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亦科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22-06-23 08:18:05  来源: 网络转载  编辑:zgjrzk  

中亦科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时间:2022年06月22日 21:15:33 中财网 原标题:中亦科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北京

  建国门北大街 8号

  华润大厦 20层邮编:100005

  电话:(010)85191300传真:(010)85191350

  目 录

  引 言 .........................................................................................................................5

  正 文 .........................................................................................................................9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2

  六、 发起人和股东 ............................................................................................ 2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06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113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31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3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34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35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3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14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44 十八、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 145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47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48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51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151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158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号华润大厦 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委派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编报规则》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中国(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设立演变过程及其独立性、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资产、发起人及股东、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运行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募集资金的运用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相关事实和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依法对本律师工作报告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但相关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一九八九年四月在北京正式注册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领取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69525),获得从事律师业务的合法资格。

  本次签名律师是赵吉奎律师和薛天天律师。

  赵吉奎律师 200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民事诉讼法硕士学位;同年加入本所,现为本所合伙人。

  赵吉奎律师自从事律师业务以来,主要从事公司、证券、资本运营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赵吉奎律师先后参与了多家企业重组、改制、私募及境内外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再融资、并购工作。

  赵吉奎律师在证券方面的主要业绩有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收购如家酒店集团股权项目、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要约收购 Ekornes项目、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收购美国Newegg公司股权项目、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项目、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项目、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项目、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项目、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项目、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项目、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等。

  赵吉奎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北京建国门北大街 8号华润大厦 20层君合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100005

  薛天天律师 200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获管理学学士学位,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加入本所,现为本所律师。

  薛天天律师自从事律师业务以来,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方面的法律实务,曾先后参与多家企业的尽职调查、改制、重组、发债、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再融资的工作。

  薛天天律师在证券方面的主要业绩有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亚美能源股权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等。

  薛天天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号华润大厦 20层君合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191300 传真:010-85191350

  二、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编制查验计划,明确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编报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明确了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就以下需要查验的事项向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及指引:(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六)发行人的股本、股权结构及其演变、(七)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出资、(八)发行人的业务、(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十七)发行人的劳动管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规范运作、(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十九)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和业务发展目标、(二十)诉讼、仲裁或重大违法行为、(二十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正式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

  本所指派律师向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介绍律师在本次发行及上市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目的、内容、要求、过程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发行人及相关各方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及其指派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约见访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收集相关证言、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本所及其指派律师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及其指派律师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及相关方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及其指派律师归类整理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各类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留存于本所。

  (二)随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回答发行人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针对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发行人提出的法律咨询,本所律师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及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本所律师参加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中介机构协调会及其他会议,并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讨论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重要问题及解决方案;对于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发行人与各中介讨论的问题,本所律师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解决,促使其规范运作。

  (三)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本所还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律师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

  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A股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

  (五)本所内核人员对本所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组出具的法律意见进行复核 对本所及其指派律师从事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内核人员认真进行了复核,项目组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及其指派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明确、审慎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工作,累计工作超过1200小时。

  正 文

  为本律师工作报告表述方便,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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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董事会审议

  2020年 6月 1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基本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2、发行股票的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人民币 1元/股。

  3、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发行不超过 1,666.67万股 A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公司将相应地增加注册资本。

  4、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5、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将按照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权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进行。

  6、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将结合发行时境内资本市场和公司本次发行实际情况,根据向询价对象询价结果,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7、募集资金用途

  (1)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将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按照轻重缓急依次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全国 IT基础架构运维市场拓展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项目名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智能化运维平台升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足或剩余及项目前期投入之安排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高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剩余部分将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3)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上述项目全部由公司自主实施,不涉及与他人合作情况。

  8、承销方式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9、拟上市交易所

  本次发行的 A股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发行人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本所律师对本次董事会会议文件的审查,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 股东大会批准

  2020年 6月 16日,发行人召开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持有发行人100%股份的股东或其代表出席了会议。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一致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审议的关于发行人申请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文件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尚待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根据《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是由中亦有限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中亦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中亦有限于 2005年11月 4日成立。从中亦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2、根据《公司章程》和发行人营业执照,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关于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的记载及本所律师所作的审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下实质条件: (一)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说明,其报告期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专业审计机构信永中和已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及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及《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 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是由中亦有限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中亦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中亦有限于 2005年 11月 4日成立。从中亦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关于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规定。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四章“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关于“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5、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第九章“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章“发起人和股东”、第八章“发行人的业务”、第十五章“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章“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二十章“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的规定。

  6、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十一项科技服务业,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章“发行人的业务”、第十九章“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所述,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检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检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 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审核规

  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前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 5,000万元,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1,666.67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1,666.67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四)项、第 2.1.2条第(一)项和《创业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第 22条的规定。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发行人系中亦有限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名称预核准

  根据海淀区工商局于 2012年 5月 8日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京海)名称变核(内)字[2012]第 0009514号),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已获海淀区工商局预核准。

  2、审计报告

  2012年 4月 10日,信永中和出具《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编号:XYZH/2011A1059-1),根据前述审计报告,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中亦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50,226,259.65元。

  3、资产评估

  2012年 5月 10日,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组涉及的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评估报告》(编号:龙源智博评报字(2012)第 1016号)。根据前述评估报告,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中亦有限采用成本法评估后资产总额为 10,669.71万元,负债总额为 5,337.34万元,净资产为 5,332.37万元。

  4、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

  2012年 5月 24日,中亦有限召开关于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方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改制方案》”),同意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中亦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中亦有限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经信永中和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50,226,259.65元为基础,折合股本 3,000万股,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各股东按其持有中亦有限的股权比例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应股份,并签署发起人协议。

  2012年 5月 25日,中亦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

  5、发起人协议

  2012年 5月 25日,中亦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关于设立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约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中亦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中亦有限截至 2011年 12月31日经信永中和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50,226,259.65元为基础,每股面值 1元,折合股本 3,000万股,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各股东按其持有中亦有限的股权比例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应股份。《发起人协议》还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等内容。

  6、验资报告

  2012年 5月 25日,信永中和出具《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XYZH/2011A1059-2),验证截至 2012年 5月 25日,发行人已收到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注册资本 3,000万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7、创立大会

  2012年 5月 2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8、工商登记

  2012年 6月 25日,海淀区工商局向发行人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09027076)。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3,000万元,实收资本为 3,0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维修;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9、整体变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出具的 21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编号:(2012)京地个证 120250000、120262401-120262420号),发行人已代扣代缴了中亦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合计 400万元。

  10、股权结构

  根据创立大会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发起人共 21人,均为中国籍自然人,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股份数量(万股)杨进1,017田传科480邵峰480李东平360李军120叶宁90杜大山90杨玲60冷劲60冯磊45万庆45股东姓名股份数量(万股)龚学廷45张爱红12乔举12李刚12豆大伦12林放12陈震宇12杨劲松12黄远邦12李庶斌12合计3,000综上所述,发行人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变更设立的资格、条件、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起人和发起人协议

  发行人的发起人为田传科、邵峰、李东平等 21名自然人,详见本章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2012年 5月 25日,中亦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详见本章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程序

  如本章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所述: 2012年 4月 10日,信永中和出具《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编号:XYZH/2011A1059-1),根据前述审计报告,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中亦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50,226,259.65元。

  2012年 5月 10日,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组涉及的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评估报告》(编号:龙源智博评报字(2012)第 1016号)。根据前述评估报告,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中亦有限采用成本法评估后资产总额为 10,669.71万元,负债总额为 5,337.34万元,净资产为 5,332.37万元。

  2012年 5月 25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11A1059-2),验证截至 2012年 5月 25日,发行人已收到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注册资本 3,000万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基于上述,发行人的设立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创立大会

  如本章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所述,2012年 5月 2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据此,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就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而言,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目前业务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据此,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及其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保证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据此,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已开立独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混合纳税的情况。据此,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已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相应的办公机构和经营机构。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章“发行人的业务”、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据此,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章“发起人和股东”、第八章“发行人的业务”、第十五章“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章“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二十章“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基于前述,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和股东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发起人为田传科、邵峰、李东平等 21名自然人,有关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二)发起人和发起人协议”。

  (二)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共计 113名,均为自然人,具体如下:

姓名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身份证号码股份数量 (万股)徐晓飞中国无北京市海淀区柳林馆南里****1101081955********1143田传科中国无北京市海淀区东王庄小区****1521041971********800邵 峰中国新西兰北京市东城区王家园****1101021964********800李东平中国无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501041972********800杜大山中国无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条****3401041971********150杨 玲中国无上海市虹口区梧州路****5301231977********110冷 劲中国无北京市朝阳区外企服务公司****4323011977********110黄远邦中国无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4501211982********110冯 磊中国无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里****6103231975********85万 庆中国无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1101081973********75龚学廷中国无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329301970********75张爱红中国无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3706301972********40乔 举中国无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里****1301021981********40李 刚中国无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106021979********30豆大伦中国无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3201221982********30林 放中国无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6101131972********25陈永球中国无湖南省双峰县杏子铺镇****4325221982********25李庶斌中国无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2290051975********23姓名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身份证号码股份数量 (万股)陈震宇中国无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1201021974********20杨劲松中国无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2201041968********20曲 波中国无西安市新城区案板街****6105821980********20徐 海中国无南京市浦口区百润路****3212011980********20王 宇中国无北京市通州区颐瑞东里****4302031979********20李一中国无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6228011985********15谭 伟中国无河南省西平县谭店乡****4128241981********10邬燕飞中国无上海市浦东新区中林村****3101151983********10李海峰中国无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4211811984********10潘桂兰中国无黑龙江省拜泉县大众乡****2302311983********10张丽平中国无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2301031983********10陈志范中国无北京市丰台区风荷曲苑****2202211973********10张国锋中国无吉林省德惠市建设街****2201241979********10薛 敏中国无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504301977********8赵 斌中国无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炸子市街****1307051978********8李健东中国无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虹都中心****1504031981********8孙石磊中国无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1311211982********8侯 磊中国无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1504261985********8张 明中国无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3702831985********8陆 凯中国无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3101151983********8陈大习中国无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5112021981********8曹 文中国无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3101051985********5陈宏义中国无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碧涛北园****2102021971********5关芳婷中国无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6201031980********5洪 颖中国无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阳光街****1102281989********5黄本巨中国无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兴路****3702121974********5李 超中国无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101111986********5姓名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身份证号码股份数量 (万股)李红骞中国无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4101031978********5李 中国无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农学院北路****3702021984********5刘春凤中国无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东街****2306231985********5石东湘中国无上海市黄埔区淡水路****4201061966********5张冰斌中国无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408261986********5张 慧中国无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4208211986********5周荣华中国无上海市闸北区场中路****3102301965********5陈 姗中国无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3507241986********5高舟舟中国无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红旗村****3101131985********5黄 川中国无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黄家滩村****4290061988********5李瑞龙中国无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2103111973********5林浩南中国无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3503031989********5刘鹏瑞中国无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怀安城镇****1325271981********5刘天伟中国无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崇国庄村****1310021980********5马 策中国无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4203811982********5任 宁中国无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2102041988********5朱永平中国无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6123261989********5林 锏中国无杭州市西湖区嘉绿景苑西园****3303271984********5刘树昌中国无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花园****1309241981********5周永康中国无湖南省衡东县大桥镇黄双村****4304241987********5李 泉中国无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3426261989********5于 谭中国无北京市崇文区三元街****1330251980********5蔡 明中国无武汉市武昌区东亭路****4201051974********5邓东生中国无山西省汾西县对竹镇****1402111982********3海 鹏中国无沈阳市铁西区南七东路****2101061983********3胡昕明中国无河南省光山县凉亭乡凉亭街****4115221987********3李发强中国无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长青镇长青村****6103221986********3姓名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身份证号码股份数量 (万股)史信红中国无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街上村****1403111980********3谭学垣中国无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宅梧圩****1101051978********3王思瑜中国无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3101061980********3王远军中国无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3203811968********3杨兴铭中国无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5335221985********3叶璐璇中国无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4406831985********3朱其飞中国无江苏省泗洪县曹庙乡武岗村****3213241985********3卞其龙中国无安徽省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3411821988********3崔 嵩中国无黑龙江省饶河县红旗岭农垦社区****2305241984********3陈少春中国无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江阳中路****3210011978********3李 强中国无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3701811979********3刘 非中国无北京市西城区柳荫街****1101021979********3刘 佳中国无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4210041985********3陆海林中国无南京市白下区蓝旗街****3206211976********3偶天中国无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3101021987********3任旭杰中国无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1504281993********3王树坤中国无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韦集镇****3422241984****3夏 卿中国无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3101151987********3殷旭敏中国无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3101101987********3张占龙中国无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赤城镇****1307321988********3蔡宁徽中国无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3302821986********3陈婉盈中国无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里****1101011992********3贵华军中国无武汉市武昌区后长街****4206211986********3姜 沛中国无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1306311992********3金 山中国无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东锦里****1201051983********3李 鑫中国无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401031982********3路 遥中国无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4222011984********3姓名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身份证号码股份数量 (万股)孟 楠中国无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一坊****6101041980********3王桂婷中国无山西省淄博市张店区****3703051988****3王 军中国无上海市闵行区航华三村****3101051977********3王俊涛中国无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1401031979********3熊沁铠中国无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海昌路****5138221987********3熊 伟中国无武汉市江汉区土挡巷****4201061981********3杨 栋中国无西安市雁塔区金阳路****6402021987********3张 雷中国无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1303021979********3张鑫静中国无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306271987********3祝晓冬中国无上海市虹口区榆林路临潼西村****3101091984********3林 彬中国无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101081981********3潘旭东中国无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3101081988********3杨 凡中国无山东省龙口市龙港街道****2103231980********3叶浩伟中国无兴宁市黄陂镇中心村****4414811984********3合 计5,000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声明与保证,其对发行人的出资均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其不存在以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为他人代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涉及的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基于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述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真实、所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以及股东徐晓飞、邵峰、田传科和李东平(该四方股东以下合称“四方”)的确认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四方合计持有发行人 3,54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70.86%,四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发行人,构成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号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监法律字[2007]15号)的相关规定,将徐晓飞、邵峰、田传科和李东平认定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具体理由如下: 1、 持股比例及一致行动安排

