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工商银行H股通函

2022-05-07 14:07:19  来源: 同花顺  编辑:zgjrzk  

  「董事」 指 本行董事

  「《公司法》」 指 《中人民共和公司法》

  「董事」 指 本行董事

  「H股」 指 本行普通股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1.00元之境外上市外股,有股份於香港交所上市以港元

  「港」 指 港,香港法定

  「香港」 指 中香港特行政

  「香港交易所」 指 香港交易及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所」 指 香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 指 《香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券上市》

  「普通股」 指 A股及或H股

  「中」 指 中人民共和

  「人民」 指 人民,中法定

  「股」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普通股及或先股

  股份代:1398

  行董事:

  四清先生廖林先生

  雨先生王景武先生

  非行董事:

  永真先生先生曹利群女士怡芳女士

  董先生

  立非行董事:

  梁定邦先生信先生沈思先生

  胡祖六先生

  致股

  敬者:

  美元先股股份代:4620

  地址:

  中北京市西城大街55:100140

  香港地址:

  香港中花道3中工商行大33

  2021年度股年通知

  1 序言

  本通函旨在向 下提供於股年中的若干案的情以及列股年通知。

  於股年上,考及酌情通下列第(1)至第(10)普通案和第(11)特案,取下列第(12)至第(14):

  作普通案:

  (1) 於《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工作告》的案

  (2) 於《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事工作告》的案

  (3) 於2021年度算方案的案

  (4) 於2021年度利分配方案的案

  (5) 於2022年度固定投算的案

  (6) 於聘2022年度事所的案

  (7) 於四清先生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董事的案

  (8) 於德霖先生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立董事的案

  (9) 於胡祖六先生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立董事的案

  (10) 於先生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事的案

  作特案:

  (11) 於《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版)》的案

  取:

  (12) 於《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交易告》的

  (13) 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立董事述告

  (14) 於《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大董事授方案》2021年度行情的

  2 於2021年度利分配方案的案

  根有法律定和管要求,2021年度利分配方案如下:

  (1) 提取法定公金人民324.94元。

  (2) 提取一般人民975.05元。

  (3) A股及H股股登日2022年7月11日(星期一),A股派息日2022年7月12日(星期二),H股派息日2022年7月27日(星期三)。本行所派普通股股息以人民值和宣,以人民或等值港支付,港折算率本行年度股大日中人民行公的人民率中。本次金利以356,406,257,089普通股基,每10股派人民2.933元(含),向普通股金派息共人民1,045.34元,上年增加人民97.30元,增10.3%。於母公司股利的比例30.0%,於母公司普通股股利的比例30.9%。

  (4)2021年度,本行不施本公金增股本。

  《於2021年度利分配方案的案》已本行2022年3月30日董事通,提股大。

  3 於2022年度固定投算的案

  按照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略及展需要,合家有政策要求,2022年度安排固定投算人民175元,具情如下:

  位:人民元

  目 2022年投

  金融科技 70

  渠道建 69

  基施 36

  合 175

  (1) 金融科技投人民70元

  主要用於、分行科技建投、自助具等科技具投。

  (2) 渠道建投人民69元

  主要用於局化、修改造及配套具等渠道建目投。

  (3) 基施投人民36元

  主要用於安排部分分支行用房址、建、保障性修、行集中心、案房、金中心等展所必要投入的合用房,及日常公用更新等投。

  所有固定投符合家有定。

  《於2022年度固定投算的案》已本行2022年1月25日董事通,提股大。

  4 於聘2022年度事所的案

  根政部有金融企聘事所有要求及本行事所招聘果,足、上市商行的相管要求,提聘德勤永事所(特殊普通合夥)本行2022年度事所,聘德勤方行本行2022年度事所。其中:德勤永事所(特殊普通合夥)本行按照中的表的工作,德勤方行本行按照告的表的工作,提供2022年年度、中期、季度信息商定程序、部控制服,按照管要求和股大、董事要求提供不影工作立性的其他服。

  按照集中果,2022年度本行集合及母公司用人民10,400元(2021年度用相同),其中第一、三季度商定程序用人民各375元,中期用人民2,690元,年度用人民6,080元,部控制用人民880元。

  《於聘2022年度事所的案》已本行2022年3月30日董事通,提股大。

  5 於四清先生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董事的案

  本行董事行董事四清先生的任期於2022年5月,按照相定可以任。保董事正常作,根《公司法》等有法律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定,本行2022年3月30日董事通了《於提名四清先生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董事候人及任董事相的案》,同意提名四清先生行董事候人任本行行董事。

  提股大四清先生本行行董事。四清先生的行董事任期自股大通之日起算。股大批准其任行董事後任董事,董事略委主席、委。

  四清先生如下:四清,男,中籍,1960年出生。四清先生自2019年5月起任本行董事、行董事。1990年加入中行,曾在中行湖南省分行工作多年外派中南行香港分行任助理理。曾任中行福建省分行行助理、副行,行管理部理,省分行行,中行副行、行、副董事、董事。曾兼任中航空租有限公司董事,中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行董事、副董事、董事。於湖北院,澳大利莫道克大工商管理士位,,高。

  根《公司章程》,每位董事的任期三年,而董事可在任期任。本行董事的薪酬情按照有定行,相薪酬清算方案按有程序後提交本行股大批准。本行董事的具薪酬可考本行年和相公告。

  除本通函所披露外,截至本通函日期,四清先生在去三年在其他上市公司任董事,其本行之其他董事、事、高管理人、主要股或控股股概或利益,不存在《上海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管指引第1 作》第3.2.2定的不得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持有香港《券及期例》第XV部所指本行任何股份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外,其他四清先生有的事宜需提本行股注意或其他根《上市》第13.51(2)的定予披露的料。

  6 於德霖先生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立董事的案

  保董事正常作,根《公司法》等有法律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定,本行2022年4月29日董事通了《於提名德霖先生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立董事候人的案》,同意提名德霖先生本行立董事候人。董事,德霖先生在金融域具富的和的素,契合本行展略,其人履和特能董事提供有值的解,能促董事成的多元化,而且核其履及立董事候人明後信德霖先生作立董事候人之立性。

  提股大德霖先生本行立董事。德霖先生的立董事任格尚需中行保督管理委核准。

  德霖先生如下:德霖,男,中籍,1954年10月出生。德霖先生任包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主席、易信有限公司董事主席、香港金融院高、香港中文大崇基院校董主席。曾任香港金融管理局裁、香港外基金管理局副局、香港特行政行政官公室主任、渣打行洲副主席等。德霖先生1976年香港中文大社科士位,2003年香港中文大院士,2020年香港城市大工商管理博士,2021年香港南大工商管理博士。德霖先生1999年香港特行政紫星章,2012年香港特行政金紫星章。2012年香港行深士,2020年洲金融科技(IFTA)「金融科技成就大」,2021年《洲行家》(The Asian Banker)「袖身成就」(Leadership Lifetime Achievement Award),2022年香港行委任(Honorary Advisory President)。

  根《公司章程》,每位董事的任期三年,而董事可在任期任。本行董事的薪酬情按照有定行,相薪酬清算方案按有程序後提交本行股大批准。本行董事的具薪酬可考本行年和相公告。

  除本通函所披露外,截至本通函日期,德霖先生在去三年在其他上市公司任董事,其本行董事、事、高管理人、主要股或控股股概或利益,不存在《上海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管指引第1 作》第3.2.2定的不得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持有香港《券及期例》第XV部所指本行任何股份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外,其他德霖先生有的事宜需提本行股注意或其他根《上市》第13.51(2)的定予披露的料。

  7 於胡祖六先生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立董事的案

  本行董事立董事胡祖六先生的任期於2022年4月,按照相定可以任。根《公司法》等有法律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定,本行2022年4月29日董事通了《於提名胡祖六先生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立董事候人及任董事委相的案》,同意提名胡祖六先生立董事候人,任本行立董事。董事,胡祖六先生期事宏研究,且多年任於跨企,熟悉外金融市,契合本行展略,其人履和特能董事提供有值的解,能促董事成的多元化,而且核其履及立董事候人明後信胡祖六先生作立董事候人之立性。

  提股大胡祖六先生本行立董事。胡祖六先生任本行立董事的新一任期自股大通之日起算。

  胡祖六先生如下:胡祖六,男,中籍,1963年6月出生。胡祖六先生自2019年4月起任本行立非行董事。曾任基金的高家、沃斯世界首席家、高盛集合夥人及大中主席、城控股有限公司(原南早集有限公司)立非行董事、恒生行有限公司立非行董事、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行董事、大商管理集股份有限公司立董事、上海浦展行立董事、香港交易及算所有限公司立非行董事、科技集股份有限公司立非行董事等。任春本集主席、百中控股有限公司非行董事、瑞集董事、大自然保太理事主席、美中基金董事,以及美外交委、哈佛大全球委、斯坦福大展研究所和哥比大Chazen商研究所成等。兼任清大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香港中文大、北京大兼教授。胡祖六先生清大工程科士位、哈佛大士和博士位。

  根《公司章程》,每位董事的任期三年,而董事可在任期任。本行董事的薪酬情按照有定行,相薪酬清算方案按有程序後提交本行股大批准。本行董事的具薪酬可考本行年和相公告。

  除本通函所披露外,截至本通函日期,胡祖六先生在去三年在其他上市公司任董事,其本行董事、事、高管理人、主要股或控股股概或利益,不存在《上海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管指引第1 作》第3.2.2定的不得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持有香港《券及期例》第XV部所指本行任何股份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外,其他胡祖六先生有的事宜需提本行股注意或其他根《上市》第13.51(2)的定予披露的料。

  8 於 先生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事的案

  本行事外部事沈炳熙先生的任期於2022年6月,需要新的外部事。根有法律法和《公司章程》的定,外部事候人由本行事或者有表股份1%以上的股提名,由股大生。本行事於2022年4月29日召,通了《於提名先生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事候人的案》,同意提名先生本行外部事候人。

