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4日讯 昨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53号)。
经查明,作为金正食品的主办券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证券”)在核查金正食品财务问题中,2021年7月15日出具的《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问题的专项核查报告》和2021年10月14日出具的《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问题的专项核查报告》中发表的意见前后不一致,存在重大差异,未能勤勉尽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7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20年12月11日发布)第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大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7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二条: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信守承诺等义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证券”),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经查明,大通证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作为金正食品的主办券商,大通证券在核查金正食品财务问题中,2021年7月15日出具的《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问题的专项核查报告》和2021年10月14日出具的《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问题的专项核查报告》中发表的意见前后不一致,存在重大差异,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7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20年12月11日发布)第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大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作为推荐挂牌主办券商,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保证所发表意见的真实、准确、完整。特此告诫你方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