  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徐晓飞、邵峰、田传科和李东平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合计23.68%16%16%16%71.68%22.30%16%16%16%70.30%22.40%16%16%16%70.40%22.86%16%16%16%70.86%据此,最近两年,徐晓飞、邵峰、田传科和李东平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均超过 50%,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具有重大影响。

  经核查,最近两年,徐晓飞、邵峰、田传科和李东平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见均一致,具有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此外,为确保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徐晓飞、邵峰、田传科和李东平于 2017年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通过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上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式,实施一致行动。四方并就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股份。最近两年及未来可预期期限内,徐晓飞、邵峰、田传科和李东平共同对发行人股东大会施加重大影响。

  2、 对发行人董事会及经营管理的重大影响

  最近两年,徐晓飞、邵峰、田传科和李东平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并拥有发行人董事会过半数席位;最近两年,四方均亲自出席发行人董事会、并在发行人董事会表决/决策中均保持一致意见。

  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会在审议聘用高级管理人员前,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均由四方事先商定一致后由其中出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一方提名并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四方中,邵峰担任发行人董事长、田传科担任发行人总经理、李东平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据此,四方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及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3、 报告期内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未发生变化且经营业绩持续向好。同时,发行人已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组织结构,各机构、部门均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分工明确又互相合作、监督。

  发行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管理制度。

  据此,发行人的治理结构稳定,四方共同控制发行人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综上所述,最近两年及未来可预期期限内,徐晓飞、邵峰、田传科和李东平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施加重大影响,认定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遵循了发行人实际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号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的相关要求。

  关于四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和具体情况,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二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资产

  根据《发起人协议》,发行人的发起人以其各自持有的中亦有限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共同发起设立发行人。2012年 5月 25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11A1059-2),验证截至 2012年 5月 25日,发行人已收到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注册资本 3,000万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据此,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各发起人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于上述:

  1、发行人的股东为 113名,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2、发行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涉及的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真实、所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对发行人的出资符合公司设立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清晰,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发行人前身中亦有限的股权变更

  1、 中亦有限设立

  (1)公司章程签署

  2005年 10月 18日,徐晓飞、田传科、邵峰、李东平、沈亚洲、牛虹签署《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设立中亦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万元。

  (2)验资

  中亦有限设立时,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根据中亦有限工商资料记载,中国银行北京市海淀区支行出具了 6份《交存入资资金凭证》(No.0014498-0014503),显示徐晓飞已交存中亦有限入资资金 120万元,田传科已交存中亦有限入资资金 110万元,邵峰已交存中亦有限入资资金 100万元,沈亚洲已交存中亦有限入资资金 100万元,牛虹已交存中亦有限入资资金 35万元,李东平已交存中亦有限入资资金 35万元。

  2007年 9月 25日,北京中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实收资本鉴证报告》(编号:中则验字[2007]第 009号),对中亦安图设立时注册资本的缴纳情况进行了审验复核,验证截至 2005年 11月 3日止,中亦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的出资 500万元。

  2015年 6月 10日,信永中和出具《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专项复核报告》(编号:XYZH/2012A1006-12),对上述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认为该验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号验资》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亦有限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中亦有限设立时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与前述《公司法》规定不符。

  经核查,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并于 2004年 2月 15日实施的《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北京市“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而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综上所述,中亦有限设立时虽未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验资程序,但是已经按照有权工商登记机关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取得了有权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根据相关入资资金凭证,相关股东已足额缴存出资额,后续也由会计师出具了验资复核报告,因此中亦有限设立时未履行验资程序不会对发行人存续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3)工商登记

  2005年 11月 4日,中亦有限完成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根据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亦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500万元,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实缴注册资本 500万元)”。

  (4)股权结构

  根据中亦有限章程、验资报告,中亦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所示:

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货币120货币110货币100货币100货币35货币35500关于中亦有限设立的背景,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二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 2006年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协议

  2006年 8月 9日,徐晓飞、田传科、邵峰、李东平、沈亚洲、牛虹(作为转让方)与叶宁、王明礼(作为受让方)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叶宁分别受让徐晓飞持有的中亦有限 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0万元)、田传科持有的中亦有限 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0万元)、李东平持有的中亦有限 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5万元),王明礼分别受让邵峰持有的中亦有限 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0万元)、沈亚洲持有的中亦有限 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0万元)、牛虹持有的中亦有限 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0万元)、李东平持有的中亦有限 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5万元),转让价格均为股东原出资额。

  (2)公司章程的修改及股东会决议

  2006年 8月 8日,中亦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2006年 8月 9日,中亦有限当时的全体股东徐晓飞、田传科、邵峰、沈亚洲、牛虹、李东平、叶宁、王明礼签署了《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3)工商登记

  2006年 8月 23日,中亦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取得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亦有限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所示:

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货币110货币100货币90货币90货币35货币25货币25货币25500关于中亦有限设立及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二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 2007年第一次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协议

  2007年 3月 19日,沈亚洲、牛虹、叶宁、王明礼(作为转让方)分别与杨进(作为受让方)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沈亚洲、牛虹、叶宁、王明礼向杨进转让其持有的中亦有限全部股权,转让价格均为股东原出资额。

  (2)公司章程的修改及股东会决议

  2007年 3月 19日,中亦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中亦有限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杨进签署新的《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章程》并经海淀区工商局备案。

  (3)工商登记

  2007年 4月 6日,中亦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取得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亦有限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所示:

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货币175货币110货币100货币90货币25500关于中亦有限设立及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二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 2007年第二次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协议

  2007年 2月 28日,杨进与李东平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李东平受让杨进持有的中亦有限 5%(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25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格为股东原出资额。

  (2)公司章程的修改及股东会决议

  2007年 2月 28日,中亦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同日,中亦有限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杨进签署《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3)工商登记

  2007年 7月 24日,中亦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取得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亦有限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所示:

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货币150货币110货币100货币90货币50500本次股权转让系考虑到李东平对中亦有限业务发展的贡献较大,故增加其出资比例,经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 1.00元/出资额。

  5、 2008年第一次股权转让及增资

  (1)股权转让协议

  2008年 5月 20日,杨进分别与李东平、邵峰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李东平、邵峰分别受让杨进持有的中亦有限 4%(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20万元)、2%(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格均为股东原出资额。

  (2)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的修改

  2008年 5月 20日,中亦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同意股东徐晓飞增加注册资本出资 500万元。

  2008年 5月 29日,中亦有限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杨进签署新的《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章程》并经海淀区工商局备案,根据前述章程,股东徐晓飞本次增资分两期缴付,第一期缴付 200万元,其余 300万元于 2008年 8月25日之前缴付。

  (3)验资报告

  2008年 5月 26日,北京标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编号:标冠验字[2008]1110号),验证截至 2008年 5月 22日止,中亦有限已收到股东徐晓飞缴纳的第一期新增注册资本 200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 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 700万元。

  2015年 6月 10日,信永中和出具《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专项复核报告》(编号:XYZH/2012A1006-12),对上述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认为该验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号验资》的相关规定。

  (4)工商登记

  2008年 5月 30日,中亦有限取得海淀区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中亦有限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所示: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货币610310货币120120货币100100货币100100货币70701,000700本次股权转让系考虑到李东平、邵峰对中亦有限业务发展的贡献较大,故增加其出资比例,经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 1.00元/出资额;本次增资系为满足中亦有限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

  6、 2008年变更实收资本

  (1)验资报告

  2008年 7月 14日,北京标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编号:标冠验字[2008]1128号),验证截至 2008年 7月 11日止,中亦有限已收到股东徐晓飞缴纳的第二期新增注册资本 300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 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0万元。

  2015年 6月 10日,信永中和出具《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专项复核报告》(编号:XYZH/2012A1006-12),对上述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认为该验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号验资》的相关规定。

  (2)工商登记

  2008年 7月 16日,中亦有限取得海淀区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实收资本完成后,中亦有限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所示: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货币610610货币120120货币100100货币100100货币70701,0001,0007、 2008年第二次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

  根据中亦有限于 2009年 1月 12日通过的《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股权代持的决议》及徐晓飞于 2011年 4月 27日分别与田传科、邵峰、李东平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2008年 7月,徐晓飞将其持有的中亦有限 19%(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90万元)的股权,分别转让给田传科 6%(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60万元)、邵峰 6%(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60万元)、李东平 7%(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70万元),转让价格均为股东原出资额。相关股权由股东徐晓飞代为持有,暂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就上述代持股权,所有股东确认并接受股权代持的事实,同意按照实际持股比例进行 2008年度利润分配。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亦有限各股东实际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所示:

出资方式实际出资额(万元)货币420货币160货币160货币140货币120出资方式实际出资额(万元)1,000前述股权代持已于 2011年清理完毕,具体请见本章“10、2011年第一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暨第一次解除股权代持”。

  8、 2009年第一次股权转让暨股权代持比例变更

  2009年 4月 1日,中亦有限通过《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股份转让的补充协议》,中亦有限股东会同意李东平将其实际持有的中亦有限 2%(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2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徐晓飞,转让价格为股东原出资额。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亦有限各股东实际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所示:

出资方式实际出资额(万元)货币440货币160货币160货币120货币1201,0009、 2009年第二次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

  (1)股权转让与股权代持协议

  2009年中亦有限对部分员工(以及公司监事龚学廷、李军,下同)实施股权激励。

  2009年 5月~12月,徐晓飞与杨玲、冷劲、杜大山、李军、郁宏杰、龚学廷及叶宁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协议》,徐晓飞将其持有的中亦有限 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30万元)、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30万元)、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20万元)、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20万元)、1.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5万元)、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0万元)、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0万元)分别转让给叶宁、杜大山、杨玲、冷劲、郁宏杰、李军及龚学廷,叶宁、杜大山、杨玲、冷劲、郁宏杰、李军及龚学廷同意受让前述股权,转让价格均为股东原出资额,并且同意在中亦有限完成股份制改造之前仍由徐晓飞代持前述转让股权,代持期间,如中亦有限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则前述股权比例亦对应变动。

  2009年 6月~7月,徐晓飞与冯磊、万庆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协议》,徐晓飞将其持有的中亦有限 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0万元)按照原出资额分别转让给冯磊 0.5%(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5万元)、万庆 0.5%(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5万元),同时徐晓飞将其持有的中亦有限 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20万元)分别以零价格转让给冯磊 1%(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0万元)、万庆 1%(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0万元),两项合计,徐晓飞将所持中亦有限 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30万元)分别转让给冯磊 1.5%(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5万元)、万庆 1.5%(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5万元),冯磊、万庆同意受让前述转让股权,并且同意在中亦有限完成股份制改造之前仍由徐晓飞代持前述转让股权,代持期间,如中亦有限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则前述股权比例亦对应变动。