  提股大先生本行外部事,任期自股大通之日起始算。

  如下:,男,中籍,1966年10月出生。先生任南大金融院副院、金融院分委委、教授、博士生、南大博士後流站合作,南大北金融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南大金融院政府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期事商行管理、、系性金融管理、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科技和金融合作等域研究。曾任南大家略研究院副院、行外部事等。目前兼任政部政研究工作室家、政部研究和估中心政府家、全金融化技委委、中社

  系分析研究太委副主任、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立董事、家社科基金重大「我危的防治理有效解策研究」首席家等。先生於南大,博士位。

  除本通函所披露外,截至本通函日期,先生在去三年在任何上市公司任董事,亦在本行或本行附公司任其他,其本行董事、高管理人、主要股或控股股概利益,亦持有香港《券及期例》第XV部所指本行任何股份益。

  根《公司章程》,每位事的任期三年,而事可在任期膺任。本行外部事的薪酬情按照有定行,薪酬清算方案按有程序後提交本行股大批准行。本行事具薪酬可考本行年和相公告。

  除本通函所披露外,其他先生有的事宜需提本行股注意或其他根《上市》第13.51(2)的定予披露的料。

  9 於《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版)》的案

  《於〈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版)〉的案》之具容於本通函附。

  本案以特案方式提股年。

  10 股年

  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022年6月23日(星期四)下午二五十分假座中北京市西城大街55中工商行行室和北京市西城11中工商行室通方式行股年,年通知於本通函的第111至第113。

  如 下欲委任代表出席股年, 下按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交回表格。H股股代表委任表格交回香港中央券登有限公司,惟如何最於股年或其任何指定行前24小以人送或寄方式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下仍可身出席股年或其他任何,於上投票,但在此情下,委任代表之文件被已撤。

  如 下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股年,於2022年6月3日(星期五)或之前填妥的回交回香港中央券登有限公司或本行董事公室。

  11 推意

  董事股年通告中所列的案符合本行及其股的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股投票成於股年上提呈的有案。

  此 致

  列位股 台照

  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於《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版)》的案

  各位股:

  根《中人民共和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券法》等法律法及最新管定,合本行公司治理情,《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公司章程》」)行修。

  本次修新增款13,少6,修67,修後的《公司章程》由原的309增加316。具修容本案附件《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款比表。

  案已2022年4月29日本行董事通,提股大,同提股大授董事根管、本行股票上市地券交易所及有部的意或要求《公司章程》作相修,理《公司章程》修改的批和市督管理部案等各有事宜。《公司章程》中行保督管理委核准後生效。

  以上案,。

  附件:《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款比表

  案提人: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附件:

  《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款比表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1. 第十三 根《中共章程》及《公司法》有定,立中共的,委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建立的工作,配足量的工作人,保障的工作。 根《中共章程》及《公司法》有定,立中共的,委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促落。建立的工作,配足量的工作人,保障的工作。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2. 第十四 本行的宗旨:以客中心,以市向,依法合展活,加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客提供良服,股造最佳回,持提高效和企值,促展和社步。 本行的宗旨:致力於服造等、防控金融、深化金融改

  革,以客中心,以市向,依法合展活,加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客提供良高效服,股造最佳回,持提高效和企值,促展和社步。 本行立高量展的景,推行

  守信、拓新的企文化,立健

  合的理念,遵守公平、安全、有

  序的行秩序。

  本行新、、色、放、共

  享的展理念,注重境保,履

  行社任,良好的社,

  造和的社。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3. 第十六 本行行券,遵守法律、行政法

  、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

  理的有定。

  本所指券,包括本行行的股票、

  公司券、存和院依法定

  的其他券。

  4. 第十七(原第十六) 本行置普通股;根需要,院授的部核准,可以置先股等其他的股份。 本行置普通股;根需要,院券督管理或院授的部核准或履行相程序,本行可以置先股等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要求的股份。

  本章程所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定的普通股之外,另行定的其他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先於普通股股分配公司利和剩,但表等公司策管理利受到限制。 本章程所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定的普通股之外,另行定的其他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先於普通股股分配公司利和剩,但表等公司策管理利受到限制。 如特明,本章程第三章至第二十一章所股份、股票指普通股股份、股票,本章程第三章至第二十一章所股普通股股。

  如特明,本章程第三章至第二十一章所股份、股票指普通股股份、股票,本章程第三章至第二十一章所股普通股股。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5. 第十九(原第十八) 院行督管理、院券督管理或其他相管核准,本行可以向境投人和境外投人行股票。 前款所境外投人是指本行行股份的外和香港、澳、地的投人;境投人是指本行行股份的,除前述地以外的中人民共和境的投人。 院行督管理、院券督管理或其他相管核准或履行相程序,本行可以向境投人和境外投人行股票。 前款所境外投人是指本行行股份的外和香港、澳、地的投人;境投人是指本行行股份的,除前述地以外的中人民共和境的投人。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6. 第二十(原第十九) 本行向境投人行的以人民的股份,股。本行向境外投人行的以外的股份,外股。外股在境外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股。合格投人可以通地股票市香港等境外股票市交易互互通制本行股票。院授 的部核准行,境券交易所核同意,在境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境上市股份;院授的部批准行,境外券管核准,在境外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境外上市股份。 本行向境投人行的以人民的股份,股。本行向境外投人行的以外的股份,外股。外股在境外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股。合格投人可以通地股票市香港等境外股票市交易互互通制本行股票。

  院券督管理或院授的部核准或履行相程序後由本行行,境券交易所核同意,在境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境上市股份;院券督管理或院授的部批准履行相程序後由本行行,境外券管核准,在境外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境外上市股份。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7. 第二十一(原第二十) 院授的部核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行可以行的普通股 356,406,257,089股,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向起人行248,000,000,000股,本行可行的普通股的69.58%。

  院授的部核准,截至20162021年12月31日,本行可以行的普通股356,406,257,089股,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向起人行248,000,000,000股,本行可行的普通股的69.58%。

  8. 第二十二(原第二十一) 本行改建股份有限公司至本行首次公行境上市股份及境外上市股份完成行普通股86,018,850,026股,包括71,068,850,026股的境外上市股份,本行可行的普通股的21.28%,以及向境社公行的14,950,000,000股的境上市股份。 本行改建股份有限公司至本行首次公行境上市股份及境外上市股份完成行普通股86,018,850,026股,包括71,068,850,026股的境外上市股份,本行可行的普通股的21.28%,以及向境社公行的14,950,000,000股的境上市股份。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行的股本:普通股356,406,257,089股,其中起人政部持有境上市股份123,316,451,864股,起人中央金投有限任公司持有境上市股份123,717,852,951股,其他境上市股份的股持有22,577,907,724股,境外上市股份的股持有86,794,044,550股。 截至20162021年12月31日,本行的股本:普通股356,406,257,089股,。其中起人政部持有境上市股份123,316,451,864110,984,806,678股(2019 年,根院於部分有

  本充社保基金相定,政部

  其持有本行股份12,331,645,186股一

  次性全社保基金理事持

  有),起人中央金投有限任公司持有境上市股份123,717,852,951股,其他境上市股份的股持有22,577,907,72434,909,552,910股,境外上市股份的股持有86,794,044,550股。

  9. 第二十三(原第二十二) 院券督管理核准的本行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上市股份的,本行董事可以作出分行的施安排。 本行依照前款定分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上市股份的,可以自院券督管理核准之日起15月分施。 院券督管理核准或院授部或履行相程序的本行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上市股份的,本行董事可以作出分行的施安排。 本行依照前款定分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上市股份的,可以自院券督管理核准或院授部或履行相程序之日起15月

  分施。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10. 第二十四(原第二十三) 本行在行定的股份,分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上市股份的,分一次募足;有特殊情不能一次募足的,院券督管理核准,也可以分次行。 本行在行定的股份,分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上市股份的,分一次募足;有特殊情不能一次募足的,院券督管理核准或院授部或履行相程序,也可以分次行。

  11. 第二十九(原第二十八) 本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本章程定的程序通,家有主管核准,回其行在外的股份: (一)少本行本而股份; (二)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股份本行工; (四)股因股大作出的本行合、分立持,要求本行收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和章允的其他情形。 本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本章程定的程序通,家有主管核准,回其本行行在外的股份:

  (一)少本行本而股份;

  (二)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股份本行工用於工持股或者股激;

  (四)股因股大作出的本行合、分立持,要求本行收其股份的;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本行依照前款定收本行股份後,於第(一)情形的,自收之日起10日;於第(二)、第(四)情形的,在6月或者。 (五)股份用於本行行的可

  股票的公司券;

  (六)本行公司值及股益所

  必需;

  本行依照第一款第(三)定收的本行股份,不得超本行已行股份的5%;用於收的金本行的後利中支出;所收的股份在一年工。 (五)(七)法律、行政法和章允的其他情形。 本行依照前款定收本行股份後,於第(一)情形的,自收之日起10日;於第(二)、第(四)情形的,在6月或者;於第(三)、第(五)、第(六)情形的,本行合持有的本行股

  份不得超本行已行股份的

  10%,在定期限或者

  。

  法律、行政法、章和本行股票上市

  地券督管理的相定股份

  回及另有定的,其定。

  本行依照第一款第(三)定收的本

  行股份,不得超本行已行股份

  的5%;用於收的金本行的

  後利中支出;所收的股份在

  一年工。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12. 第三十(原第二十九) 本行家有主管部核准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行: (一)向全股按照相同比例出回要; (二)在券交易所通公交易方式回; (三)在券交易所外以方式回; (四)法律、行政法和有主管部核准的其他形式。 本行家有主管部核准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行: (一)向全股按照相同比例出回要; (二)在券交易所通公交易方式回; (三)在券交易所外以方式回; (四)法律、行政法和有主管部核准的其他形式。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三)

  、第(五)、第(六)定的情形收

  本行股份的,通公的集中交

  易方式行。

  13. 第四十七(原第四十六) 股大召前30日或者本行定分配股利的基日前5日,不得行因股份而生的股名的更登。 股大召前30日或者本行定分配股利的基日前,5日,不得行因股份而生的股名的更登的,遵守法律、行政法、章以

