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劳动年限如何计算?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的方式免除社保缴纳义务?……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小编为您分享几则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案例一:谁该对我负责?
小青通过某招聘网站成为主播小白的直播助理,小白既是主播也是某公司的股东。入职后小青的工作由小白安排,工作内容主要是给小白的网站做视频拍摄和剪辑以及处理一些小白的私人事务,工资由小白每月月初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小青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后小青因工资待遇和社保购买等问题提出辞职,并主张与小白所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相关费用;而该公司则认为,虽然小白是公司的股东,但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小青应与小白存在劳务关系,与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不应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官点评
虽然小青认为其是公司的直播助理,而非小白的私人助理,但小青并未接受该公司管理,工作内容也非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公司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性;小白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故认定小青与该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理据不足,小青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二:做别人的员工还是做自己的老板?
老张与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老张承接某公司的部分产品加工工作,公司每月向老张支付承包费,老张必须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规定,按时如质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安排,并且接受公司的安全培训。后《承包合同》到期,公司不愿与老张续签,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事项发生争议。
法官点评
该公司与老张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来决定。 老张根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及相应工作安排提供属于公司业务事项的劳动,公司按月向老张支付相应报酬,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承包合同》,但老张与公司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案例三:换了马甲,重新开始?
A公司与B公司为某集团投资设立的业务相近两间公司。小马于2018年11月1日入职A公司,此后与A公司和B公司交替签订数次书面劳动合同:
第一次:和A公司签订期限为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的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次:和B公司签订期限为2020年4月至2022年10月的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次:和A公司签订期限为2020年11月至2022年2月的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小马与A公司结清工资并完成工作交接,并要求A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存在争议,小马认为A公司与B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补偿金应当从2018年11月1日入职开始计算,A公司则主张应当从小马与其第二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2020年11月开始计算。
法官点评
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董事长、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办公场所为同楼层相邻房间。A公司负责内部运营管理,B公司负责对外开展业务,两公司日常工作存在大量混合用工。两公司对外虽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但在人员考勤管理、财务管理以及日常经营中,实为同一个经济实体。如果关联公司利用法人独立地位与劳动者轮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期达到恶意破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人为缩短劳动合同期限以便缩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等目的,直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应当认定劳动关系自其入职开始连续存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小马与A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起一直存在连续的劳动关系,应当以此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案例四:社保缴不缴,我说的能算吗?
小刘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向小刘每月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由小刘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后工作期间小刘因病住院治疗,由于公司不报销医疗费,双方就社会保险补缴及医疗费报销问题引发争议。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一项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处分。本案中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并向用人单位主张因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造成的医疗费损失赔偿。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不影响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具体到本案,公司应向小刘支付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链接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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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稳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此鼓励和倡导大家学习法律知识、增强维权能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让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
来源|民一庭 王芬、谢小敏
编辑|王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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