  (2)股东会决议

  2009年 4月 30日,中亦有限股东会通过《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第三届四次股东会关于股权代持的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暂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转让股权仍由徐晓飞代为持有。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亦有限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所示: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实际出资额(万元)徐晓飞货币275田传科货币160邵峰货币160杨进货币120李东平货币120叶宁货币30杜大山货币30杨玲货币20冷劲货币20冯磊货币15万庆货币15郁宏杰货币15李军货币10龚学廷货币10总计1,000由于该次员工股权激励后股东数量增多,且部分股东就职于中亦有限外地分公司,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需经常签署文件,较为不便。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基于股东间的了解和信任,本次股权转让暂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各受让方自愿委托徐晓飞代为持有上述转让股权。

  前述股权代持已于 2012年清理完毕,具体请见本章“12、2012年第一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暨第二次解除股权代持”。

  10、 2011年第一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暨第一次解除股权代持

  (1)股权转让协议

  2011年 4月 27日,徐晓飞分别与田传科、邵峰、李东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意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并就上述 2008年第二次股权转让及 2009年第一次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徐晓飞将其持有的中亦有限 17%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90万元),分别转让给田传科 6%(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60万元)、邵峰 6%(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60万元)、李东平 5%(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50万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前述解除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备案。

  (2)公司章程的修改及股东会决议

  2011年 4月 28日,中亦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2011年 4月 28日,中亦有限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杨进签署《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3)工商登记

  2011年 5月 23日,中亦有限取得海淀区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09027076)。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亦有限工商登记的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所示:

出资方式登记出资额(万元)货币440货币160货币160货币120货币1201,000(4)代持清理

  至此,徐晓飞与田传科、邵峰、李东平历史股权代持得以清理。

  11、 2011年徐晓飞与郁宏杰终止股权代持关系

  (1)终止股权代持关系协议

  2011年 6月 27日,徐晓飞与郁宏杰签署《终止股权代持关系协议》,约定郁宏杰因自身原因自中亦有限离职,同时与徐晓飞终止上述 2009年第二次股权转让形成的股权代持关系,将其实际持有的中亦有限 1.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5万元)转让给晓飞,转让价格为股东原出资额,本次终止股权代持关系完成后徐晓飞实际持有中亦有限 2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290万元)。

  (2)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电子回单查询打印页》,本次终止股权代持关系涉及的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

  12、 2012年第一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暨第二次解除股权代持 (1)股权转让协议

  2012年 3月 15日,徐晓飞与杨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鉴于徐晓飞持有中亦有限 2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290万元),杨进持有中亦有限 1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20万元),双方合计持有中亦有限 4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410万元);双方系夫妻关系,双方就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无书面约定;双方所持中亦有限合计 4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410万元)系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双方协商一致,徐晓飞同意将其持有的中亦有限 2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290万元)无偿转让给杨进,并全部登记在杨进名下。

  同日,徐晓飞与叶宁、杜大山、杨玲、冷劲、冯磊、万庆、李军、龚学廷解除上述 2009年第二次股权转让形成的股权代持关系,徐晓飞与叶宁、杜大山、杨玲、冷劲、冯磊、万庆、李军、龚学廷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委托持股解除协议》,同意就 2009年第二次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协议并约定,在股权正式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内,受让方对所受让股权不得进行转让、质押或做其他处分及/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受让方无论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受让方必须将其持股权按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之日公司净资产数额及所持股权比例之乘积确定转让价,转让给徐晓飞或徐晓飞指定的第三人。

  2020年 6月 1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全体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止执行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详见本章“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部分。

  (2)公司章程的修改及股东会决议

  2012年 2月 27日,中亦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2012年 3月 15日,中亦有限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杨进签署《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章程》并在海淀区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工商登记

  2012年 4月 1日,中亦有限取得海淀区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09027076)。

  (4)代持清理及股权结构

  至此,徐晓飞与中亦有限股权激励对象的股权代持得以清理,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代持清理完成后,中亦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所示: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杨进货币410田传科货币160邵峰货币160李东平货币120叶宁货币30杜大山货币30杨玲货币20冷劲货币20冯磊货币15万庆货币15李军货币10龚学廷货币10总计1,00013、 2012年第二次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协议

  经核查,2012年杨进将所持中亦有限部分股权转让给张爱红、乔举等人用于激励。

  2012年 4月 18日,杨进与李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杨进将其持有的中亦有限 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3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李军,转让价格以中亦有限经审计的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的净资产 50,226,259.65元为基础,每 1元注册资本出资对应 5.02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李军合计持有中亦有限 4%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40万元)。

  同日,杨进与龚学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杨进将其持有的中亦有限 0.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5万元)转让给龚学廷,转让价格以中亦有限经审计的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的净资产 50,226,259.65元为基础,每 1元注册资本出资对应 5.02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龚学廷合计持有中亦有限1.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15万元)。

  同日,杨进分别与张爱红、乔举、李刚、豆大伦、林放、陈震宇、杨劲松、黄远邦、李庶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杨进将其持有的中亦有限3.6%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36万元)分别转让给上述 9名自然人各 0.4%(对应注册资本出资 4万元),转让价格以中亦有限经审计的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的净资产 50,226,259.65元为基础,每 1元注册资本出资对应 5.02元。

  上述协议并约定,在股权正式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内,受让方对所受让股权不得进行转让、质押或做其他处分及/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受让方无论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受让方必须将所受让股权按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公司净资产数额及所持股权比例之乘积确定转让价格,转让给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

  2020年 6月 1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全体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止执行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详见本章“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部分。

  (2)公司章程的修改及股东会决议

  2012年 4月 18日,中亦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2012年 4月 18日,中亦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3)工商登记

  2012年 5月 23日,中亦有限取得海淀区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09027076)。

  (4)股权结构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亦有限各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所示: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杨进货币339田传科货币160邵峰货币160李东平货币120李军货币40叶宁货币30杜大山货币30杨玲货币20冷劲货币20冯磊货币15万庆货币15龚学廷货币15张爱红货币4乔举货币4李刚货币4豆大伦货币4林放货币4陈震宇货币4杨劲松货币4黄远邦货币4李庶斌货币4总计1,000(5)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所于 2012年 7月 12日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012)京地个证 120196432号),发行人已代扣代缴了上述杨进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二) 中亦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所述,2012年 6月 25日中亦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 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变动情况

  1、 2015年股份继承

  2014年 7月,杨进因病去世。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15年 2月 3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编号:(2015)海民初字第 9362号),杨进配偶徐晓飞继承杨进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1,01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3.90%。

  2015年 2月 26日,发行人召开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因现有股东发生变更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同日,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就上述变更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5年 3月 24日,海淀区工商局出具《备案通知书》,对发行人《公司章程》变更予以备案。

  本次股份继承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股东姓名股份数量(万股)徐晓飞1,017田传科480邵峰480李东平360李军120叶宁90杜大山90杨玲60冷劲60冯磊45万庆45龚学廷45张爱红12乔举12李刚12豆大伦12林放12陈震宇12杨劲松12黄远邦12李庶斌12合计3,0002、 2017年,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系原股东叶宁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不再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 2017年 3月,叶宁与徐晓飞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徐晓飞受让叶宁持有的发行人 9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以截至 2017年 2月底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

  2017年 3月 27日,发行人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因现有股东发生变更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同日,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就上述变更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发行人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工商备案。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股东姓名股份数量(万股)徐晓飞1,107田传科480邵峰480李东平360李军120杜大山90杨玲60冷劲60冯磊45万庆45龚学廷45张爱红12乔举12李刚12豆大伦12林放12陈震宇12杨劲松12黄远邦12李庶斌12合计3,000(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和缴税付款凭证,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已足额缴纳。

  3、 2017年,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1)本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基本情况

  2017年 4月 26日,发行人召开 2016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截至 2016年 12月 31日经审计未分配利润 111,811,956.19元扣除 2016年度拟分配利润6,519,179.94元为基数,将其中 2,000万元转增公司注册资本。

  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由 3,000万元增加至 5,000万元,由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持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7年 4月 27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17BJA10610),确认本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已经到位。

  2017年 4月 26日,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就上述变更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7年 4月 27日,发行人取得海淀区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2543551R)。

  本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股东姓名股份数量(万股)徐晓飞1,845田传科800邵峰800李东平600李军200杜大山150杨玲100冷劲100冯磊75万庆75龚学廷75张爱红20乔举20李刚20豆大伦20林放20陈震宇20杨劲松20黄远邦20李庶斌20合计5,000(2)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发行人已就本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4、 2017年,股份公司第二次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系实际控制人之一徐晓飞转让公司股份对部分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含对部分原持股员工继续进行股权激励):

  2017年 5月 18日,徐晓飞与李东平、陈永球等 66人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徐晓飞向李东平、陈永球等 66人共计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66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32%)。考虑到李东平、黄远邦、陈永球、崔、蒋琦、曲波、徐海等 7人为发行人服务年限较长、职级较高、对发行人贡献较大,徐晓飞同意其激励价格较其他激励对象有所折让,具体折让价格是综合考虑了其激励股份数量、个人经济实力以及对发行人的贡献程度后由徐晓飞与该激励对象协商确定。除前述 7人外,本次股份转让其他激励对象的转让价格以截至2017年 4月 30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上述协议并约定,在股份正式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内,受让方对所受让股份不得进行转让、质押或做其他处分及/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受让方无论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受让方必须将所受让股份按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最近一期的公司月度财务报告所列示的公司净资产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之乘积确定转让价格,转让给徐晓飞或徐晓飞指定的第三人。

  2020年 6月 1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全体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止执行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详见本章“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部分。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及其受让股份信息如下:

受让方股份数量(万股)股份比例(%)李东平2004.00黄远邦801.60李军250.50陈永球200.40崔200.40蒋琦200.40曲波200.40徐海200.40邓慧鹏100.20李一100.20谭伟100.20受让方股份数量(万股)股份比例(%)王宇100.20邬燕飞100.20曹文50.10陈大习50.10陈宏义50.10关芳婷50.10洪颖50.10侯磊50.10黄本巨50.10吉祥50.10李超50.10李海峰50.10李红骞50.10李50.10刘春凤50.10陆凯50.10麦海50.10潘桂兰50.10任杰50.10石东湘50.10薛敏50.10张冰斌50.10张国锋50.10张慧50.10张丽平50.10张骁50.10赵斌50.10周荣华50.10陈姗30.06陈志范30.06邓东生30.06高舟舟30.06海鹏30.06后文翔30.06胡昕明30.06黄川30.06李发强30.06李健东30.06李瑞龙30.06李鑫(1101041987****)30.06林浩南30.06刘鹏瑞30.06刘天伟30.06史信红30.06孙石磊30.06谭学垣30.06佟长胜30.06王思瑜30.06王远军30.06受让方股份数量(万股)股份比例(%)杨兴铭30.06杨元同30.06叶璐璇30.06张明30.06周永康30.06朱其飞30.06合计66613.322017年 6月 23日,发行人召开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因现有股东发生变更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7年 6月 23日,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就上述变更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7年 7月 11日,海淀区工商局出具《备案通知书》,对发行人《公司章程》变更予以备案。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股东姓名股份数量(万股)徐晓飞1,179田传科800邵峰800李东平800李军225杜大山150杨玲100冷劲100黄远邦100冯磊75万庆75龚学廷75张爱红20乔举20李刚20豆大伦20林放20陈震宇20杨劲松20李庶斌20陈永球20崔20蒋琦20曲波20徐海20邓慧鹏10李一10谭伟10王宇10邬燕飞10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31 曹文 5 0.10

  32 陈大习 5 0.10

  33 陈宏义 5 0.10

  34 关芳婷 5 0.10

  35 洪颖 5 0.10

  36 侯磊 5 0.10

  37 黄本巨 5 0.10

  38 吉祥 5 0.10

  39 李超 5 0.10

  40 李海峰 5 0.10

  41 李红骞 5 0.10

  42 李 5 0.10

  43 刘春凤 5 0.10

  44 陆凯 5 0.10

  45 麦海 5 0.10

  46 5 0.10

  潘桂兰

  47 任杰 5 0.10

  48 石东湘 5 0.10

  49 薛敏 5 0.10

  50 张冰斌 5 0.10

  51 张国锋 5 0.10

  52 张慧 5 0.10

  53 张丽平 5 0.10

  54 张骁 5 0.10

  55 赵斌 5 0.10

  56 周荣华 5 0.10

  57 陈姗 3 0.06

  58 陈志范 3 0.06

  59 邓东生 3 0.06

  60 高舟舟 3 0.06

  61 海鹏 3 0.06

  62 后文翔 3 0.06

  63 胡昕明 3 0.06

  64 黄川 3 0.06

  65 李发强 3 0.06

  66 李健东 3 0.06

  67 李瑞龙 3 0.06

  68 李鑫(1101041987****) 3 0.06

  69 林浩南 3 0.06

  70 刘鹏瑞 3 0.06

  71 刘天伟 3 0.06

  72 史信红 3 0.06

  73 孙石磊 3 0.06

  74 谭学垣 3 0.06

  75 佟长胜 3 0.06

  76 王思瑜 3 0.06

  77 王远军 3 0.06

  78 杨兴铭 3 0.06

  79 杨元同 3 0.06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80 叶璐璇 3 0.06

  81 张明 3 0.06

  82 周永康 3 0.06

  83 朱其飞 3 0.06

  合计 5,000 100.00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除李东平、黄远邦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尚未支付完毕外,其他激励对象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全体激励对象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已足额缴纳。