  及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的

  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另有定的,其定。 有定。

  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另有

  定的,其定。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14. 第五十三(原第五十二) 在本行中,立中共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委(以下「委」)。委1名,副2名,其他委成若干名。董事、委由一人任,定1名委副助委抓建工作。符合件的委成可以通法定程序入董事、事、高管理,董事、事、高管理成中符合件的可以依照有定和程序入委。同,按定立委。 在本行中,立中共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委(以下「委」)。委1名,副2名,其他委成若干名。董事、委由一人任,定1名委副助委抓建工作。符合件的委成可以通法定程序入董事、事、高管理,董事、事、高管理成中符合件的可以依照有定和程序入委。持加的和完善公司治理相一,

  有融合、一推、同。同

  ,按定立委察。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15. 第五十四(原第五十三) 委根《中共章程》等法履行以下: (一)保督和家方政策在本行的行,落中央、院重大略策,以及上有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人用人工作的和把,管、管程序、管考察、管推、管督,持管部原董事依法管理者以及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相合; 委根《中共章程》等法履行以下: (一)深入和近平新代中特色社主思想,加本行的

  政治建,持和落中特色社主

  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保

  督和家方政策在本行的行,落中央、院重大略策,以及上有重要工作部署;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三)研究本行改革展定、重大管理事和涉及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提出意建。支持股大、董事、事、高管理依法履;支持工代表大展工作; (四)承全面治主任。本行思想政治工作、工作、精神文明建、企文化建和工、共青等群工作。廉政建,支持委切履行督任; (二)加人用人工作的和把,抓好本行班子建和部

  伍、人才伍建,管、管程序、管考察、管推、管督,持管部原董事依法管理者以及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相合;

  (三)研究本行改革展定、重大管理事和涉及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提出意建。支持股大、董事、事、高管理依法履;支持工代表大展工作;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五)加本行基和伍建,充分支部堡作用和先模作用,部工投身本行改革展; (六)委其他有的重要事。 (四)承全面治主任。本行思想政治工作、工作、精神文明建、企文化建和工、共青等群工作。廉政建,支持委察切履行督任; (五)加本行基和伍建,充分支部堡作用和先模作用,部工投身本行改革展;

  (六)委其他有的重要事。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16. 第五十五(原第五十四) 本行股依法持有本行股份且其姓名(名)登在股名上的人。 股按其持有股份的和份享有利,承;持有同一股份的股,享有同等利,承同。 如以上的人登任何股份的名股,他被有股份的共同共有人,但必受以下款限制: (一)本行不超四名人士登任何股份的名股; (二)任何股份的所有名股支付有股份所付的所有金承任; 本行股依法持有本行股份且其姓名(名)登在股名上的人。 股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章、管定和本章程按其持有股份的和份享有利,承;持有同一股份的股,享有同等利,承同。 如以上的人登任何股份的名股,他被有股份的共同共有人,但必受以下款限制: (一)本行不超四名人士登任何股份的名股; (二)任何股份的所有名股支付有股份所付的所有金承任;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三)如名股之一死亡,只有名股中的其他尚存人士被本行股份有所有的人,但董事有修改股名之目的而要求提供其恰的死亡明文件; (四)就任何股份的名股而言,只有在股名上排名首位的名股有本行收取有股份的股票,收取本行的通知,出席本行股大或行使有股份的全部表,而任何送前述人士的通知被已送有股份的所有名股。 (三)如名股之一死亡,只有名股中的其他尚存人士被本行有股份有所有的人,但董事有修改股名之目的而要求提供其恰的死亡明文件; (四)就任何股份的名股而言,只有在股名上排名首位的名股有本行收取有股份的股票,收取本行的通知,出席本行股大或行使有股份的全部表,而任何送前述人士的通知被已送有股份的所有名股。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17. 第五十八(原第五十七) 本行普通股股承如下: (一)遵守本章程; (二)依其所的股份和入股方式股金; (三)本行可能出流性困,在本行有借款的股立即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提前。本所指的流性困的判定,用院行督管理於商行支付的有定; (四)本行本充足率低於法定,股支持董事提出的合理的提高本充足率的措施; (五)完成股押登後,配合本行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向本行提供涉及押股的相信息; 本行普通股股承如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章、管定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的股份和入股方式股金; (三)本行可能出流性困,在本行有借款的股立即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提前。本所指的流性困的判定,用院行督管理於商行支付的有定;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六)法律、行政法、章及本章程定承的其他。 (四)主要股在必要向本行充本或作出面承,政部、中央金投

  有限任公司、全社保基金理事

  股除了股份的人在所同意的件外,不承其後追加任何股本的任。 以及保批准豁免用的股主

  除外;本行本充足率低於法定,股支持董事提出的合理的提高本充足率的措施;

  (五)完成股押登後,配合本行

  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向本行

  提供涉及押股的相信息;

  (五)但未院行督管

  理批准或未向其告的股,不行

  使股大召求、表、提名

  、提案、分等利;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六)使用源合法的自有金入股本

  行,不以委金、金等非自有

  金入股,法律法或者管制度另有

  定的除外;

  (七)持股比例和持股量符合管

  定,不委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持

  有本行股份;

  (八)按照法律法及管定,如向

  本行告知信息、股、入股

  金源、控股股、控制人、

  方、一致行人、最受益人、投其

  他金融情等信息;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九)股的控股股、控制人、

  方、一致行人、最受益人生

  化的,相股按照法律法及管

  定,及更情面告知本行;

  (十)股生合、分立,被取令

  停整、指定管、接管、撤等措

  施,或者入解散、清算、破程序,

  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

  所、及其他重大事生化

  的,按照法律法及管定,及

  相情面告知本行;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十一)股所持本行股份涉及、仲

  裁、被司法等取法律制措施、

  被押或者解押的,按照法律法

  及管定,及相情面告

  知本行;

  (十二)股、押其持有的本行股

  份,或者本行展交易的,

  遵守法律法及管定,不害其他

  股和本行利益;

  (十三)股及其控股股、控制人

  不用股利或者利用,

  害本行、其他股及利益相者的合法

  益,不干董事、高管理根

  本章程享有的策和管理,不越

  董事、高管理直接干本行

  管理;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十四)本行生事件或者重大

  行的,股配合管展

  查和置;

  (十五)於存在假述、用股

  利或其他害本行利益行的股,可

  以限制或禁止本行其展交易,

  限制其持有本行股的限、股押

  比例等,可限制其股大召求

  、表、提名、提案、分

  等利。主要股根有法律法

  和管定作出相承切履行,

  本行有反承的主要股取相

  的限制措施,政部、中央金投

  有限任公司、全社保基金理事以

  及保批准豁免用的股主

  除外;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六)(十六)法律、行政法、章、管定及本章程定承的其他 建立生重大相的失吸收 。

  抵制。

  股除了股份的人在所同意

  的件外,不承其後追加任何股本的

  任。

  18. 第五十九 投人及其方、一致行人或

  合首次持有或累增持本行股份

  5%以上的,事先院行

  督管理核准。投人及其

  方、一致行人或合持有本行股

  份1%以上、5%以下的,本行

  在其取得相股後10工作日向

  院行督管理告。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19. 第六十一(原第五十九) 控股股本行董事、事候人的提名,格遵循法律、行政法、章及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的相定及本章程定的件和程序。 控股股提名的董事、事候人具相知和策、督能力。 股大人事和董事人事聘任任何股的批准手。任何股越股大、董事任免本行高管理人的行效。 控股股本行董事、事候人的提名,格遵循法律、行政法、章及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的相定及本章程定的件和程序。控股股提名的董事、事候人具相知和策、督能力。股大人事和董事人事聘任任何股的批准手。任何股越股大、董事任免本行高管理人的行效。 已提名非立董事的股及其方

  不得再提名立董事。

  20. 原第六十(除) 本行的控股股不得直接或接干本行的策及依法展的管理活,害本行及本行其他股的益。 除本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21. 第六十六(原第六十五) 有本行董、事席位的股,或直接、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的股出本行股份,事前向本行董事申案,明出的原因、股、押期限、押人等基本情。凡董事定本行股定、公司治理、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的,不予案。在董事相案事,由出股委派的董事避。 股以本行股出自己或他人保

  的,格遵守法律法和院

  行督管理的要求,事前告知

  本行董事。董事指定的部承

  本行股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

  送等日常工作。

  有本行董、事席位的股,或直接、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的股出本行股份,事前向本行董事申案,明出的原因、股、押期限、押人等基本情。凡董事定本行股定、公司治理、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的,不予案。在董事相案事,由出股委派的董事避。 股提供保完成股押登後,

  配合本行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

  及向本行提供涉及押股的相信

  息。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股在本行的借款超其持有的

  的上一年度的股值,不得本

  行股票行押。

  股押本行股量到或超其持

  有本行股份的50%,股所持股份

  已押的部分在股大上不能行使表

  ,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上不能行

  使表,不入出席董事的人。

  22. 原第六十六(除) 股在本行的借款超其持有的的上一年度的股值,不得本行股票行押。 除本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23. 第六十九 股大是本行的力。股大依法行使下列: (一)定本行的方和重大投; (二)和更董事,定有董事的酬事; (三)和更由股代表出任的事和外部事,定有事的酬事; (四)批准董事的工作告; (五)批准事的工作告; (六)批准本行的年度算方案、算方案; (七)批准本行的利分配方案和方案; 股大是本行的力。股大依法在法律、行政法、章、

  管定和本章程定的行使下列 : (一)定本行的方和重大投; (二)和、更和免董事,定有董事的酬事; (三)和、更和免由股代表出任的事和外部事,定有事的酬事; (四)批准董事的工作告; (五)批准事的工作告; (六)批准本行的年度算方案、算方案;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八)本行增加或者少本作出; (九)本行合、分立、解散、清算或者更公司形式作出; (十)行公司券或其他有券及上市的方案作出; (十一)回本行股票作出; (十二)修本章程; (十三)本行聘用、解聘事所作出; (十四)批准或授董事批准本行立法人、重大收兼、重大投、重大置和重大外保等事; (十五)批准更募集金用途事; (七)批准本行的利分配方案和方案; (八)本行增加或者少本作出; (九)本行合、分立、解散、清算或者更公司形式作出; (十)行公司券或其他有券及上市的方案作出; (十一)回收本行股票份作出; (十二)修本章程,通股大事、董事事、事

