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员工五一加班:不服的,马上炒掉!上市公司道歉

2022-05-02 14:45:15  来源: 新浪网  编辑:zgjrzk  

  “五一”假期,本是上班族在家休息或外出旅行的日子,不过却有上市公司董事长强制要求员工“五一“假期加班,并表示“不服的,马上炒掉。”

  据媒体报道,上述强制要求员工加班的是A股上市公司中青宝的董事长李瑞杰。

  5月1日,中青宝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关于近期公司高管内部群发表不当言论的致歉》。

  中青宝表示,目前,我司内部正在全力克服疫情影响,加快研发进度,狠抓经营业绩,力争实现既定经营目标。在此过程中,我们亦会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法律规则关于五一假期休假及加班制度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中青宝称,对于此次情急之下做出的不当举动,董事长本人已经深刻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作了自我反省,后续公司将更以人为本,携手共进,以更优异的业绩来回报全体股东。

  “不服的,马上炒掉”

  据证券时报报道,近日,中青宝董事长李瑞杰强制要求员工五一假期加班的聊天记录截图被曝光。

  聊天记录显示,因业务需要,李瑞杰要求研发团队在“五一”假期加班,并表示“加班期间管吃管发红包”。另外的一则聊天记录显示,李瑞杰要求“五一全部加班”、“不服的,马上炒掉”


李瑞杰,视频截图

  据中青宝2021年年报,李瑞杰,男,1967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南开大学,获经济学与电子学双学士学位;2013年获长江商学院硕士学位;现任深圳市宝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政协委员、深圳市总商会(工商联)副主席,中国致公党深圳市市委常务委员、中国致公党广东省省委常务委员、中国致公党第十五届中央专委会委员;国家工信部中国云计算研究中心技术专家、中国计算机协会云计算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深圳市大数据产业促进会会长。

  李瑞杰和张云霞夫妇为中青宝实控人,分别持有公司7.64%、1.38%的股份。另外,李瑞杰和张云霞之子李逸伦现为中青宝总经理。

  曾因进军元宇宙股价大涨

  据中青宝公司官网,中青宝成立于2003年,是国内最早从事网络游戏开发、 运营及发行为一体游戏公司之一,也是中国首支A股上市游戏公司 ,开创了国内网游公司上市的先河。中青宝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共有员工498人。

  值得一提的是,中青宝的股价在2021年8月曾跌至8元以下。随后,元宇宙概念爆发,中青宝股价也一路攀升。

  2021年9月6日收盘后,中青宝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重磅”文章:《中青宝|元宇宙赛道崛起网游老兵砥砺奋进踏征程》,文章称中青宝将制作一款元宇宙游戏《酿酒大师》。

  中青宝表示,依托于董事长李瑞杰控制的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酿酒大师》游戏将做到虚拟与现实的联合,实现线上酿酒、线下提酒。自官宣元宇宙概念《酿酒大师》游戏后,中青宝股价应声大涨,在11月11日盘中一度涨至42.63元/股,总市值突破100亿元。

  不过,截至目前,中青宝股价已从最高点下跌了50%,每股报17.47元,目前总市值45.77亿元。

  而与“元宇宙”概念关联后,中青宝频频引发监管注意。

  例如2022年1月10日,中青宝提出,全资子公司中青宝香港有限公司以交易对价0港元收购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瑞杰名下的宝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51%的股权。收购后,宝德资管名称拟改为“保尔利德元宇宙数字平台有限公司”。

  一天后,深交所发函表示,对中青宝0港元收购宝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一事高度关注,并要求公司在1月13日前详细披露本次转让对价为0元的合理性。这是自与“元宇宙概念”挂钩后,公司在不到半年内第四次收到深交所的关注函。

  那么,搭上元宇宙的中青宝业绩如何呢?4月28日,中青宝披露2021年报,公司主营收入3.55亿元,同比上升20.86%;归母净利润-4622.61万元,扣非净利润-3819.85万元。虽然亏损减少,但这已经是中青宝连续第二年净利润亏损了。

  而今年一季报中,中青宝财务状况也不如意。根据一季报显示,中青宝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6961万元,同比下降12.8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4万元,同比下降42.0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9万元,同比下降91.59%。