  5、 2017年,股份公司第三次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的背景为原股东吉祥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不再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2017年 7月 16日,吉祥与徐晓飞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吉祥向徐晓飞转让其持有的 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7年 6月30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2017年 8月 8日,发行人召开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因现有股东发生变更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7年 8月 8日,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就上述变更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7年 8月 28日,海淀区工商局出具《备案通知书》,对发行人《公司章程》变更予以备案。

  本次股份转让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徐晓飞 1,184 23.68

  2 田传科 800 16.00

  3 邵峰 800 16.00

  4 李东平 800 16.00

  5 李军 225 4.50

  6 杜大山 150 3.00

  7 杨玲 100 2.00

  8 冷劲 100 2.00

  9 黄远邦 100 2.00

  10 冯磊 75 1.50

  11 万庆 75 1.50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2 龚学廷 75 1.50

  13 张爱红 20 0.40

  14 乔举 20 0.40

  15 李刚 20 0.40

  16 豆大伦 20 0.40

  17 林放 20 0.40

  18 陈震宇 20 0.40

  19 杨劲松 20 0.40

  20 李庶斌 20 0.40

  21 陈永球 20 0.40

  22 崔 20 0.40

  23 蒋琦 20 0.40

  24 曲波 20 0.40

  25 徐海 20 0.40

  26 邓慧鹏 10 0.20

  27 李一 10 0.20

  28 谭伟 10 0.20

  29 王宇 10 0.20

  30 邬燕飞 10 0.20

  31 曹文 5 0.10

  32 陈大习 5 0.10

  33 陈宏义 5 0.10

  34 关芳婷 5 0.10

  35 洪颖 5 0.10

  36 侯磊 5 0.10

  37 黄本巨 5 0.10

  38 李超 5 0.10

  39 李海峰 5 0.10

  40 李红骞 5 0.10

  41 李 5 0.10

  42 刘春凤 5 0.10

  43 陆凯 5 0.10

  44 麦海 5 0.10

  45 潘桂兰 5 0.10

  46 任杰 5 0.10

  47 石东湘 5 0.10

  48 薛敏 5 0.10

  49 张冰斌 5 0.10

  50 张国锋 5 0.10

  51 张慧 5 0.10

  52 张丽平 5 0.10

  53 张骁 5 0.10

  54 赵斌 5 0.10

  55 周荣华 5 0.10

  56 陈姗 3 0.06

  57 陈志范 3 0.06

  58 邓东生 3 0.06

  59 高舟舟 3 0.06

  60 海鹏 3 0.06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61 后文翔 3 0.06

  62 胡昕明 3 0.06

  63 黄川 3 0.06

  64 李发强 3 0.06

  65 李健东 3 0.06

  66 李瑞龙 3 0.06

  67 李鑫(1101041987****) 3 0.06

  68 林浩南 3 0.06

  69 刘鹏瑞 3 0.06

  70 刘天伟 3 0.06

  71 史信红 3 0.06

  72 孙石磊 3 0.06

  73 谭学垣 3 0.06

  74 佟长胜 3 0.06

  75 王思瑜 3 0.06

  76 王远军 3 0.06

  77 杨兴铭 3 0.06

  78 杨元同 3 0.06

  79 叶璐璇 3 0.06

  80 张明 3 0.06

  81 周永康 3 0.06

  82 朱其飞 3 0.06

  合计 5,000 100.00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所涉个人所得税已足额缴纳。

  6、 2018年,股份公司第四次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的背景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徐晓飞转让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对部分员工实施激励以及原股东邓慧鹏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2018年 5月 8日,邓慧鹏与陈志范、聂鹏元、叶俊卿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邓慧鹏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1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2%)分别转让给陈志范 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聂鹏元 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叶俊卿 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8年 4月 30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同日,徐晓飞与卞其龙、崔嵩、陈少春等 23人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徐晓飞向卞其龙、崔嵩、陈少春等 23人共计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69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8%),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8年 4月 30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就前述股份转让事宜,徐晓飞分别与上述股份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前述《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在股份正式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内,受让方对所受让股份不得进行转让、质押或做其他处分及/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受让方无论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受让方必须将所受让股份按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最近一期的公司月度财务报告所列示的公司净资产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之乘积确定转让价格,转让给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2020年 6月 1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全体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止执行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详见本章“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部分。

  各股份受让方及其受让股份信息如下:

  序号 受让方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1 陈志范 2 0.04

  2 聂鹏元 3 0.06

  3 叶俊卿 5 0.10

  4 卞其龙 3 0.06

  5 陈少春 3 0.06

  6 陈著峰 3 0.06

  7 崔嵩 3 0.06

  8 范 3 0.06

  9 高斌 3 0.06

  10 季文彬 3 0.06

  11 李强 3 0.06

  12 李泉 3 0.06

  13 刘非 3 0.06

  14 刘佳 3 0.06

  15 刘建树 3 0.06

  16 刘树昌 3 0.06

  17 陆海林 3 0.06

  18 马策 3 0.06

  19 偶天 3 0.06

  20 齐特 3 0.06

  21 任宁 3 0.06

  22 任旭杰 3 0.06

  23 王树坤 3 0.06

  24 夏卿 3 0.06

  25 殷旭敏 3 0.06

  26 张占龙 3 0.06

  合计 79 1.58

  2018年 5月 30日,发行人召开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因现有股东发生变更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8年 5月 30日,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就上述变更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8年 6月 26日,海淀区工商局出具《备案通知书》,对发行人《公司章程》变更予以备案。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徐晓飞 1,115 22.30

  2 田传科 800 16.00

  3 邵峰 800 16.00

  4 李东平 800 16.00

  5 李军 225 4.50

  6 杜大山 150 3.00

  7 杨玲 100 2.00

  8 冷劲 100 2.00

  9 黄远邦 100 2.00

  10 冯磊 75 1.50

  11 万庆 75 1.50

  12 龚学廷 75 1.50

  13 张爱红 20 0.40

  14 乔举 20 0.40

  15 李刚 20 0.40

  16 豆大伦 20 0.40

  17 林放 20 0.40

  18 陈震宇 20 0.40

  19 杨劲松 20 0.40

  20 李庶斌 20 0.40

  21 陈永球 20 0.40

  22 崔 20 0.40

  23 蒋琦 20 0.40

  24 曲波 20 0.40

  25 徐海 20 0.40

  26 李一 10 0.20

  27 谭伟 10 0.20

  28 王宇 10 0.20

  29 邬燕飞 10 0.20

  30 曹文 5 0.10

  31 陈大习 5 0.10

  32 陈宏义 5 0.10

  33 关芳婷 5 0.10

  34 洪颖 5 0.10

  35 侯磊 5 0.10

  36 黄本巨 5 0.10

  37 李超 5 0.10

  38 李海峰 5 0.10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40 李 5 0.10

  41 刘春凤 5 0.10

  42 陆凯 5 0.10

  43 麦海 5 0.10

  44 潘桂兰 5 0.10

  45 任杰 5 0.10

  46 石东湘 5 0.10

  47 薛敏 5 0.10

  48 张冰斌 5 0.10

  49 张国锋 5 0.10

  50 张慧 5 0.10

  51 张丽平 5 0.10

  52 张骁 5 0.10

  53 赵斌 5 0.10

  54 周荣华 5 0.10

  55 陈志范 5 0.10

  56 叶俊卿 5 0.10

  57 陈姗 3 0.06

  58 邓东生 3 0.06

  59 高舟舟 3 0.06

  60 海鹏 3 0.06

  61 后文翔 3 0.06

  62 胡昕明 3 0.06

  63 黄川 3 0.06

  64 李发强 3 0.06

  65 李健东 3 0.06

  66 李瑞龙 3 0.06

  67 李鑫(1101041987****) 3 0.06

  68 林浩南 3 0.06

  69 刘鹏瑞 3 0.06

  70 刘天伟 3 0.06

  71 史信红 3 0.06

  72 孙石磊 3 0.06

  73 谭学垣 3 0.06

  74 佟长胜 3 0.06

  75 王思瑜 3 0.06

  76 王远军 3 0.06

  77 杨兴铭 3 0.06

  78 杨元同 3 0.06

  79 叶璐璇 3 0.06

  80 张明 3 0.06

  81 周永康 3 0.06

  82 朱其飞 3 0.06

  83 卞其龙 3 0.06

  84 崔 嵩 3 0.06

  85 陈少春 3 0.06

  86 陈著峰 3 0.06

  87 范 3 0.06

  88 高 斌 3 0.06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89 季文彬 3 0.06

  90 李 强 3 0.06

  91 刘树昌 3 0.06

  92 刘 非 3 0.06

  93 刘 佳 3 0.06

  94 刘建树 3 0.06

  95 李 泉 3 0.06

  96 陆海林 3 0.06

  97 马 策 3 0.06

  98 聂鹏元 3 0.06

  99 偶天 3 0.06

  100 齐 特 3 0.06

  101 任旭杰 3 0.06

  102 任 宁 3 0.06

  103 王树坤 3 0.06

  104 夏 卿 3 0.06

  105 殷旭敏 3 0.06

  106 张占龙 3 0.06

  合计 5,000 100.00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所涉个人所得税已足额缴纳。

  7、 2018年,股份公司第五次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的背景为原股东张骁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2018年 6月 27日,张骁与徐晓飞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张骁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转让给徐晓飞,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8年 5月 31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2018年 7月 25日,发行人召开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因现有股东发生变更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就上述变更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8年 8月 13日,海淀区工商局出具《备案通知书》,对发行人《公司章程》变更予以备案。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徐晓飞 1,120 22.40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2 田传科 800 16.00

  3 邵峰 800 16.00

  4 李东平 800 16.00

  5 李军 225 4.50

  6 杜大山 150 3.00

  7 杨玲 100 2.00

  8 冷劲 100 2.00

  9 黄远邦 100 2.00

  10 冯磊 75 1.50

  11 万庆 75 1.50

  12 龚学廷 75 1.50

  13 张爱红 20 0.40

  14 乔举 20 0.40

  15 李刚 20 0.40

  16 豆大伦 20 0.40

  17 林放 20 0.40

  18 陈震宇 20 0.40

  19 杨劲松 20 0.40

  20 李庶斌 20 0.40

  21 陈永球 20 0.40

  22 崔 20 0.40

  23 蒋琦 20 0.40

  24 曲波 20 0.40

  25 徐海 20 0.40

  26 李一 10 0.20

  27 谭伟 10 0.20

  28 王宇 10 0.20

  29 邬燕飞 10 0.20

  30 曹文 5 0.10

  31 陈大习 5 0.10

  32 陈宏义 5 0.10

  33 关芳婷 5 0.10

  34 洪颖 5 0.10

  35 侯磊 5 0.10

  36 黄本巨 5 0.10

  37 李超 5 0.10

  38 李海峰 5 0.10

  39 李红骞 5 0.10

  40 李 5 0.10

  41 刘春凤 5 0.10

  42 陆凯 5 0.10

  43 麦海 5 0.10

  44 潘桂兰 5 0.10

  45 任杰 5 0.10

  46 石东湘 5 0.10

  47 薛敏 5 0.10

  48 张冰斌 5 0.10

  49 张国锋 5 0.10

  50 张慧 5 0.10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51 张丽平 5 0.10

  52 赵斌 5 0.10

  53 周荣华 5 0.10

  5 陈志范 5 0.10

  55 叶俊卿 5 0.10

  56 陈姗 3 0.06

  57 邓东生 3 0.06

  58 高舟舟 3 0.06

  59 海鹏 3 0.06

  60 后文翔 3 0.06

  61 胡昕明 3 0.06

  62 黄川 3 0.06

  63 李发强 3 0.06

  64 李健东 3 0.06

  65 李瑞龙 3 0.06

  66 李鑫(1101041987****) 3 0.06

  67 林浩南 3 0.06

  68 刘鹏瑞 3 0.06

  69 刘天伟 3 0.06

  70 史信红 3 0.06

  71 孙石磊 3 0.06

  72 谭学垣 3 0.06

  73 佟长胜 3 0.06

  74 王思瑜 3 0.06

  75 王远军 3 0.06

  76 杨兴铭 3 0.06

  77 杨元同 3 0.06

  78 叶璐璇 3 0.06

  79 张明 3 0.06

  80 周永康 3 0.06

  81 朱其飞 3 0.06

  82 卞其龙 3 0.06

  83 崔 嵩 3 0.06

  84 陈少春 3 0.06

  85 陈著峰 3 0.06

  86 范 3 0.06

  87 高 斌 3 0.06

  88 季文彬 3 0.06

  89 李 强 3 0.06

  90 刘树昌 3 0.06

  91 刘 非 3 0.06

  92 刘 佳 3 0.06

  93 刘建树 3 0.06

  94 李 泉 3 0.06

  95 陆海林 3 0.06

  96 马 策 3 0.06

  97 聂鹏元 3 0.06

  98 偶天 3 0.06

  99 齐 特 3 0.06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00 任旭杰 3 0.06

  101 任 宁 3 0.06

  102 王树坤 3 0.06

  103 夏 卿 3 0.06

  104 殷旭敏 3 0.06

  105 张占龙 3 0.06

  合计 5,000 100.00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以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已经全部支付、所涉个人所得税已足额缴纳。

