收公司);三、签署合同时,签订司法送达地址;四、诉讼的本质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实现,因此起诉状和证据要反映出每项诉讼请求的依据;五、对欠款人充满善意,保持谦益;六、借用调解组织的力量。此处,舒锐法官着重介绍了西城法院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秉正中心与金调委共同打造的诉前调解+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希望能够通过调解,最大限度地以善意和包容有温度地化解纠纷。


整场讲座张弛有度,法条讲解和案例展示贯穿始终,理论说理和实操建议双管齐下,清楚明晰,银行等金融机构表示受益匪浅。通过此次活动,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更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使其能够在今后的业务办理中依法依规,规避风险。也在情理上给与借款人更多的包容和引导,达成源头上减少纠纷、良性有序诉讼和有效实现诉讼目的的银行、借款人和法院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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