  事; (十三)本行聘用、解聘本行告行定期法定的事

  所作出;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十六)股激; (十七)批准或者合持有本行3%以上有表股份的股提出的案; (十八)法律、行政法、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定由股大批准的交易; (十九)定行先股;定或授董事定本行已行先股相的回、、派息等事; (二十)法律、行政法、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的相定及本章程定由股大定的其他事。 (十四)批准或授董事批准本行立重要法人、重大收兼、重大外投、重大置、重大置核、和重大抵押及其他非商行重大外保等事;

  (十五)批准更募集金用途事; (十六)股激和工持股;

  (十七)批准或者合持有本行3%以上有表股份的股提出的案; (十八)法律、行政法、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定由股大批准的交易;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十九)定行先股;定或授董事定本行已行先股相的回、、派息等事; (二十)法律、行政法、章、管定或、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

  理的相定及本章程定由股大定的其他事。

  24. 第七十 上述股大的事,由股大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下,股大可以授董事定。授的容明、具。 上述股大的事,由股大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合的情下,股大可以授董事定。授的容明、具。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股大董事的授,如授事於本章程定由股大以普通通的事,由出席股大的股(包括股代理人)所持表半通;如授事於本章程定由股大以特通的事,由出席股大的股(包括股代理人)所持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股大董事的授,如授事於本章程定由股大以普通通的事,由出席股大的股(包括股代理人)所持表半通;如授事於本章程定由股大以特通的事,由出席股大的股(包括股代理人)所持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25. 原第七十一(除) 股大事由董事定,股大通後行。 除本

  26. 第七十三 本行股大置,以或

  者、在形式召。本行

  在保股大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各方式和途,提供形式平

  台等代信息技手段,股特是

  中小股加股大提供便利。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27. 第七十四 本行召股大,於召45日前出面通知。出席股大的股,於召20日前,出席的面回覆送本行。 本行召股大,在召前

  出面通知,的事以

  及的日期和地通知本行股。

  本行召股大年,於召4520日前出面通知;召股大,於召15日前出面

  通知。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

  股大的通知期限有更限要

  求的,其定。出席股大的股

  ,於召20日前,出席

  的面回覆送本行。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28. 第七十六 本行根股大召前20日收到的面回覆,算出席的股所代表的有表的股份。出席的股所代表的有表的股份未到本行有表的股份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在5日的事,地、日期和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股大。 本行根股大召前20日收到的

  面回覆,算出席的股所代表

  的有表的股份。出席的股

  所代表的有表的股份未到本

  行有表的股份二分之一以上

  的,本行在5 日的事

  ,地、日期和以公告形式

  再次通知股,公告通知,本行可以

  召股大。

  股大通知和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定的提案,股大不得行表作出。 股大通知和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定的提案,股大不得行表作出。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29. 第七十八 除本章程另有定外,股大通知可以向股(不在股大上是否有表)以人送出或者以已付的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名登的地址。境上市股份的股,股大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行。 前款所公告,於召前45日至50日的期,在院券督管理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刊上刊登,一公告,所有境上市股份的股已收到有股的通知。 除本章程另有定外,股大通知可以向股(不在股大上是否有表)以人送出或者以已付的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名登的地址。境上市股份的股,股大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行。

  前款所公告,於召前45日至50日的期,在券交易所的

  站和符合院券督管理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刊上刊登定件的

  媒,一公告,所有境上市股份的股已收到有股的通知。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30. 第八十七 事或召集股定自行召集股大的,面告知董事,出召股大的通知,通知的容除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七定外,合以下定: (一)案不得增加新的容,否召集股或事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提出召股大的求; (二)地本行住所地。 在股大公告前,召集股持股比例不得低於10%。 事或召集股定自行召集股大的,面告知董事,出召股大的通知,通知的容除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七定外,符合以下定: (一)案不得增加新的容,否召集股或事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提出召股大的求通 (二)地本行住所地。

  (一)案不得增加新的容,否召集股或事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提出召股大的求通 (二)地本行住所地。 知;

  在股大公告前,召集股持股比例不得低於10%。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31. 第九十一 下列事由股大的普通通: (一)本行的方和重大投; (二)和更董事、由股代表出任的事和外部事,定有董事、事的酬事; (三)董事和事的工作告; (四)本行的年度算方案、算方案、表、利表及其他表; (五)批准更募集金用途事; (六)本行的利分配方案和方案; (七)聘用、解聘事所 ; (八)除法律、行政法、章及本章程定以特通以外的其他事。 下列事由股大的普通通: (一)本行的方和重大投; (二)和更董事、由股代表出任的事和外部事,定有董事、事的酬事; (三)董事和事的工作告; (四)本行的年度算方案、算方案、表、利表及其他表; (五)批准更募集金用途事; (六)本行的利分配方案和方案; (七)聘用、解聘本行告行定期法定的事所 ;

  (八)除法律、行政法、章、管定及本章程定以特通以外的其他事。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32. 第九十二 下列事由股大以特通: (一)本行增加或者少本; (二)本行合、分立、解散、清算或者更公司形式; (三)行公司券或其他有券及上市的方案; (四)回本行股票; (五)修本章程; (六)批准或授董事批准本行立法人、重大收兼、重大投、重大置和重大外保等事; (七)股激; (八)法律、行政法、章或本章程定的,以及股大以普通定本行生重大影的、需要以特通的其他事。 下列事由股大以特通: (一)本行增加或者少本; (二)本行合、分立、解散、清算或者更公司形式; (三)行公司券或其他有券及上市的方案或者本行上市;

  (四)回收本行股票份;

  (五)修本章程; (六)免立董事;

  (六)(七)批准或授董事批准本行立法人、重大收兼、重大投、重大置和重大外保等事; (七)(八)批准股激;

  (八)(九)法律、行政法、章、管定或本章程定的,以及股大以普通定本行生重大影的、需要以特通的其他事。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33. 第一百一十一 本行召股的股,於召45日前出面通知,的事以及地、日期和告知所有股份的在股。出席的股,於召20日前,出席的面回覆送本行。 出席的股所代表的在上有表的股份,到在上有表的股份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召股;不到的,本行在5日的事、地、日期和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股。 本行召股的股,於召45日前照本章程第七十四

  於召股大的通知限要求出面通知,的事以及地、日期和告知所有股份的在股。出席的股,於召20日前,出席的

  面回覆送本行。

  出席的股所代表的在上

  有表的股份,到在上有

  表的股份二分之一以上

  的,本行可以召股;不

  到的,本行在5日

  的事、地、日期和以公告

  形式再次通知股,公告通知,本行

  可以召股。

  34. 第一百一十四 董事自然人,董事持有本行股份。本行董事包括行董事、非行董事,非行董事包含立董事。行董事指在本行任除董事、董事委委或主席外的其他的董事。 董事自然人,董事持有本行股份。本行董事包括行董事、非行董事,非行董事包含立董事。行董事指在本行任除董事外、董事委委或主席外的其他,承 高管理人的董事。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35. 第一百一十七 董事遵守法律、行政法、章及本章程,本行有下列勤勉: (一)慎、真、勤勉地行使本行予的利,以保本行的商行符合家法律、行政法、章以及家各政策的要求,商活不超照定的; (二)公平待所有股; (三)了解本行管理; (四)接受事其履行的督,如向事提供有情和料,不得妨事或者事行使; 董事遵守法律、行政法、章、管定及本章程,本行有下列勤勉或:

  (一)慎、真、勤勉地行使本行予的利,以保本行的商行符合家法律、行政法、章以及家各政策的要求,商活不超照定的; (二)在履行,本行和全股,公平待所有股;

  (三)了解持注本行管理,有要求高管理全面、及、

  地提供反映本行管理情的相

  料或就有作出明;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五)法律、行政法、章及本章程定的其他勤勉。 (四)按加董事,董事

  事行充分查,立、、客

  地表意,在慎判的基上

  立作出表;

  (五)董事承任;

  (六)高管理行股大、董事

  情行督;

  (七)加本行和管等的

  培,了解董事的利和,熟悉有

  法律法及管定,持具履行

  所需的知和能力;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八)行高的道德,考

  利益相者的合法益;

  (九)本行有忠、勤勉,

  、慎履行,保有足的

  和精力履;

  (四)(十)接受事其履行的督,如向事提供有情和料,不得妨事或者事行使;

  (五)(十一)法律、行政法、章、管定及本章程定的其他或勤勉

  。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36. 第一百二十 董事每年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董事次未能自出席,也不委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或者一年自加董事的次少於董事的三分之二的,不能履行其,董事建股大予以免。 本章程所自出席,是指由有人本人自出席的方式;委出席,是指有人因故不能自出席的,以面形式委其他人代出席的方式。 董事每年至少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董事次未能自出席,也不委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或者一年自加董事的次少於董事的三分之二的,不能履行其,董事建股大予以免。 本章程所自出席,是指由有人本人自出席的方式;委出席,是指有人因故不能自出席的,以面形式委其他人代出席的方式。

  37. 第一百二十一 董事在任期以前,股大不得故解除其。但股大在遵守有法律、行政法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的方式任何任期未的董事免(但董事依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要求不受此影)。 董事在任期以前,股大不得 故解除其。但股大在遵守有法律、行政法定的前提下,可以在董事任期前以普通的方式任何任期未的董事免解除其或

  免(但董事依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要求不受此影)。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38. 第一百二十二 董事可以在任期以前提出。董事向董事提交面告。董事在2日披露有情。 如因董事任期未及改或者董事的致董事低於法定最低人,在改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按照法律、行政法、章和本章程定履行董事。 除前款所列因董事致董事低於法定人的情形外,董事告送董事生效。立董事按照本章第二相定行。 董事可以在任期以前提出。董事向董事提交面告。董事在2日披露有情。

  如因董事任期未及改,或者董事的致董事低於法定最低人或本章程定董事人的三分之二

  ,在改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按照法律、行政法、章和本章程定履行董事。若本行生重大置情形,本行董事未管批