  8、 2018年,股份公司第六次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的背景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徐晓飞继续转让所持公司部分股份给员工实行激励以及原股东李军、崔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2018年 10月 13日,徐晓飞与杨玲、冷劲、冯磊等 51人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徐晓飞向杨玲、冷劲、冯磊等 51人共计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22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44%),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根据 2018年 10月 18日李军、崔与徐晓飞分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李军向徐晓飞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2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5%),崔向徐晓飞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2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4%),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李军和崔退出公司。

  根据徐晓飞与杨玲、冷劲、冯磊等 51名股权受让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即转让方收到本次股份全部转让款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受让方无论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受让方必须将所受让股份按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最近一期的公司月度财务报告所列示的公司净资产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之乘积确定转让价格,转让给徐晓飞或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2020年 6月 1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全体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止执行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详见本章“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部分。

  各股份受让方及其受让股份信息如下:

  序号 受让方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1 徐晓飞 245 4.90

  2 杨玲 10 0.20

  3 冷劲 10 0.20

  4 冯磊 10 0.20

  5 黄远邦 10 0.20

  6 张爱红 10 0.20

  7 乔举 10 0.20

  8 豆大伦 10 0.20

  9 李刚 10 0.20

  10 蒋琦 10 0.20

  11 王宇 10 0.20

  12 孙石磊 5 0.10

  13 李健东 5 0.10

  14 王晟屹 5 0.10

  15 林锏 5 0.10

  16 朱永平 5 0.10

  17 李庶斌 3 0.06

  18 薛敏 3 0.06

  19 张国锋 3 0.06

  20 赵斌 3 0.06

  21 蔡宁徽 3 0.06

  22 陈婉盈 3 0.06

  23 贵华军 3 0.06

  24 姜沛 3 0.06

  25 金山 3 0.06

  26 李鑫(1401031982********) 3 0.06

  27 路遥 3 0.06

  28 孟楠 3 0.06

  29 牛艳红 3 0.06

  30 王桂婷 3 0.06

  31 王军 3 0.06

  32 王俊涛 3 0.06

  33 夏海东 3 0.06

  34 熊沁铠 3 0.06

  35 熊伟 3 0.06

  36 杨栋 3 0.06

  37 于谭 3 0.06

  38 臧秀丽 3 0.06

  39 张雷 3 0.06

  40 张鑫静 3 0.06

  41 祝晓冬 3 0.06

  42 陈姗 2 0.04

  序号 受让方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43 高舟舟 2 0.04

  44 黄川 2 0.04

  45 季文彬 2 0.04

  46 李瑞龙 2 0.04

  47 林浩南 2 0.04

  48 刘鹏瑞 2 0.04

  49 刘天伟 2 0.04

  50 马策 2 0.04

  51 任宁 2 0.04

  52 张明 2 0.04

  合计 467 9.34

  2018年 11月 7日,发行人召开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了前述股份变动后的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徐晓飞 1,143.00 22.86

  2 田传科 800.00 16.00

  3 邵峰 800.00 16.00

  4 李东平 800.00 16.00

  5 杜大山 150.00 3.00

  6 杨玲 110.00 2.20

  7 冷劲 110.00 2.20

  8 黄远邦 110.00 2.20

  9 冯磊 85.00 1.70

  10 万庆 75.00 1.50

  11 龚学廷 75.00 1.50

  12 张爱红 30.00 0.60

  13 乔举 30.00 0.60

  14 李刚 30.00 0.60

  15 豆大伦 30.00 0.60

  16 蒋琦 30.00 0.60

  17 李庶斌 23.00 0.46

  18 林放 20.00 0.40

  19 陈震宇 20.00 0.40

  20 杨劲松 20.00 0.40

  21 陈永球 20.00 0.40

  22 曲波 20.00 0.40

  23 徐海 20.00 0.40

  24 王宇 20.00 0.40

  25 李一 10.00 0.20

  26 谭伟 10.00 0.20

  27 邬燕飞 10.00 0.20

  28 薛敏 8.00 0.16

  29 张国锋 8.00 0.16

  30 赵斌 8.00 0.16

  31 李健东 8.00 0.16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33 曹文 5.00 0.10

  34 陈大习 5.00 0.10

  35 陈宏义 5.00 0.10

  36 陈志范 5.00 0.10

  37 关芳婷 5.00 0.10

  38 洪颖 5.00 0.10

  39 侯磊 5.00 0.10

  40 黄本巨 5.00 0.10

  41 李超 5.00 0.10

  42 李海峰 5.00 0.10

  43 李红骞 5.00 0.10

  44 李 5.00 0.10

  45 刘春凤 5.00 0.10

  46 陆凯 5.00 0.10

  47 麦海 5.00 0.10

  48 潘桂兰 5.00 0.10

  49 任杰 5.00 0.10

  50 石东湘 5.00 0.10

  51 张冰斌 5.00 0.10

  52 张慧 5.00 0.10

  53 张丽平 5.00 0.10

  54 周荣华 5.00 0.10

  55 叶俊卿 5.00 0.10

  56 陈姗 5.00 0.10

  57 高舟舟 5.00 0.10

  58 黄川 5.00 0.10

  59 李瑞龙 5.00 0.10

  60 林浩南 5.00 0.10

  61 刘鹏瑞 5.00 0.10

  62 刘天伟 5.00 0.10

  63 张明 5.00 0.10

  64 季文彬 5.00 0.10

  65 马策 5.00 0.10

  66 任宁 5.00 0.10

  67 林锏 5.00 0.10

  68 王晟屹 5.00 0.10

  69 朱永平 5.00 0.10

  70 邓东生 3.00 0.06

  71 海鹏 3.00 0.06

  72 后文翔 3.00 0.06

  73 胡昕明 3.00 0.06

  74 李发强 3.00 0.06

  75 李鑫(1101041987********) 3.00 0.06

  76 史信红 3.00 0.06

  77 谭学垣 3.00 0.06

  78 佟长胜 3.00 0.06

  79 王思瑜 3.00 0.06

  80 王远军 3.00 0.06

  81 杨兴铭 3.00 0.06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82 杨元同 3.00 0.06

  83 叶璐璇 3.00 0.06

  84 周永康 3.00 0.06

  85 朱其飞 3.00 0.06

  86 卞其龙 3.00 0.06

  87 崔嵩 3.00 0.06

  88 陈少春 3.00 0.06

  89 陈著峰 3.00 0.06

  90 范 3.00 0.06

  91 高斌 3.00 0.06

  92 李强 3.00 0.06

  93 刘树昌 3.00 0.06

  94 刘非 3.00 0.06

  95 刘佳 3.00 0.06

  96 刘建树 3.00 0.06

  97 李泉 3.00 0.06

  98 陆海林 3.00 0.06

  99 聂鹏元 3.00 0.06

  100 偶天 3.00 0.06

  101 齐特 3.00 0.06

  102 任旭杰 3.00 0.06

  103 王树坤 3.00 0.06

  104 夏卿 3.00 0.06

  105 殷旭敏 3.00 0.06

  106 张占龙 3.00 0.06

  107 蔡宁徽 3.00 0.06

  108 陈婉盈 3.00 0.06

  109 贵华军 3.00 0.06

  110 姜沛 3.00 0.06

  111 金山 3.00 0.06

  112 李鑫(1401031982********) 3.00 0.06

  113 路遥 3.00 0.06

  114 孟楠 3.00 0.06

  115 牛艳红 3.00 0.06

  116 王桂婷 3.00 0.06

  117 王军 3.00 0.06

  118 王俊涛 3.00 0.06

  119 夏海东 3.00 0.06

  120 熊沁铠 3.00 0.06

  121 熊伟 3.00 0.06

  122 杨栋 3.00 0.06

  123 于谭 3.00 0.06

  124 臧秀丽 3.00 0.06

  125 张雷 3.00 0.06

  126 张鑫静 3.00 0.06

  127 祝晓冬 3.00 0.06

  合计 5,000.00 100.00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所涉个人所得税已足额缴纳。

  9、 2018年,股份公司第七次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的背景为原股东王晟屹、李鑫(1101041987****)、刘建树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2018年 11月 12日,王晟屹分别与林彬、刘树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王晟屹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分别转让给林彬 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刘树昌 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8年 10月 31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2018年 11月 26日,李鑫(1101041987****)与陈志范、刘建树与侯磊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李鑫(1101041987****)向陈志范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刘建树向侯磊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8年 10月 31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就前述股份转让事宜,徐晓飞分别与上述股份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前述《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在股份正式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内,受让方对所受让股份不得进行转让、质押或做其他处分及/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即转让方收到本次股份全部转让款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受让方无论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受让方必须将所受让股份按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最近一期的公司月度财务报告所列示的公司净资产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之乘积确定转让价格,转让给徐晓飞或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2020年 6月 1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全体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止执行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详见本章“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部分。

  2018年 12月 26日,发行人召开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了前述股份变动后的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徐晓飞 1,143.00 22.86

  2 田传科 800.00 16.00

  3 邵峰 800.00 16.00

  4 李东平 800.00 16.00

  5 杜大山 150.00 3.00

  6 杨玲 110.00 2.20

  7 冷劲 110.00 2.20

  8 黄远邦 110.00 2.20

  冯磊

  9 85.00 1.70

  10 万庆75.00 1.50

  龚学廷

  11 75.00 1.50

  12 张爱红 30.00 0.60

  乔举

  13 30.00 0.60

  14 李刚 30.00 0.60

  15 豆大伦 30.00 0.60

  16 蒋琦 30.00 0.60

  17 李庶斌 23.00 0.46

  18 林放 20.00 0.40

  19 陈震宇 20.00 0.40

  20 杨劲松 20.00 0.40

  21 陈永球 20.00 0.40

  22 曲波 20.00 0.40

  23 徐海 20.00 0.40

  24 王宇 20.00 0.40

  25 李一 10.00 0.20

  26 谭伟 10.00 0.20

  27 邬燕飞 10.00 0.20

  28 薛敏 8.00 0.16

  29 张国锋 8.00 0.16

  30 赵斌 8.00 0.16

  31 李健东 8.00 0.16

  32 孙石磊 8.00 0.16

  33 陈志范 8.00 0.16

  34 侯磊 8.00 0.16

  35 曹文 5.00 0.10

  36 陈大习 5.00 0.10

  37 陈宏义 5.00 0.10

  38 关芳婷 5.00 0.10

  39 洪颖 5.00 0.10

  40 黄本巨 5.00 0.10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41 李超 5.00 0.10