  ====延伸阅读====

  河南高院与河南省人社厅

  联合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五一”劳动节,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选取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在选取的几个案例中,有涉及外卖骑手劳务关系的,也有涉及疫情期间工资支付的,还有女员工因恋爱结婚被辞退的,来一起看看法律对这些争议给出了什么答案。

  案例一:外卖骑手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基本案情

  某家政服务公司从事外卖配送业务,郝某通过到公司现场应聘的方式于2018年7月入职,工作服装和箱子由某家政服务公司统一提供,交通工具等由郝某自备。双方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务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三个月的劳务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对合同期限、郝某承担的劳务内容、工资及福利待遇、奖罚措施、基本职责等进行了约定。

  2018年11月30日,郝某在工作送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某家政服务公司垫付50000元。某家政服务公司在保险公司为郝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19年12月,郝某不服劳动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郝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的劳动是在某家政服务公司的要求和安排下进行的,其接单和工作时间虽具有自主性,但某家政服务公司对郝某承担的劳务内容、工资及福利待遇、奖罚措施、基本职责等均进行了限定,且某家政服务公司为郝某出具的工资表中注明有岗位补贴、基本工资等事项,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依附性。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故双方之间在合同期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郝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技术、新用工模式蓬勃发展,依托网络平台就业的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数量大增。就外卖骑手而言,实践中,鉴于平台企业、外包企业、骑手之间的合作模式和法律关系的多样化,骑手的用工主体、用工模式也不一致。有些平台企业为规避用工责任,设计了劳务派遣、服务外包、业务众包等多种用工模式,甚至让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化”,给外卖骑手和用工单位法律关系认定带来困难。在认定外卖骑手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能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条款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去判断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在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情形下,应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二:疫情停工期间该发多少工资

  基本案情

  余某于2011年7月1日入职某酒店管理公司,任培训总监,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该公司部分岗位员工停工歇业。余某于2020年3月起在家待岗,其中3月份为居家办公。某酒店管理公司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按照1520元/月标准支付余某生活费。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酒店管理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3月至7月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争议案件的意见》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案中,余某于2020年3月居家办公期间向某酒店管理公司提供了劳动,4月至7月间停工待岗,某酒店管理公司应足额支付余某3月份的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余某2020年3月份的差额工资,驳回了余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疫情当前,一些服务行业企业受到重创。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我国法律法规以及人社部关于疫情劳动关系处理中工资待遇的有关政策均有所规定,在特殊时期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既要注重保障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益,也要为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创造发展空间,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让企业能生存下去,也让员工不失业,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案例三:公司破产,高管讨要高额工资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日,王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一份(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岗位为总经理,工资约定为每月25000元。某公司2011年12月成立,2015年8月停产,不再经营。某公司的大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长期身处国外,连续多年未召开股东大会。2020年3月,人民法院判决解散某公司,某公司随即进入破产程序。2020年6月,王某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未报销款项。仲裁委员会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王某不服,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某公司的职务为总经理,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某仅持有加盖某公司印章的明细对账单主张某公司拖欠其工资及未报销款项,数额较大,而无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某公司财务账目等证据相印证,证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公司高管负责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一般掌控公司印章等。针对公司高管要求公司支付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时,应严格审查公司高管提供的证据,审慎认定事实。对于工资明细对账单等孤证,即使得到公司认可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应进一步要求公司高管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账目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避免公司高管自行制作虚假的证据损害公司利益。有些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时,其剩余资产会用于偿还债务,公司债务的增加无疑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更应该谨防公司高管通过主张高额劳动报酬的方式,与公司串通转移资产,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女职工因恋爱结婚被辞退

  杨某于2011年4月应聘到某单位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某单位有权予以解聘自行恋爱结婚者”。2017年11月,杨某未经领导批准自行结婚。2018年9月,某单位以杨某结婚为由停止其工作,且未向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9年2月,某单位为杨某办理停保手续。2019年4月,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生活费、经济赔偿金等费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双方不服,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单位以劳动合同期间杨某违反约定结婚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某单位向杨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维护和保障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不得歧视女职工。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应聘过程中以及在劳动合同中对女职工结婚、怀孕等情况做出限制性约定,严重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限制了女职工的就业权。本案的判决切实维护和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遭遇劳动争议咋办?

  这些法律锦囊请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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