  准不得。 除前款所列因董事致董事低於法定人前款所述的人的情形外,董事告送董事生效。立董事按照本章第二相定行。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因董事被股大免、死亡、立董

  事失立性,或者存在其他不能

  履行董事的情,致董事人

  低於《公司法》定的最低人或董事

  表所需最低人,董事

  由股大行使,直至董事人符合

  要求。

  39. 第一百二十三 本行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任除董事、董事委委或主席外的其他,以及本行及主要股不存在可能影其行立客判的的董事。本行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或人士。 本行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任除董事、董事委委或主席外的其他,以及本行及主要股不存在可能影其行立客判的的董事。本行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或人士。 立董事具高的素和良好的信,且同足下列件: (一)根法律、行政法和章,具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格; (二)立履行,不受本行主要股、控制人或者其他本行存在利害的位或人影; (三)具有大本科以上或相高技;

  立董事具高的素和良好的信,且同足下列件:

  (一)根法律、行政法和章,具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格;

  (二)立履行,不受本行主要股、控制人或者其他本行存在利害的位或人影;

  (三)具有大本科以上或相高技;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四)具上市公司作的基本知,熟悉相法律、行政法、章及; (五)具有8年以上的法律、、金融、或其他有利於履行立董事的工作; (六)熟悉商行管理及相的法律、行政法和章; (七)能、理解和分析商行的信表和表; (八)保有足的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承恪守信,勤勉。 (四)具上市公司作的基本知,熟悉相法律、行政法、章及; (五)具有8年以上的法律、、金融、或其他有利於履行立董事的工作; (六)熟悉商行管理及相的法律、行政法和章; (七)能、理解和分析商行的信表和表; (八)保有足的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承恪守信,勤勉。 一名自然人最多同在五家境外企

  任立董事。同在行保

  任立董事的,相不具有

  ,不存在利益突。一名自然人

  不得在超家商行同任立

  董事。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40. 第一百二十六 立董事在任期前可以提出。 在董事批准立董事前,立董事履行。 立董事向董事交面告,向最近一次召的股大提交面明,明任何其有或其有必要引起股和人注意的情。 立董事致董事中立董事人少於法定最低限的,立董事的在下任立董事填其缺後方可生效。 立董事在任期前可以提出。在董事批准立董事前,立董事履行。 立董事向董事交面告,向最近一次召的股大提交面明,明任何其有或其有必要引起股和人注意的情。 立董事致董事中立董事人比少於法定最低限三分之一的,立董事的在下任立董事填

  其缺後方可生效在新的立董事就任 前,立董事履,因失

  立性而和被免的除外。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41. 第一百二十八 立董事信、立、勤勉履行

  ,切本行、中小股和金融消

  者的合法益,不受股、控制

  人、高管理或者其他本行存在重

  大利害的位或者人的影。

  本行出公司治理制重大缺陷或公司

  治理制失的,立董事及

  有情向管告。立董事除

  按照定向管告有情外,

  保守本行秘密。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42. 第一百三十(原第一百二十九) 立董事本行股大或董事事表客、公正的立意,尤其就以下事向董事或股大表意: (一)重大交易; (二)利分配方案; (三)高管理人的聘任和解聘; (四)立董事可能害存款人及中小股益的事; (五)立董事可能造成本行重大失的事; (六)提名、任免董事; (七)董事、高管理人的薪酬; (八)法律、行政法、章或本章程定的其他事。 立董事本行股大或董事事表客、公正的立意,尤其就以下事向董事或股大表意: (一)重大交易; (二)利分配方案; (三)高管理人的聘任和解聘; (五)(四)立董事可能造成本行重大失的事; (六)(五)提名、任免董事; (七)(六)董事、高管理人的薪酬; (七)聘用或解聘本行告

  行定期法定的事所;

  (四)(八)立董事其他可能害存款人及本行、中小股、金融消者合法益生重大影的事;

  (八)(九)法律、行政法、章、管定或本章程定的其他事。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43. 第一百三十一(原第一百三十) 保立董事有效履行,本行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件: (一)本行保立董事享有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二)本行提供立董事履行所必需的工作件; (三)立董事履行,本行董事秘及其他有人配合; (四)立董事聘中介的合理用及履行所需的合理用由本行承。 保立董事有效履行,本行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件: (一)本行保立董事享有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及完整地向立董事提供策的必要信息; (二)本行提供立董事履行所必需的工作件;

  (三)立董事履行,本行董事秘及其他有人配合; (四)立董事聘中介的合理用及履行所需的合理用由本行承。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44. 第一百三十九(原第一百三十八) 董事行使下列: (一)召集股大,向股大告工作; (二)行股大的; (三)定本行的、投方案和展略; (四)制本行的年度算方案、算方案; (五)制本行的利分配方案和方案; (六)制本行增加或者少本的方案; (七)制合、分立、解散或者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行公司券或其他有券及上市的方案; 董事行使下列: (一)召集股大,向股大告工作; (二)行股大的; (三)定本行的、投方案和,制定展略督略施;

  (四)制本行的年度算方案、算方案; (五)制本行的利分配方案和方案; (六)制本行增加或者少本的方案、重方案; (七)制合、分立、解散或者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九)制回本行股票方案; (十)制本章程的修案; (十一)在股大授批准本行立法人、重大收兼、重大投、重大置和重大外保等事; (十二)聘任或解聘本行行和董事秘,定其酬和事;研究定董事各委主席和委; (十三)根行提名聘任或解聘副及法律定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管理人(董事秘除外),定其酬和事; (八)制定本行本,承本或

  付能力管理最任;

  (八)(九)制行公司券或其他有券及上市的方案、本充方案;

  (九)(十)制回本行股票方案本行重大收、收本行股份的方案; (十一)制股激和工持股

  ;

  (十)(十二)制本章程的修案修改方案,制股大事、董事

  事,批准董事委工

  作、行工作;

  (十一)(十三)在股大授批准本行立重要法人、;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十四)制定本行的管理、部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督制度的行情; (十五)定或授行定行一部室、境一分行、直分行或直以及境外的置; (十六)批准本行部章程、中期、年度工作和部系;定或授董事委定算、人薪酬和主要人任免; (十七)制定在全行行清晰的任制和制,定期估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 (十八)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 (十四)依照法律法、管定及本章

  程,在股大授,批准

  本行重大收兼、重大外投、重大置、重大置核和、重大抵押及其他非商行重

  大外保、重大外捐和治理等事; (十二)(十五)聘任或解聘本行行和董事秘,定其酬和事;研究定董事各委主席和委; (十三)(十六)根行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及法律定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管理人(董事秘除外),定其酬和事;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十九)向股大提聘任或解聘事所; (二十)制定交易管理制度,批准或者授交易控制委批准交易(依法由股大批准的交易除外);就交易管理制度的行情以及交易情向股大作告; (二十一)批准董事各委提出的案; (二十二)根有管要求,取本行行及其他高管理人的工作,以保各位董事及得履行有的充分信息;督保行及其他高管理人有效履行管理; (十四)(十七)制定本行的容忍度、管理、和部控制等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督制度的行情,承全面管理的最任;

  (十五)(十八)定或授行定行一部室、境一分行、直分行或直性以及境外性的置;

  (十六)(十九)批准本行部章程、中期、年度工作和部系;定或授董事委定算、人薪酬和主要人任免;

  (十七)(二十)制定在全行行清晰的任制和制,定期估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章或本章程定,以及股大授予的其他。 (十八)(二十一)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告的真性、

  性、完整性和及性承最任;

  (十九)(二十二)向股大提聘任或解聘本行告行定期法定的事所;

  (二十)(二十三)制定交易管理制度,批准或者授交易控制委批准交易(依法由股大批准的交易除外);就交易管理制度的行情以及交易情向股大作告;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二十一)(二十四)批准董事各委提出的案; (二十二)(二十五)根有管要求,取本行行及其他高管理人的工作,以保各位董事及得履行有的充分信息;督保行及其他高管理人有效履行管理; (二十六)本行在境、社治理

  (ESG)等方面履行社任的政策目

  及相事;

  (二十七)本行色金融略、候

  管理的政策目及相事;

  (二十八)本行普惠金融的

  展略、基本管理制度、普惠金融

  年度、考核法等事

  ;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二十九)定本行消者益保工作

  略、政策和目,金融消者和

  其他利益相者合法益;

  (三十)建立本行股特是主要股

  之利益突的、查和管理

  制;

  (三十一)承股事的管理任;

  (三十二)建立行高管理履

  制度,明失和不履行追

  究任的具方式;

  (三十三)承表管理的最任,

  制定本行表管理的略方,

  批表管理基本制度和法,建立

  表管理定期查和制;

  (二十三)(三十四)法律、行政法、章、管定或本章程定,以及股大授予的其他。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45. 原第一百四十一(除) 董事制董事事,由股大通後行,以保董事的工作效率和科策。 除本

  46. 第一百四十二 董事行高的道德。

  道德符合本行利益。

  47. 第一百四十五(原第一百四十四) 董事督本行展略的施,定期本行展略行重新,保本行展略情和市境的化相一致。董事策本行重大,事先取委的意。 董事督本行展略的施,定期本行展略行重新,保本行展略情和市境的化相一致。董事或高管理策本行重大管理事,事先取委的意履行委研究