  42 李海峰 5.00 0.10

  43 李红骞 5.00 0.10

  44 李 5.00 0.10

  45 刘春凤 5.00 0.10

  46 陆凯 5.00 0.10

  麦海

  47 5.00 0.10

  48 潘桂兰 5.00 0.10

  任杰

  49 5.00 0.10

  50 石东湘 5.00 0.10

  张冰斌

  51 5.00 0.10

  52 张慧 5.00 0.10

  53 张丽平 5.00 0.10

  周荣华

  54 5.00 0.10

  55 叶俊卿 5.00 0.10

  陈姗

  56 5.00 0.10

  57 高舟舟 5.00 0.10

  黄川

  58 5.00 0.10

  59 李瑞龙 5.00 0.10

  60 林浩南 5.00 0.10

  61 刘鹏瑞 5.00 0.10

  62 刘天伟 5.00 0.10

  63 张明 5.00 0.10

  64 季文彬 5.00 0.10

  65 马策 5.00 0.10

  66 任宁 5.00 0.10

  67 朱永平 5.00 0.10

  68 林锏 5.00 0.10

  69 刘树昌 5.00 0.10

  70 邓东生 3.00 0.06

  71 海鹏 3.00 0.06

  72 后文翔 3.00 0.06

  73 胡昕明 3.00 0.06

  74 李发强 3.00 0.06

  75 史信红 3.00 0.06

  76 谭学垣 3.00 0.06

  77 佟长胜 3.00 0.06

  78 王思瑜 3.00 0.06

  79 王远军 3.00 0.06

  80 杨兴铭 3.00 0.06

  81 杨元同 3.00 0.06

  82 叶璐璇 3.00 0.06

  83 周永康 3.00 0.06

  84 朱其飞 3.00 0.06

  85 卞其龙 3.00 0.06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86 崔嵩 3.00 0.06

  87 陈少春 3.00 0.06

  88 陈著峰 3.00 0.06

  89 范 3.00 0.06

  90 高斌 3.00 0.06

  91 李强 3.00 0.06

  刘非

  92 3.00 0.06

  93 刘佳 3.00 0.06

  李泉

  94 3.00 0.06

  95 陆海林 3.00 0.06

  聂鹏元

  96 3.00 0.06

  97 偶天 3.00 0.06

  98 齐特 3.00 0.06

  任旭杰

  99 3.00 0.06

  100 王树坤 3.00 0.06

  夏卿

  101 3.00 0.06

  102 殷旭敏 3.00 0.06

  张占龙

  103 3.00 0.06

  104 蔡宁徽 3.00 0.06

  105 陈婉盈 3.00 0.06

  106 贵华军 3.00 0.06

  107 姜沛 3.00 0.06

  108 金山 3.00 0.06

  109 李鑫(1401031982********) 3.00 0.06

  110 路遥 3.00 0.06

  111 孟楠 3.00 0.06

  112 牛艳红 3.00 0.06

  113 王桂婷 3.00 0.06

  114 王军 3.00 0.06

  115 王俊涛 3.00 0.06

  116 夏海东 3.00 0.06

  117 熊沁铠 3.00 0.06

  118 熊伟 3.00 0.06

  119 杨栋 3.00 0.06

  120 于谭 3.00 0.06

  121 臧秀丽 3.00 0.06

  122 张雷 3.00 0.06

  123 张鑫静 3.00 0.06

  124 祝晓冬 3.00 0.06

  125 林彬 3.00 0.06

  合计 5,000.00 100.00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所涉个人所得税已足额缴纳。

  10、 2018年,股份公司第八次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的背景为原股东麦海因个人原因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2018年 12月 6日,麦海分别与李海峰、李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麦海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分别转让给李海峰 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李一 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8年 11月 30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麦海不再持有公司股权。

  就前述股份转让事宜,徐晓飞分别与上述股份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前述《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在股份正式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内,受让方对所受让股份不得进行转让、质押或做其他处分及/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即转让方收到本次股份转让款扣除法定应由转让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全部股份转让款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受让方无论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受让方必须将所受让股份按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最近一期的公司月度财务报告所列示的公司净资产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之乘积确定转让价格,转让给徐晓飞或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2020年 6月 1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全体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止执行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详见本章“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部分。

  2018年 12月 26日,发行人召开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了前述股份变动后的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徐晓飞 1,143.00 22.86

  2 田传科 800.00 16.00

  3 邵峰 800.00 16.00

  4 李东平 800.00 16.00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5 杜大山 150.00 3.00

  6 杨玲 110.00 2.20

  7 冷劲 110.00 2.20

  8 黄远邦 110.00 2.20

  9 冯磊 85.00 1.70

  10 万庆 75.00 1.50

  龚学廷

  11 75.00 1.50

  12 张爱红 30.00 0.60

  乔举

  13 30.00 0.60

  14 李刚 30.00 0.60

  豆大伦

  15 30.00 0.60

  16 蒋琦 30.00 0.60

  17 李庶斌 23.00 0.46

  林放

  18 20.00 0.40

  19 陈震宇 20.00 0.40

  杨劲松

  20 20.00 0.40

  21 陈永球 20.00 0.40

  曲波

  22 20.00 0.40

  23 徐海 20.00 0.40

  24 王宇 20.00 0.40

  25 李一 12.50 0.25

  26 谭伟 10.00 0.20

  27 邬燕飞 10.00 0.20

  28 薛敏 8.00 0.16

  29 张国锋 8.00 0.16

  30 赵斌 8.00 0.16

  31 李健东 8.00 0.16

  32 孙石磊 8.00 0.16

  33 陈志范 8.00 0.16

  34 侯磊 8.00 0.16

  35 李海峰 7.50 0.15

  36 曹文 5.00 0.10

  37 陈大习 5.00 0.10

  38 陈宏义 5.00 0.10

  39 关芳婷 5.00 0.10

  40 洪颖 5.00 0.10

  41 黄本巨 5.00 0.10

  42 李超 5.00 0.10

  43 李红骞 5.00 0.10

  44 李 5.00 0.10

  45 刘春凤 5.00 0.10

  46 陆凯 5.00 0.10

  47 潘桂兰 5.00 0.10

  48 任杰 5.00 0.10

  49 石东湘 5.00 0.10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50 张冰斌 5.00 0.10

  51 张慧 5.00 0.10

  52 张丽平 5.00 0.10

  53 周荣华 5.00 0.10

  54 叶俊卿 5.00 0.10

  55 陈姗 5.00 0.10

  高舟舟

  56 5.00 0.10

  57 黄川 5.00 0.10

  李瑞龙

  58 5.00 0.10

  59 林浩南 5.00 0.10

  刘鹏瑞

  60 5.00 0.10

  61 刘天伟 5.00 0.10

  62 张明 5.00 0.10

  季文彬

  63 5.00 0.10

  64 马策 5.00 0.10

  任宁

  65 5.00 0.10

  66 朱永平 5.00 0.10

  林锏

  67 5.00 0.10

  68 刘树昌 5.00 0.10

  69 邓东生 3.00 0.06

  70 海鹏 3.00 0.06

  71 后文翔 3.00 0.06

  72 胡昕明 3.00 0.06

  73 李发强 3.00 0.06

  74 史信红 3.00 0.06

  75 谭学垣 3.00 0.06

  76 佟长胜 3.00 0.06

  77 王思瑜 3.00 0.06

  78 王远军 3.00 0.06

  79 杨兴铭 3.00 0.06

  80 杨元同 3.00 0.06

  81 叶璐璇 3.00 0.06

  82 周永康 3.00 0.06

  83 朱其飞 3.00 0.06

  84 卞其龙 3.00 0.06

  85 崔嵩 3.00 0.06

  86 陈少春 3.00 0.06

  87 陈著峰 3.00 0.06

  88 范 3.00 0.06

  89 高斌 3.00 0.06

  90 李强 3.00 0.06

  91 刘非 3.00 0.06

  92 刘佳 3.00 0.06

  93 李泉 3.00 0.06

  94 陆海林 3.00 0.06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95 聂鹏元 3.00 0.06

  96 偶天 3.00 0.06

  97 齐特 3.00 0.06

  98 任旭杰 3.00 0.06

  99 王树坤 3.00 0.06

  100 夏卿 3.00 0.06

  殷旭敏

  101 3.00 0.06

  102 张占龙 3.00 0.06

  蔡宁徽

  103 3.00 0.06

  104 陈婉盈 3.00 0.06

  贵华军

  105 3.00 0.06

  106 姜沛 3.00 0.06

  107 金山 3.00 0.06

  李鑫(1401031982********)

  108 3.00 0.06

  109 路遥 3.00 0.06

  孟楠

  110 3.00 0.06

  111 牛艳红 3.00 0.06

  王桂婷

  112 3.00 0.06

  113 王军 3.00 0.06

  114 王俊涛 3.00 0.06

  115 夏海东 3.00 0.06

  116 熊沁铠 3.00 0.06

  117 熊伟 3.00 0.06

  118 杨栋 3.00 0.06

  119 于谭 3.00 0.06

  120 臧秀丽 3.00 0.06

  121 张雷 3.00 0.06

  122 张鑫静 3.00 0.06

  123 祝晓冬 3.00 0.06

  124 林彬 3.00 0.06

  合计 5,000.00 100.00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所涉个人所得税已足额缴纳。

  11、 2019年,股份公司第九次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系原股东高斌、牛艳红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不再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2019年 2月 15日,高斌分别与李一、林放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高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分别转让给李一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林放 0.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1%),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9年 1月 31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同日,牛艳红分别与李海峰、林放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牛艳红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分别转让给李海峰 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林放 0.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9年 1月 31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就前述股份转让事宜,徐晓飞分别与上述股份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前述《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在股份正式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内,受让方对所受让股份不得进行转让、质押或做其他处分及/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即转让方收到本次股份转让款扣除法定应由转让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全部股份转让款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受让方无论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或止劳动关系,受让方必须将所受让股份按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最近一期的公司月度财务报告所列示的公司净资产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之乘积确定转让价格,转让给徐晓飞或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2020年 6月 1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全体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止执行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详见本章“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部分。

  2019年 3月 7日,发行人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了前述股份变动后的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徐晓飞 1,143.00 22.86

  2 田传科 800.00 16.00

  3 邵峰 800.00 16.00

  4 李东平 800.00 16.00

  5 杜大山 150.00 3.00

  6 杨玲 110.00 2.20

  7 冷劲 110.00 2.20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9 冯磊 85.00 1.70

  10 万庆 75.00 1.50

  11 龚学廷 75.00 1.50

  12 张爱红 30.00 0.60

  13 乔举 30.00 0.60

  14 李刚 30.00 0.60

  豆大伦

  15 30.00 0.60

  16 蒋琦 30.00 0.60

  李庶斌

  17 23.00 0.46

  18 林放 21.00 0.42

  陈震宇

  19 20.00 0.40

  20 杨劲松 20.00 0.40

  21 陈永球 20.00 0.40

  曲波

  22 20.00 0.40

  23 徐海 20.00 0.40

  王宇

  24 20.00 0.40

  25 李一 15.00 0.30

  谭伟

  26 10.00 0.20

  27 邬燕飞 10.00 0.20

  28 李海峰 10.00 0.20

  29 薛敏 8.00 0.16

  30 张国锋 8.00 0.16

  31 赵斌 8.00 0.16

  32 李健东 8.00 0.16

  33 孙石磊 8.00 0.16

  34 陈志范 8.00 0.16

  35 侯磊 8.00 0.16

  36 曹文 5.00 0.10

  37 陈大习 5.00 0.10

  38 陈宏义 5.00 0.10

  39 关芳婷 5.00 0.10

  40 洪颖 5.00 0.10

  41 黄本巨 5.00 0.10

  42 李超 5.00 0.10

  43 李红骞 5.00 0.10

  44 李 5.00 0.10

  45 刘春凤 5.00 0.10

  46 陆凯 5.00 0.10

  47 潘桂兰 5.00 0.10

  48 任杰 5.00 0.10

  49 石东湘 5.00 0.10

  50 张冰斌 5.00 0.10

  51 张慧 5.00 0.10

  52 张丽平 5.00 0.10

  53 周荣华 5.00 0.10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54 叶俊卿 5.00 0.10

  55 陈姗 5.00 0.10

  56 高舟舟 5.00 0.10

  57 黄川 5.00 0.10

  58 李瑞龙 5.00 0.10

  59 林浩南 5.00 0.10

  刘鹏瑞

  60 5.00 0.10

  61 刘天伟 5.00 0.10

  张明

  62 5.00 0.10

  63 季文彬 5.00 0.10

  马策

  64 5.00 0.10

  65 任宁 5.00 0.10

  66 朱永平 5.00 0.10

  林锏

  67 5.00 0.10

  68 刘树昌 5.00 0.10

  邓东生

  69 3.00 0.06

  70 海鹏 3.00 0.06

  后文翔

  71 3.00 0.06

  72 胡昕明 3.00 0.06

  73 李发强 3.00 0.06

  74 史信红 3.00 0.06

  75 谭学垣 3.00 0.06

  76 佟长胜 3.00 0.06

  77 王思瑜 3.00 0.06

  78 王远军 3.00 0.06

  79 杨兴铭 3.00 0.06

  80 杨元同 3.00 0.06

  81 叶璐璇 3.00 0.06

  82 周永康 3.00 0.06

  83 朱其飞 3.00 0.06

  84 卞其龙 3.00 0.06

  85 崔嵩 3.00 0.06

  86 陈少春 3.00 0.06

  87 陈著峰 3.00 0.06

  88 范 3.00 0.06

  89 李强 3.00 0.06

  90 刘非 3.00 0.06

  91 刘佳 3.00 0.06

  92 李泉 3.00 0.06

  93 陆海林 3.00 0.06

  94 聂鹏元 3.00 0.06

  95 偶天 3.00 0.06

  96 齐特 3.00 0.06

  97 任旭杰 3.00 0.06

  98 王树坤 3.00 0.06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99 夏卿 3.00 0.06

