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荣(苏州)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被罚 为三全食品子公司

2022-05-24 17:44:5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编辑:zgjrzk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4日讯 近日,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太应急罚〔2022〕94号)显示,全荣(苏州)食品有限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法等多条法规,被太仓市应急管理局罚款3.09万元。

  具体违法事实为,2022年3月25日,太仓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全荣(苏州)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1.该单位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中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相关内容;2.生产经营场所的部分紧急出口的应急指示标志灯未亮,该单位未设有符合标志明显的出口;3.未对空压机储气罐的一个压力表进行定期检测(JJG 52-2013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7.5)。4.根据《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一批)》,该单位存在冷库涉及“0313冷库内动火作业”,属于较大以上风险,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对该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公示。

  太仓市应急管理局指出,上述违法行为类型属于《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等,太仓市应急管理局对全荣(苏州)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零玖佰(30900)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全荣(苏州)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注册资本为2500万人民币。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三全食品”,002216.SZ)年报显示,全荣(苏州)食品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应当通过公示栏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所处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管控责任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情况。

  企业应当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标明重大安全风险名称、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方式、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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