  的前置程序。

  48. 原第一百四十五(除) 董事承表管理的最任,制定本行表管理的略方,批表管理基本制度和法,建立表管理定期查和制。 除本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49. 第一百五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在10日召集和主持董事: (一)代表10%以上表的股提; (二)董事必要;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四)事提; (五)二分之一以上立董事提; (六)行提。 召董事在合理期限出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在10日召集和主持董事: (一)代表10%以上表的股提; (二)董事必要;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四)事提; (五)二分之一名以上立董事提; (六)行提。 召董事在合理期限出通知。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50. 第一百五十五 董事作出,全董事的半通;但是以下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通且不能以面方式召: (一)制本行的年度算方案、算方案; (二)利分配方案和方案; (三)本充方案; (四)增加或者少本的方案; (五)合、分立、解散或者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行公司券或其他有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回本行股票方案; (八)本章程的修案; 董事作出,全董事的半通;但是以下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通且不能以面方式召: (一)制本行的年度算方案、算方案; (二)利分配方案和方案; (三)本充方案; (四)增加或者少本的方案; (五)合、分立、解散或者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行公司券或其他有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回本行股票方案收本行股份的方案; (八)本章程的修案;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九)本行立法人、重大收兼、重大投、重大置和重大外保等事; (十)重; (十一)聘任或解聘本行行和董事秘及法律定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管理人,定其酬和事;定董事各委主席及委; (十二)向股大提聘任或解聘事所; (十三)董事全董事半本行生重大影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通的其他事。 (九)本行立法人、重大收兼、重大投、重大置和重大外保等事; (十)重; (十一)董事或高管理人薪酬方案;

  (十一)(十二)聘任或解聘本行行和董事秘及法律定由董事聘任

  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管理人,定其酬和事;定董事各委主席及委; (十二)(十三)向股大提聘任或解聘本行告行定期法定

  的事所; (十三)(十四)董事全董事半本行生重大影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通的其他事。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51. 第一百五十八 董事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自出席的,可以面委同其他董事代出席(立董事因故不能自出席的,如以委方式出席,委其他立董事代出席)。 董事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自出席的,可以面委同其他董事代出席,但立董事不得委非立董事代出席(立董事

  因故不能自出席的,如以委

  方式出席,委其他立董事代出

  委中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限和有效期限,由委人字或章。

  席)。委中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限和有效期限,以及委人本人案的人意和表意向,

  代出席的董事在授行使董事的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亦未委代表出席的,已放在次上的投票。 由委人字或章。 一名董事原上最多接受名未自出

  席董事的委。在交易事

  ,非董事不得委董事代

  出席。

  代出席的董事在授行使董事的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亦未委代表出席的,已放在次上的投票。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52. 第一百六十六 本行董事下略委、委、管理委、提名委、薪酬委及交易控制委。董事可以根需要立其他委和整有委。 董事各委董事,董事明授,向董事提供意或就事行策;各委可以聘中介出具意,有用由本行承。 各委成由董事任,且人不得少於三人。委、提名委、薪酬委及交易控制委中立董事多由立董事任主席,其中委委由非行董事任。 本行董事下略委、社任消者益保委、委、管理委、提名委、薪酬委及、交易控制委等委。董事可以根需要立其他委和整有委。

  董事各委董事,依照本章程和董事明授,向董事提供意或就事行策;各委可以聘中介出具意,有用由本行承。 各委成由董事任,且人不得少於三人。委、提名委、薪酬委及交易控制委中立董事多由立董事任主席,管理委中立董事比原上不低於三分之一,其中委

  委由非行董事任。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53. 第一百六十七 略委的主要: (一)略展、重大全局性略事行,向董事提出建; (二)年度算、算行,向董事提出建; (三)略性本配置(本、本充足率等)以及管理目行,向董事提出建; (四)各金融的展行,向董事提出建; (五)重大重和整方案行,向董事提出建; 略委的主要: (一)略展、重大全局性略事行,向董事提出建; (二)年度算、算行,向董事提出建; (三)略性本配置(本、本充足率等)以及管理目行,向董事提出建; (四)各金融的展行,向董事提出建; (五)重大重和整方案行,向董事提出建;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六)重大投融方案的管理提交的方案行,向董事提出建; (七)兼、收方案的管理提交的方案行,向董事提出建; (八)境外分支略展行,向董事提出建; (九)人力源略展行,向董事提出建; (十)信息技展及其他略展等行,向董事提出建; (六)重大投融方案的管理提交的方案行,向董事提出建; (七)兼、收方案的管理提交的方案行,向董事提出建; (八)境外分支略展行,向董事提出建; (九)人力源略展行,向董事提出建; (十)信息技展及其他略展等行,向董事提出建;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十一)色信略、消者益保工作略以及在境、社和治理等方面履行社任的情行,向董事提出建; (十二)公司治理是否健全行查和估,以保告、管理和部控制符合本行的公司治理; (十三)法律、行政法、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定的以及董事授的其他事宜。 (十一)色信略、消者益保工作略以及在境、社和治理等

  方面履行社任的情行,

  社任略安排和年度社任

  告(ESG告),向董事提出建;

  (十二)公司治理是否健全行查和估,以保告、管理和部控制符合本行的公司治理;

  (十三)法律、行政法、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定的以及董事授的其他事宜。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54. 第一百六十八 社任消者益保委的主

  要:

  (一)取本行在境、社治

  理(ESG)以及服村振、本行企

  文化建等方面履行社任的政策目

  及相事,了解本行社任行

  情,向董事行;

  (二)研究本行消者益保重大

  和重要政策,指和督促消者益保

  工作管理制度系建立和完善,本

  行消者益保工作略、政策、目

  行情和工作告行及督促

  整改,向董事提出建;

  (三)本行色金融略、候管

  理、色行建等政策目及相事

  行,向董事提出建;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四)本行普惠金融的展略

  、基本管理制度、普惠金融年度

  、考核法等行,

  向董事提出建;

  (五)法律、行政法、章、本行股票

  上市地券督管理定的以及董

  事授的其他事宜。

  55. 第一百七十(原第一百六十九) 管理委的主要: 管理委的主要: (一)根本行略,核和修本行略、管理政策、偏好、全面管理架和部控制流程,其施情及效果行督和,向董事提出建; (二)持督本行的管理系,督和管理部的置、方式、工作程序和效果,提出改善意;

  (一)根本行略,核和修本行略、管理政策、偏好、全面管理架和部控制流程,其施情及效果行督和,向董事提出建;

  (二)持督本行的管理系,督和管理部的置、方式、工作程序和效果,提出改善意;

  (三)督和高管理人在信用、市、操作、流性、合、等方面的控制情,提出完善本行管理和部控制的意;

  (三)督和高管理人在略、信用、市、操作(案防)、流性、合、、信息科技、行簿利率、等以及其他方面的控制情,提出完善本行管理和部控制的意;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四)本行政策、偏好和全面管理行定期估,向董事提出建; (五)在董事授下,核批准超越行限的和行提本委的重大管理事或交易目; (六)法律、行政法、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定的以及董事授的其他事宜。 (四)本行政策、偏好和全面管理行定期估,向董事提出建。根管理策需要,明和告的要求,定

  告本行模式、和部

  管理需要等相,和告

  不能足要求高管理提出改

  要求

  (五)在董事授下,核批准超越行限的和行提本委的重大管理事或交易目;

  (六)法律、行政法、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定的以及董事授的其他事宜。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56. 第一百七十一(原第一百七十) 提名委的主要: (一)董事和高管理人的任和程序,提董事定; (二)就董事候人、行和董事秘人向董事提出建; (三)就行提名的高管理人的人行核,向董事提出建; (四)就提名董事下各委主席和委人向董事提出建; (五)合本行展略,每年估一次董事的架、人及成,向董事提出建; (六)高管理人及後人才的培; (七)法律、行政法、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定的以及董事授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的主要: (一)董事和高管理人的任和核程序,提董事定; (二)就董事候人、行和董事秘人向董事提出建; (三)就行提名的高管理人的人行核,向董事提出建; (四)就提名董事下各委主席和委人向董事提出建; (五)合本行展略,每年估一次董事的架、人及成,向董事提出建; (六)取高管理人及後人才的培; (七)法律、行政法、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定的以及董事授的其他事宜。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57. 第一百七十二(原第一百七十一) 薪酬委的主要: (一)董事的履法、薪酬方案,董事同意後提交股大定; (二)董事的履,提出董事薪酬分配的建,提交董事後股大定; (三)和查本行高管理人的考核法、薪酬方案,高管理人的和行行估,董事批准,涉及股大的股大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定的以及董事授的其他事宜。 薪酬委的主要: (一)董事董事的履法、薪酬方案,董事批准;

  (一)董事董事的履法、薪酬方案,董事批准; 董事的薪酬方案,董事同意後提交股大定;

  董事的薪酬方案,董事同意後提交股大定;

  (二)董事董事的履;,提出董事薪酬分配的建,提交董事後股大定; (三)和查本行高管理人的考核法、薪酬方案,高管理人的和行行估,董事批准,涉及股大的股大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定的以及董事授的其他事宜。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58. 第一百七十三(原第一百七十二) 交易控制委的主要: (一)制交易管理基本制度,督施; (二)本行方,向董事和事告,及向本行相工作人提供所的方; (三)在董事授,批交易及交易有的其他事,接受交易信息的案; (四)由董事或股大批准的交易行核,提交董事或由董事提交股大批准; (五)就交易管理制度的行情以及交易情向董事行; (六)法律、行政法、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定的以及董事授的其他事宜。 交易控制委的主要: (一)制交易管理基本制度,督施; (二)本行方,向董事和事告,及向本行相工作人提供所的方; (三)在董事授,批交易及交易有的其他事,接受交易信息的案; (四)由董事或股大批准的交易行核,提交董事或由董事提交股大批准; (五)就交易管理制度的行情以及交易情向董事行; (六)法律、行政法、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定的以及董事授的其他事宜。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59. 第一百七十五(原第一百七十四) 本行行一名,副行若干名,必要可首席官、首席官等其他高管理人;行由董事聘任或解聘。 本行行一名,副行若干名,必要可首席官、首席官、董事秘、高等其他高管理人,成本行高管理;行由董事聘任或解聘。

  60. 第一百七十六(原第一百七十五) 行董事,行使下列: (一)主持本行的管理工作,施董事; (二)向董事提交本行和投方案,董事批准後施; (三)本行基本管理制度; (四)本行的年度算方案、算方案,利分配方案和方案,增加或者少本、行券或者其他券上市方案,向董事提出建; (五)定行一部室、境一分行、直分行或直以及境外的置方案; 行董事,接受事督,行使下列:

  (一)主持本行的管理工作,施董事,行股大; (二)向董事工作,及、、完整地告管理情,提交本行和投方案,董事批准後施; (三)本行基本管理制度; (四)本行的年度算方案、算方案,利分配方案和方案,增加或者少本、行券或者其他券上市方案,向董事提出建;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六)制定本行的具章; (七)提董事聘任或解聘副行及法律法定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管理人(董事秘除外); (八)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本行部及分支人; (九)在董事授,事或授高管理人以及部及分支人事日常管理活; (十)制定本行部和分支人(部人除外)的薪酬方案和效考核方案,其行薪酬水平估和效考核; (五)定行一部室、境一分行、直分行或直以及境外的置方案; (六)制定本行的具章; (七)提董事聘任或解聘副行及法律法定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管理人(董事秘除外); (八)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本行部及分支人; (九)在董事授,事或授高管理人以及部及分支人事日常管理活;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十一)提召董事; (十二)在本行生重大突事件或其他急情,可取符合本行利益的急措施,立即向院行督管理、董事和事告; (十三)其他依法律、行政法、章及本章程定以及股大、董事定由行行使的。 副行助行工作,根行授,行分工制;在行不能履行,由董事指定的行董事、副行或其他高管理人代行使。 (十)制定本行部和分支人(部人除外)的薪酬方案和效考核方案,其行薪酬水平估和效考核; (十一)提召董事; (十二)在本行生重大突事件或其他急情,可取符合本行利益的急措施,立即向院行督管理、董事和事告; (十三)其他依法律、行政法、章、管定及本章程定以及股大、董事定由行行使的。 副行助行工作,根行授,行分工制;在行不能履行,由董事指定的行董事、副行或其他高管理人代行使。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61. 第一百八十二(原第一百八十一) 行和其他高管理人在行使,根法律、行政法、章和本章程的定,履行信和勤勉的。 本行行和其他高管理人在行使,根法律、行政法、章

  和本章程的定,履行信和勤勉的

  遵守法律法、管定和本章 程,具良好的操守,遵守高

  的道德,本行有忠、勤

  勉,善意、、慎履行,

  保有足的和精力履,不得

  怠於履行或越履。

  62. 第一百八十四(原第一百八十三) 事包括股代表出任的事、外部事和工代表出任的事。本行工代表出任的事比例不得低於事人的三分之一,外部事不得少於2名。 事包括股代表出任的事、外部事和工代表出任的事。本行工代表出任的事比例不得低於事人的三分之一,外部事不得少於2名的比例不得低於事人的三分之一。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63. 第一百八十六(原第一百八十五) 股代表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股代表事候人由事或者或合持有本行有表股份5%以上的股提名,本行股大生; (二)股代表事候人在股大召之前做出面承,同意接受提名,承公披露的本人料真、完整保後切履行事。 股代表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股代表事候人由事或者或合持有本行有表股份53%以上的股提名,本行股大生; (二)股代表事候人在股大召之前做出面承,同意接受提名,承公披露的本人料真、完整保後切履行事。

  64. 第一百八十七(原第一百八十六) 工代表事由事、工提名,由工通民主程序和免。 工代表事由事、工提名,由工代表大通民主程序和免。

  65. 第一百八十八(原第一百八十七) 事任期3年,可以任。在任期以前,不得故解除事。 事任期3年,可以任。在任期以前,不得故解除事。外部事在本行任累不得超6

  年。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66. 第一百八十九(原第一百八十八) 事每年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事。 事因故不能自出席的,可以面委其他事代出席。委中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限和有效期限,由委人字或章。 事次不能自出席事,也不委其他事出席事,或每年未能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事的,不能履行其,事提股大或建通工民主程序予以免。 事每年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事。

  事因故不能自出席的,可以面委其他事代出席。委中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限和有效期限,以及事本人案的人意和表意向,由委人字或章。

  事次不能自出席事,也不委其他事出席事,或每年未能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事的,不能履行其,事提股大或建通工民主程序予以免。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67. 第一百九十二(原第一百九十一) 事列席董事,列席的事可以董事事提出或者建,但不享有表。 列席董事的事情告事。 事列席董事,列席的事

  可以董事事提出或者建

  ,但不享有表。

  列席董事的事情

  告事。

  事履行如下或:

  (一)可以列席董事,董事

  事提出或者建;

  (二)按加事,事

  事行充分查,立、、客

  表意,在慎判的基上立

  作出表;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三)事承任;

  (四)加本行和管等的

  培,了解事的利和,熟悉有

  法律法,持具履行所需的

  知和能力;

  (五)本行有忠、勤勉,

  、慎履行,保有足的

  和精力履;

  (六)加事的督查活

  ,有依法行立查、取,

  事求是提出和督意;

  (七)遵守法律法、管定和本章

  程。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68. 第二百(原第一百九十九) 本行事由5至7名事成。事事一名。事由人任,且至少具有、、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知和工作。 事由全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生或免。 本行事由53至713名事成。事事一名。事由人任,且至少具有、、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知和工作。

  事由全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生或免。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69. 第二百零二(原第二百零一) 事行使下列: (一)董事和高管理人的履行和情行督,董事和高管理人行; 事行使下列: (一)督董事立健的理念、

  值和制定符合本行情的展

  略;本行展略的科性、合理性

  和健性行估,形成估告;

  (二)督董事、高管理履行的情; (一)(二)董事和高管理人的履

  行和情行督,制董

  (三)要求董事和高管理人正其害本行利益的行; 事、高管理及其成、事的履

  法,董事和高管理及

  其成、事的履情行督和

  (四)反法律、行政法、章、本章程或股大的董事和高管理人提出免建或依法提起; 。董事和高管理人行; (二)督董事、高管理履行

  的情;

  (五)根需要董事和高管理人行任;

  (六)查、督本行的活;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七)核董事提交股大的告、告和利分配方案等料,疑的,可以以本行名委、助; (八)本行的策、管理和部控制等行查督指本行部部工作; (九)本行外部的聘用、解聘、聘及工作情行督; (十)定事的履法,事行履,股大定; (十一)向股大提出案; (三)要求董事和高管理人正其害本行利益的行;

  (四)反法律、行政法、章、管定、本章程或股大的董事和高管理人提出免建或依法提起; (五)根需要董事和高管理人行任; (六)查、督本行的活; (七)核董事提交股大的告、告和利分配方案等料,疑的,可以以本行名委、助;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十二)提召股大,在董事不履行召集股的,召集主持股大; (八)本行的策、管理和部控制等行查督指本行部部工作督促整改;

  (九)提名股事、工事、外部

  (十三)提召董事;

  事及立董事;

  (十四)法律、行政法、章或本章程定,以及股大授予的其他。 (十)董事的聘程序行督;

  (十一)本行薪酬管理制度施情及

  高管理人薪酬方案的科性、合理

  性行督;定事薪酬方案,提交

  股大定;

  (九)(十二)本行外部的聘用、解聘、聘及工作情行督;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十)定事的履法,事

  行履,股大定;

  (十一)(十三)向股大提出案;

  (十二)(十四)提召股大,在董事不履行召集股的,召集主持股大;

  (十三)(十五)提召董事 (十四)(十六)法律、行政法、章、管定或本章程定,以及股大授予的其他。 ;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70. 第二百零四(原第二百零三) 本行部部本行部能部及分支的果及、全面送事。事部部送的果有疑,有要求董事或部部做出解。 董事定的利分配方案事先送事,事在5工作日表意,逾期未表意的,同意。 事部工作行指和

  督,本行部部本行部能部及分支的果及、全面送事。事部部送的果有疑,有要求董事、高管理或部部提供方面的信息做出解。

  董事定的利分配方案事先送事,事在5工作日表意,逾期未表意的,同意。

  71. 第十二章 董事、事、行和其他高管理人的格、和激制

  利益相者、社任董事、事、行和其他高管理人的格、和激制

  72. 第二百二十 本行尊重境金融消者、工、供

  商、人、社等利益相者的合法

  益,完善金融消者合法益保

  制,定期披露社任(SG)告。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73. 第二百二十二(原第二百二十) 有下列情之一的,不得任本行的董事、事、行或者其他高管理人: (一)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 (二)因污、、侵、挪用或者破社主市秩序,被判刑,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政治利,行期未逾五年; (三)任破清算的公司、企的董事或者、理,公司、企的破有人任的,自公司、企破清算完之日起未逾三年; 有下列情之一的,不得任本行的董事、事、行或者其他高管理人: (一)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 (二)因污、、侵、挪用或者破社主市秩序,被判刑,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政治利,行期未逾五年; (三)任破清算的公司、企的董事或者、理,公司、企的破有人任的,自公司、企破清算完之日起未逾三年;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四)任因法被吊照的公司、企的法定代表人,有人任的,自公司、企被吊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人所大的到期未清; (六)因犯刑法被司法立案查,尚未案; (七)法律、行政法定不能任企;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主管裁定反有券法的定,且涉及有欺或者不的行,自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在本行控股股、控制人位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的人,不得任本行的高管理人。 (四)任因法被吊照的公司、企的法定代表人,有人任的,自公司、企被吊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人所大的到期未清; (六)因犯刑法被司法立案查,尚未案; (七)法律、行政法定不能任企;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主管裁定反有券法的定,且涉及有欺或者不的行,自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在本行控股股、或者控制人位任除董事、事以外的其他行政的人,不得任本行的高管理人。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74. 第二百四十(原第二百三十八) 董事的履法、薪酬方案由董事下的薪酬委,董事通後股大批准。事的履法、薪酬方案由事定,事通後股大批准。