  100 殷旭敏 3.00 0.06

  101 张占龙 3.00 0.06

  102 蔡宁徽 3.00 0.06

  103 陈婉盈 3.00 0.06

  104 贵华军 3.00 0.06

  姜沛

  105 3.00 0.06

  106 金山 3.00 0.06

  李鑫(1401031982********)

  107 3.00 0.06

  108 路遥 3.00 0.06

  孟楠

  109 3.00 0.06

  110 王桂婷 3.00 0.06

  111 王军 3.00 0.06

  王俊涛

  112 3.00 0.06

  113 夏海东 3.00 0.06

  熊沁铠

  114 3.00 0.06

  115 熊伟 3.00 0.06

  杨栋

  116 3.00 0.06

  117 于谭 3.00 0.06

  118 臧秀丽 3.00 0.06

  119 张雷 3.00 0.06

  120 张鑫静 3.00 0.06

  121 祝晓冬 3.00 0.06

  122 林彬 3.00 0.06

  合计 5,000.00 100.00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所涉个人所得税已足额缴纳。

  12、 2019年,股份公司第十次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原股东陈著峰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不再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2019年 5月 24日,陈著峰与林放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陈著峰向林放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转让价格以截至2019年 4月 30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就前述股份转让事宜,同日徐晓飞与上述股份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前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内,受让方对所受让股份不得进行转让、质押或做其他处分及/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即转让方收到本次股份转让款扣除法定应由转让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全部股份转让款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受让方无论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受让方必须将所受让股份按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最近一期的公司月度财务报告所列示的公司净资产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之乘积确定转让价格,转让给徐晓飞或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2020年 6月 1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全体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止执行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详见本章“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部分。

  2019年 6月 13日,发行人召开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了前述股份变动后的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徐晓飞 1,143.00 22.86

  2 田传科 800.00 16.00

  3 邵峰 800.00 16.00

  4 李东平 800.00 16.00

  5 杜大山 150.00 3.00

  6 杨玲 110.00 2.20

  7 冷劲 110.00 2.20

  8 黄远邦 110.00 2.20

  9 冯磊 85.00 1.70

  10 万庆 75.00 1.50

  11 龚学廷 75.00 1.50

  12 张爱红 30.00 0.60

  13 乔举 30.00 0.60

  14 李刚 30.00 0.60

  15 豆大伦 30.00 0.60

  16 蒋琦 30.00 0.60

  17 林放 24.00 0.48

  18 李庶斌 23.00 0.46

  19 陈震宇 20.00 0.40

  20 杨劲松 20.00 0.40

  21 陈永球 20.00 0.40

  22 曲波 20.00 0.40

  23 徐海 20.00 0.40

  24 王宇 20.00 0.40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26 谭伟 10.00 0.20

  27 邬燕飞 10.00 0.20

  28 李海峰 10.00 0.20

  29 薛敏 8.00 0.16

  30 张国锋 8.00 0.16

  31 赵斌 8.00 0.16

  李健东

  32 8.00 0.16

  33 孙石磊 8.00 0.16

  陈志范

  34 8.00 0.16

  35 侯磊 8.00 0.16

  曹文

  36 5.00 0.10

  37 陈大习 5.00 0.10

  38 陈宏义 5.00 0.10

  关芳婷

  39 5.00 0.10

  40 洪颖 5.00 0.10

  黄本巨

  41 5.00 0.10

  42 李超 5.00 0.10

  李红骞

  43 5.00 0.10

  44 李 5.00 0.10

  45 刘春凤 5.00 0.10

  46 陆凯 5.00 0.10

  47 潘桂兰 5.00 0.10

  48 任杰 5.00 0.10

  49 石东湘 5.00 0.10

  50 张冰斌 5.00 0.10

  51 张慧 5.00 0.10

  52 张丽平 5.00 0.10

  53 周荣华 5.00 0.10

  54 叶俊卿 5.00 0.10

  55 陈姗 5.00 0.10

  56 高舟舟 5.00 0.10

  57 黄川 5.00 0.10

  58 李瑞龙 5.00 0.10

  59 林浩南 5.00 0.10

  60 刘鹏瑞 5.00 0.10

  61 刘天伟 5.00 0.10

  62 张明 5.00 0.10

  63 季文彬 5.00 0.10

  64 马策 5.00 0.10

  65 任宁 5.00 0.10

  66 朱永平 5.00 0.10

  67 林锏 5.00 0.10

  68 刘树昌 5.00 0.10

  69 邓东生 3.00 0.06

  70 海鹏 3.00 0.06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71 后文翔 3.00 0.06

  72 胡昕明 3.00 0.06

  73 李发强 3.00 0.06

  74 史信红 3.00 0.06

  75 谭学垣 3.00 0.06

  76 佟长胜 3.00 0.06

  王思瑜

  77 3.00 0.06

  78 王远军 3.00 0.06

  杨兴铭

  79 3.00 0.06

  80 杨元同 3.00 0.06

  叶璐璇

  81 3.00 0.06

  82 周永康 3.00 0.06

  83 朱其飞 3.00 0.06

  卞其龙

  84 3.00 0.06

  85 崔嵩 3.00 0.06

  陈少春

  86 3.00 0.06

  87 范 3.00 0.06

  李强

  88 3.00 0.06

  89 刘非 3.00 0.06

  90 刘佳 3.00 0.06

  91 李泉 3.00 0.06

  92 陆海林 3.00 0.06

  93 聂鹏元 3.00 0.06

  94 偶天 3.00 0.06

  95 齐特 3.00 0.06

  96 任旭杰 3.00 0.06

  97 王树坤 3.00 0.06

  98 夏卿 3.00 0.06

  99 殷旭敏 3.00 0.06

  100 张占龙 3.00 0.06

  101 蔡宁徽 3.00 0.06

  102 陈婉盈 3.00 0.06

  103 贵华军 3.00 0.06

  104 姜沛 3.00 0.06

  105 金山 3.00 0.06

  106 李鑫(1401031982********) 3.00 0.06

  107 路遥 3.00 0.06

  108 孟楠 3.00 0.06

  109 王桂婷 3.00 0.06

  110 王军 3.00 0.06

  111 王俊涛 3.00 0.06

  112 夏海东 3.00 0.06

  113 熊沁铠 3.00 0.06

  114 熊伟 3.00 0.06

  115 杨栋 3.00 0.06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16 于谭 3.00 0.06

  臧秀丽 3.00 0.06

  117

  118 张雷 3.00 0.06

  119 张鑫静 3.00 0.06

  120 祝晓冬 3.00 0.06

  121 林彬 3.00 0.06

  合计

  5,000.00 100.00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所涉个人所得税已足额缴纳。

  13、 2019年,股份公司第十一次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原股东齐特、佟长胜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不再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2019年 6月 21日,齐特与陈永球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齐特向陈永球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转让价格以截至2019年 5月 31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同日,佟长胜分别与陈永球、林放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佟长胜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分别转让给陈永球 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林放 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9年 5月 31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就前述股份转让事宜,同日徐晓飞分别与上述股份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前述《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在股份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内,受让方对所受让股份不得进行转让、质押或做其他处分及/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即转让方收到本次股份转让款扣除法定应由转让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全部股份转让款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受让方无论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受让方必须将所受让股份按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最近一期的公司月度财务报告所列示的公司净资产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之乘积确定转让价格,转让给徐晓飞或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2020年 6月 1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全体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止执行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详见本章“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部分。

  2019年 7月 11日,发行人召开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了本次股份变动后的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徐晓飞 1,143.00 22.86

  2 田传科 800.00 16.00

  3 邵峰 800.00 16.00

  4 李东平 800.00 16.00

  5 杜大山 150.00 3.00

  杨玲

  6 110.00 2.20

  7 冷劲 110.00 2.20

  黄远邦

  8 110.00 2.20

  9 冯磊 85.00 1.70

  万庆

  10 75.00 1.50

  11 龚学廷 75.00 1.50

  12 张爱红 30.00 0.60

  乔举

  13 30.00 0.60

  14 李刚 30.00 0.60

  15 豆大伦 30.00 0.60

  16 蒋琦 30.00 0.60

  17 林放 25.00 0.50

  18 陈永球 25.00 0.50

  19 李庶斌 23.00 0.46

  20 陈震宇 20.00 0.40

  21 杨劲松 20.00 0.40

  22 曲波 20.00 0.40

  23 徐海 20.00 0.40

  24 王宇 20.00 0.40

  李一 15.00 0.30

  25

  26 谭伟 10.00 0.20

  27 邬燕飞 10.00 0.20

  28 李海峰 10.00 0.20

  29 薛敏 8.00 0.16

  30 张国锋 8.00 0.16

  31 赵斌 8.00 0.16

  32 李健东 8.00 0.16

  33 孙石磊 8.00 0.16

  34 陈志范 8.00 0.16

  侯磊 8.00 0.16

  35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37 陈大习 5.00 0.10

  38 陈宏义 5.00 0.10

  39 关芳婷 5.00 0.10

  40 洪颖 5.00 0.10

  41 黄本巨 5.00 0.10

  42 李超 5.00 0.10

  李红骞

  43 5.00 0.10

  44 李 5.00 0.10

  刘春凤

  45 5.00 0.10

  46 陆凯 5.00 0.10

  潘桂兰

  47 5.00 0.10

  48 任杰 5.00 0.10

  49 石东湘 5.00 0.10

  张冰斌

  50 5.00 0.10

  51 张慧 5.00 0.10

  张丽平

  52 5.00 0.10

  53 周荣华 5.00 0.10

  叶俊卿

  54 5.00 0.10

  55 陈姗 5.00 0.10

  56 高舟舟 5.00 0.10

  57 黄川 5.00 0.10

  58 李瑞龙 5.00 0.10

  59 林浩南 5.00 0.10

  60 刘鹏瑞 5.00 0.10

  61 刘天伟 5.00 0.10

  62 张明 5.00 0.10

  63 季文彬 5.00 0.10

  64 马策 5.00 0.10

  65 任宁 5.00 0.10

  66 朱永平 5.00 0.10

  67 林锏 5.00 0.10

  68 刘树昌 5.00 0.10

  69 邓东生 3.00 0.06

  70 海鹏 3.00 0.06

  71 后文翔 3.00 0.06

  72 胡昕明 3.00 0.06

  73 李发强 3.00 0.06

  74 史信红 3.00 0.06

  75 谭学垣 3.00 0.06

  76 王思瑜 3.00 0.06

  77 王远军 3.00 0.06

  78 杨兴铭 3.00 0.06

  79 杨元同 3.00 0.06

  80 叶璐璇 3.00 0.06

  81 周永康 3.00 0.06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82 朱其飞 3.00 0.06

  83 卞其龙 3.00 0.06

  84 崔嵩 3.00 0.06

  85 陈少春 3.00 0.06

  86 范 3.00 0.06

  87 李强 3.00 0.06

  刘非

  88 3.00 0.06

  89 刘佳 3.00 0.06

  李泉

  90 3.00 0.06

  91 陆海林 3.00 0.06

  聂鹏元

  92 3.00 0.06

  93 偶天 3.00 0.06

  94 任旭杰 3.00 0.06

  王树坤

  95 3.00 0.06

  96 夏卿 3.00 0.06

  殷旭敏

  97 3.00 0.06

  98 张占龙 3.00 0.06

  蔡宁徽

  99 3.00 0.06

  100 陈婉盈 3.00 0.06

  101 贵华军 3.00 0.06

  102 姜沛 3.00 0.06

  103 金山 3.00 0.06

  104 李鑫(1401031982********) 3.00 0.06

  105 路遥 3.00 0.06

  106 孟楠 3.00 0.06

  107 王桂婷 3.00 0.06

  108 王军 3.00 0.06

  109 王俊涛 3.00 0.06

  110 夏海东 3.00 0.06

  111 熊沁铠 3.00 0.06

  112 熊伟 3.00 0.06

  113 杨栋 3.00 0.06

  114 于谭 3.00 0.06

  115 臧秀丽 3.00 0.06

  116 张雷 3.00 0.06

  117 张鑫静 3.00 0.06

  118 祝晓冬 3.00 0.06

  119 林彬 3.00 0.06

  合计 5,000.00 100.00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所涉个人所得税已足额缴纳。