  董事的履法、薪酬方案由董事下的薪酬委,董事通同意後提交股大批准定。事的履法、薪酬方案由事定,事通後股大批准。

  75. 第十三章 制度、利分配 薪酬制度、制度、利分配

  76. 第二百四十六 本行建立健全展略、管理、

  整效益、位、社任、企

  文化相的科合理的薪酬管理

  制、效考核制、效薪酬延期支付

  追索扣回制度、中期激制。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77. 第二百五十九(原第二百五十六) 本行可以金和股票的形式行年度或半年度股利分配。本行的利分配政策保持性和定性,同兼本行的利益、全股的整利益及公司的可持展。本行先用金分的利分配方式。 除下述特殊情外,本行利分配,每一年度以金方式分配的利不少於年度的集口下於本行股的利的10%: (一)本行本充足水平低於中行督管理委等管部本行的要求; (二)法律、法、性文件定的不合分的其他情形。 本行可以金和股票的形式行年度或半年度股利分配。本行的利分配政策保持性和定性,同兼本行的利益、全股的整利益及公司的可持展。本行先用金分的利分配方式。 除下述特殊情外,本行利分配,每一年度以金方式分配的利不少於年度的集口下於本行股的利的10%: (一)本行本充足水平低於中行督管理委等管部本行的要求; (二)法律、法、性文件定的不合分的其他情形。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如遇到、自然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境化本行造成重大影,或本行自身生大化,本行可利分配政策行整。本行整利分配政策由董事做出述,整理由,形成面告,立董事表意,提交股大特通。 利分配政策更事,本行股提供投票方式。 在遵守中有法律、行政法、章的前提下,於人的股息,本行可行使收利,但利可在用的有效後才可行使。 如遇到、自然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境化本行造成重大影,或本行自身生大化,本行可利分配政策行整。本行整利分配政策由董事做出述,整理由,形成面告,立董事表意,提交股大特通。利分配政策重大更事,本行股提供投票等方式,取中小股的意。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本行有止以方式向境外上市股份持有人送股息,但本行在股息次未予提後方可行使此利。如股息初次寄未能送收件人而遭退回後,本行即可行使此利。 本行有按董事的方式出售未能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股的股份,但必遵守以下件: (一)本行在12年已就等股份最少派了三次股息,而在段期人股息; (二)本行在12年期後於本行股票上市地一份或多份章刊登公告,明其股份出售的意向,通知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 在遵守中有法律、行政法、章的前提下,於人的股息,本行可行使收利,但利可在用的有效後才可行使。 本行有止以方式向境外上市股份持有人送股息,但本行在股息次未予提後方可行使此利。如股息初次寄未能送收件人而遭退回後,本行即可行使此利。 本行有按董事的方式出售未能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股的股份,但必遵守以下件: (一)本行在12年已就等股份最少派了三次股息,而在段期人股息; (二)本行在12年期後於本行股票上市地一份或多份章刊登公告,明其股份出售的意向,通知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

  78. 第十四章 部 管理、部控制、部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79. 第二百六十二 本行建立健全全面管理系和部

  控制系。本行董事承全面管

  理的最任。

  80. 第二百七十三(原第二百六十九) 本行遵循真性、性、完整性、可比性和及性原,地披露信息。 本行及法律、行政法和院券

  督管理定的其他信息披露

  人,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本行年度信息披露,包括公司基本信

  息、告、管理信息、公

  司治理信息、重大事信息。本行公司

  治理方面生重大事,本行及

  披露。本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公平

  待所有股,化投者管理,

  保障股利。

  本行遵循真性、性、完整性、可比性和、及性和公平原,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完整,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假、性述或者重大

  漏。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81. 原第二百七十(除) 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和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券督管理的相定及本章程的有定制定信息披露的最低、方式、途等,建立、健全本行信息披露制度。 除本

  82. 第二百七十四 本行董事、高管理人券

  行文件和定期告署面意。

  本行事董事的券

  行文件和定期告行核提出

  面核意。事署面意

  。

  本行董事、事和高管理人保

  本行及、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的信息真、、完整。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董事、事和高管理人法保

  券行文件和定期告容的真性、

  性、完整性或者有的,在

  面意中表意述理由,

  本行原上披露;本行此不予披

  露的,董事、事和高管理人可以

  直接申披露。

  83. 第二百七十五 本行及本行控股股、控制人、董

  事、事、高管理人等作出公承

  的,披露。

  84. 第二百七十六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本行可以

  自披露投者作出值判和投

  策有的信息。

  85. 第二百七十八 本行加工益保,保障工享有

  平等的升展境,工代表大

  、工依法履行提供必要件。

  本行鼓、支持工依法有序

  公司治理。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86. 第二百七十九(原第二百七十二) 本行建立和健全工代表大制度。工代表大是本行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工行使民主管理力的。本行工承工代表大的日常工作。 本行建立和健全委下的本行工代表大制度。工代表大是本行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工行使民主管理力的。重大策取工意,涉及工利益的重大 工代表大。本行工承工代表大的日常工作。

  工代表大。本行工承工代表大的日常工作。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87. 第三百零八(原第三百零一) 本行先股股享有以下利: (一)先於普通股股分配股息; (二)本行清算,先於普通股股分配本行剩; (三)出本章程第三百零三定的情形,本行先股股可以出席本行股大享有表; (四)出本章程第三百零四定的情形,按照定的方式恢表; (五)享有本行活提出建或的利; (六)有查公司章程、股名、公司券存根、股大、董事、事、告; (七)法律、行政法、章和本章程定的先股股享有的其他利。 本行先股股享有以下利: (一)先於普通股股分配股息; (二)本行清算,先於普通股股分配本行剩;

  (三)出本章程第三百零三一十定的情形,本行先股股可以出席本行股大享有表;

  (四)出本章程第三百零四一十一定的情形,按照定的方式恢表; (五)享有本行活提出建或的利; (六)有查公司本章程、股名、公司券存根、股大、董事、事、告; (七)法律、行政法、章和本章程定的先股股享有的其他利。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88. 第三百零九(原第三百零二) 以下事算持股比例,算普通股和表恢的先股: (一)求召股大; (二)召集和主持股大; (三)提交股大提案; (四)提名本行董事、股代表事及外部事; (五)根本行章程第六十一,定控股股; (六)根本行章程第一百二十四,定限制任立董事的情形; (七)根《券法》的相定,定持有本行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的名和持股以及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八)法律、行政法、章和本章程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事算持股比例,算普通股和表恢的先股: (一)求召股大; (二)召集和主持股大; (三)提交股大提案;

  (四)提名本行董事、股代表事及外部事;

  (五)根本行章程第六十一二,定控股股;

  (六)根本行章程第一百二十四,定限制任立董事的情形; (七)根《券法》的相定,定持有本行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的名和持股以及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八)法律、行政法、章和本章程定的其他情形。

  序 款 修前款 修後款

  89. 第三百一十四(原第三百零七) 本章程以中文,其他任何或不同版本的章程本章程有歧的,以在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登案後的中文版本章程。 本章程以中文,其他任何或不同版本的章程本章程有歧的,以在家工商行政市督管理局最近一次登案後的中文版本章程。

  :相章、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亦做相整。

  股份代:1398

  美元先股股份代:4620

  2021年度股年通知

  通告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於2022年6月23日(星期四)下午二五十分假座中北京市西城大街55中工商行行室和北京市西城11中工商行室通方式行2021年度股年(「股年」)。落疫情防控管理要求,保人必要的座位隔,本行按照股登的先後序安排分。考及酌情通下列第1至第10普通案和第11特案,取下列第12至第14的:

  作普通案:

  1. 於《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工作告》的案

  2. 於《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事工作告》的案

  3. 於2021年度算方案的案

  4. 於2021年度利分配方案的案

  5. 於2022年度固定投算的案

  6. 於聘2022年度事所的案

  7. 於四清先生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董事的案

  8. 於德霖先生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立董事的案

  9. 於胡祖六先生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立董事的案

  10. 於先生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事的案

  作特案:

  11. 於《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版)》的案

  取:

  12. 於《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交易告》的

  13. 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立董事述告

  14. 於《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大董事授方案》2021年度行情的

  中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北京

  2022年5月6日

  附:

  (1) 停理股登及出席股年之格

  本行H股股注意,本行於2022年5月24日(星期二)至2022年6月23日(星期四)(包括首尾天)停理股份登手。凡於2022年5月23日(星期一)束名列存於香港的本行股名之H股股均有出席股年。

  本行H股股如欲出席是次股年而尚未登文件,於2022年5月23日(星期一)下午四三十分或之前文件同有股票交回本行H股券登香港中央券登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仔皇后大道183合和中心1717121716室。

  (2) 建派股息及停理股登

  本行董事已建派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股息每股人民0.2933元(含)。如股息藉股通第4案而予以宣派,股息期不晚於2022年7月27日(星期三)支付予於2022年7月11日(星期一)收市後名列本行股名的股。本行於2022年7月6日(星期三)至2022年7月11日(星期一)(包括首尾天)停理H股股份登手。本行H股股如欲派股息,而尚未登文件,於2022年7月5日(星期二)下午四三十分或之前文件同有股票交回本行H股券登香港中央券登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仔皇后大道183合和中心1717121716室。

  (3) 委任代表

  有出席股年及於上投票之股,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代表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任代表毋本行股。

  股以面形式委任代表,代表委任表格由股署或由其以面形式授之代表署。倘股法人,代表委任表格加法人公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授之代表署。倘代表委任表格由股之代表署,授代表署代表委任表格之授或其他授文件必公。

  H股股最於股年或其(乎情而定)指定行24小前代表委任表格同授或其他授文件(如有)以人送或寄方式送本行之H股券登,方有效。本行之H股券登香港中央券登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仔皇后大道183合和中心17M(:(852) 2862 8555,真:(852) 2865 0990)。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仍可身出席股年,於上投票,但在此情下,委任代表之文件被已撤。

  防新型冠病毒播和保股之健康及安全,建股考委任股年之大主席其代表於上行投票,股毋身出席股年。

  出席的股及股代理人格遵守疫情防控定,好人防措施,配合工作人核查行程卡、健康,行量等;召,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的座次距。

  (4) 回

  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股年之股於2022年6月3日(星期五)或日之前,回以人送、寄或真方式送本行董事公室或香港中央券登有限公司。本行董事公室地址中北京西城大街55,:100140(:(86 10) 8101 1187,真:(86 10) 6610 6139)。香港中央券登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仔皇后大道183合和中心17M(:(852) 2862 8555,真:(852) 2865 0990)。

  (5) 其他事

  股(身或其委任代理人)出席股年之交通和住宿用自理。股或其委任代表出席股年出示身份明文件。

  股年於下午二五十分始,出席股年的登下午二至二五十分。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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