  14、 2019年,股份公司第十二次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原股东蒋琦、夏海东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不再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2019年 9月 18日,蒋琦分别与张爱红、乔举、潘桂兰、张丽平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蒋琦分别向张爱红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1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2%)、向乔举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1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2%)、向潘桂兰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向张丽平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9年 8月 31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2019年 9月 18日,夏海东与潘旭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夏海东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转让给潘旭东,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9年 8月 31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就前述股份转让事宜,同日徐晓飞分别与上述股份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前述《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在股份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内,受让方对所受让股份不得进行转让、质押或做其他处分及/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即转让方收到本次股份全部转让款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受让方无论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受让方必须将所受让股份按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最近一期的公司月度财务报告所列示的公司净资产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之乘积确定转让价格,转让给徐晓飞或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2020年 6月 1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全体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止执行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详见本章“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部分。

  2019年 12月 5日,发行人召开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了本次股份变动后的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徐晓飞 1,143.00 22.86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2 田传科 800.00 16.00

  3 邵峰 800.00 16.00

  4 李东平 800.00 16.00

  5 杜大山 150.00 3.00

  6 杨玲 110.00 2.20

  7 冷劲 110.00 2.20

  黄远邦

  8 110.00 2.20

  9 冯磊 85.00 1.70

  万庆

  10 75.00 1.50

  11 龚学廷 75.00 1.50

  张爱红

  12 40.00 0.80

  13 乔举 40.00 0.80

  14 李刚 30.00 0.60

  豆大伦

  15 30.00 0.60

  16 林放 25.00 0.50

  陈永球

  17 25.00 0.50

  18 李庶斌 23.00 0.46

  陈震宇

  19 20.00 0.40

  20 杨劲松 20.00 0.40

  21 曲波 20.00 0.40

  22 徐海 20.00 0.40

  23 王宇 20.00 0.40

  24 李一 15.00 0.30

  25 谭伟 10.00 0.20

  26 邬燕飞 10.00 0.20

  27 李海峰 10.00 0.20

  28 潘桂兰 10.00 0.20

  29 张丽平 10.00 0.20

  30 薛敏 8.00 0.16

  31 张国锋 8.00 0.16

  32 赵斌 8.00 0.16

  33 李健东 8.00 0.16

  34 孙石磊 8.00 0.16

  35 陈志范 8.00 0.16

  36 侯磊 8.00 0.16

  37 曹文 5.00 0.10

  38 陈大习 5.00 0.10

  39 陈宏义 5.00 0.10

  40 关芳婷 5.00 0.10

  41 洪颖 5.00 0.10

  42 黄本巨 5.00 0.10

  43 李超 5.00 0.10

  44 李红骞 5.00 0.10

  45 李 5.00 0.10

  46 刘春凤 5.00 0.10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47 陆凯 5.00 0.10

  48 任杰 5.00 0.10

  49 石东湘 5.00 0.10

  50 张冰斌 5.00 0.10

  51 张慧 5.00 0.10

  52 周荣华 5.00 0.10

  叶俊卿

  53 5.00 0.10

  54 陈姗 5.00 0.10

  高舟舟

  55 5.00 0.10

  56 黄川 5.00 0.10

  李瑞龙

  57 5.00 0.10

  58 林浩南 5.00 0.10

  59 刘鹏瑞 5.00 0.10

  刘天伟

  60 5.00 0.10

  61 张明 5.00 0.10

  季文彬

  62 5.00 0.10

  63 马策 5.00 0.10

  任宁

  64 5.00 0.10

  65 朱永平 5.00 0.10

  66 林锏 5.00 0.10

  67 刘树昌 5.00 0.10

  68 邓东生 3.00 0.06

  69 海鹏 3.00 0.06

  70 后文翔 3.00 0.06

  71 胡昕明 3.00 0.06

  72 李发强 3.00 0.06

  73 史信红 3.00 0.06

  74 谭学垣 3.00 0.06

  75 王思瑜 3.00 0.06

  76 王远军 3.00 0.06

  77 杨兴铭 3.00 0.06

  78 杨元同 3.00 0.06

  79 叶璐璇 3.00 0.06

  80 周永康 3.00 0.06

  81 朱其飞 3.00 0.06

  82 卞其龙 3.00 0.06

  83 崔嵩 3.00 0.06

  84 陈少春 3.00 0.06

  85 范 3.00 0.06

  86 李强 3.00 0.06

  87 刘非 3.00 0.06

  88 刘佳 3.00 0.06

  89 李泉 3.00 0.06

  90 陆海林 3.00 0.06

  91 聂鹏元 3.00 0.06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92 偶天 3.00 0.06

  93 任旭杰 3.00 0.06

  94 王树坤 3.00 0.06

  95 夏卿 3.00 0.06

  96 殷旭敏 3.00 0.06

  97 张占龙 3.00 0.06

  蔡宁徽

  98 3.00 0.06

  99 陈婉盈 3.00 0.06

  贵华军

  100 3.00 0.06

  101 姜沛 3.00 0.06

  金山

  102 3.00 0.06

  103 李鑫(1401031982********) 3.00 0.06

  104 路遥 3.00 0.06

  孟楠

  105 3.00 0.06

  106 王桂婷 3.00 0.06

  王军

  107 3.00 0.06

  108 王俊涛 3.00 0.06

  熊沁铠

  109 3.00 0.06

  110 熊伟 3.00 0.06

  111 杨栋 3.00 0.06

  112 于谭 3.00 0.06

  113 臧秀丽 3.00 0.06

  114 张雷 3.00 0.06

  115 张鑫静 3.00 0.06

  116 祝晓冬 3.00 0.06

  117 林彬 3.00 0.06

  118 潘旭东 3.00 0.06

  合计 5,000.00 100.00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所涉个人所得税已足额缴纳。

  15、 2019年,股份公司第十三次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原股东臧秀丽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不再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2019年 10月 24日,臧秀丽分别与周永康、李泉、于谭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臧秀丽分别向周永康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向于谭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9年 9月 30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就前述股份转让事宜,同日徐晓飞分别与上述股份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前述《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在股份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内,受让方对所受让股份不得进行转让、质押或做其他处分及/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即转让方收到本次股份全部转让款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受让方无论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受让方必须将所受让股份按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最近一期的公司月度财务报告所列示的公司净资产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之乘积确定转让价格,转让给徐晓飞或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2020年 6月 1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全体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止执行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详见本章“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部分。

  2019年 12月 5日,发行人召开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了本次股份变动后的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徐晓飞 1,143.00 22.86

  2 田传科 800.00 16.00

  3 邵峰 800.00 16.00

  4 李东平 800.00 16.00

  5 杜大山 150.00 3.00

  6 杨玲 110.00 2.20

  7 冷劲 110.00 2.20

  8 黄远邦 110.00 2.20

  9 冯磊 85.00 1.70

  10 万庆 75.00 1.50

  11 龚学廷 75.00 1.50

  12 张爱红 40.00 0.80

  13 乔举 40.00 0.80

  14 李刚 30.00 0.60

  豆大伦

  15 30.00 0.60

  16 林放 25.00 0.50

  陈永球

  17 25.00 0.50

  18 李庶斌 23.00 0.46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9 陈震宇 20.00 0.40

  20 杨劲松 20.00 0.40

  21 曲波 20.00 0.40

  22 徐海 20.00 0.40

  23 王宇 20.00 0.40

  24 李一 15.00 0.30

  谭伟

  25 10.00 0.20

  26 邬燕飞 10.00 0.20

  李海峰

  27 10.00 0.20

  28 潘桂兰 10.00 0.20

  张丽平

  29 10.00 0.20

  30 薛敏 8.00 0.16

  31 张国锋 8.00 0.16

  赵斌

  32 8.00 0.16

  33 李健东 8.00 0.16

  孙石磊

  34 8.00 0.16

  35 陈志范 8.00 0.16

  侯磊

  36 8.00 0.16

  37 曹文 5.00 0.10

  38 陈大习 5.00 0.10

  39 陈宏义 5.00 0.10

  40 关芳婷 5.00 0.10

  41 洪颖 5.00 0.10

  42 黄本巨 5.00 0.10

  43 李超 5.00 0.10

  44 李红骞 5.00 0.10

  45 李 5.00 0.10

  46 刘春凤 5.00 0.10

  47 陆凯 5.00 0.10

  48 任杰 5.00 0.10

  49 石东湘 5.00 0.10

  50 张冰斌 5.00 0.10

  51 张慧 5.00 0.10

  52 周荣华 5.00 0.10

  53 叶俊卿 5.00 0.10

  54 陈姗 5.00 0.10

  55 高舟舟 5.00 0.10

  56 黄川 5.00 0.10

  57 李瑞龙 5.00 0.10

  58 林浩南 5.00 0.10

  59 刘鹏瑞 5.00 0.10

  60 刘天伟 5.00 0.10

  61 张明 5.00 0.10

  62 季文彬 5.00 0.10

  63 马策 5.00 0.10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64 任宁 5.00 0.10

  65 朱永平 5.00 0.10

  66 林锏 5.00 0.10

  67 刘树昌 5.00 0.10

  68 周永康 4.00 0.08

  69 李泉 4.00 0.08

  于谭

  70 4.00 0.08

  71 邓东生 3.00 0.06

  海鹏

  72 3.00 0.06

  73 后文翔 3.00 0.06

  胡昕明

  74 3.00 0.06

  75 李发强 3.00 0.06

  76 史信红 3.00 0.06

  谭学垣

  77 3.00 0.06

  78 王思瑜 3.00 0.06

  王远军

  79 3.00 0.06

  80 杨兴铭 3.00 0.06

  杨元同

  81 3.00 0.06

  82 叶璐璇 3.00 0.06

  83 朱其飞 3.00 0.06

  84 卞其龙 3.00 0.06

  85 崔嵩 3.00 0.06

  86 陈少春 3.00 0.06

  87 范 3.00 0.06

  88 李强 3.00 0.06

  89 刘非 3.00 0.06

  90 刘佳 3.00 0.06

  91 陆海林 3.00 0.06

  92 聂鹏元 3.00 0.06

  93 偶天 3.00 0.06

  94 任旭杰 3.00 0.06

  95 王树坤 3.00 0.06

  96 夏卿 3.00 0.06

  97 殷旭敏 3.00 0.06

  98 张占龙 3.00 0.06

  99 蔡宁徽 3.00 0.06

  100 陈婉盈 3.00 0.06

  101 贵华军 3.00 0.06

  102 姜沛 3.00 0.06

  103 金山 3.00 0.06

  104 李鑫(1401031982********) 3.00 0.06

  105 路遥 3.00 0.06

  106 孟楠 3.00 0.06

  107 王桂婷 3.00 0.06

  108 王军 3.00 0.06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09 王俊涛 3.00 0.06

  110 熊沁铠 3.00 0.06

  111 熊伟 3.00 0.06

  112 杨栋 3.00 0.06

  113 张雷 3.00 0.06

  114 张鑫静 3.00 0.06

  祝晓冬

  115 3.00 0.06

  116 林彬 3.00 0.06

  潘旭东

  117 3.00 0.06

  合计 5,000.00 100.00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所涉个人所得税已足额缴纳。

  16、 2019年,股份公司第十四次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原股东季文彬、叶俊卿、后文翔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不再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2019年 11月 11日,季文彬分别与周永康、李泉、于谭、陈志范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季文彬分别向周永康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向李泉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向于谭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向陈志范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9年 10月 31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2019年 11月 12日,叶俊卿与蔡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叶俊卿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转让给蔡明,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9年 10月 31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2019年 11月 15日,后文翔与杨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文翔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转让给杨凡,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9年 10月 31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就前述股份转让事宜,徐晓飞分别与上述股份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前述《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在股份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内,受让方对所受让股份不得进行转让、质押或做其他处分及/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即转让方收到本次股份全部转让款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受让方无论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受让方必须将所受让股份按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最近一期的公司月度财务报告所列示的公司净资产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之乘积确定转让价格,转让给徐晓飞或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2020年 6月 1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全体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止执行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详见本章“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部分。

  2019年 12月 5日,发行人召开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了本次股份变动后的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徐晓飞 1,143.00 22.86

  2 田传科 800.00 16.00

  3 邵峰 800.00 16.00

  4 李东平 800.00 16.00

  5 杜大山 150.00 3.00

  6 杨玲 110.00 2.20

  7 冷劲 110.00 2.20

  8 黄远邦 110.00 2.20

  9 冯磊 85.00 1.70

  10 万庆 75.00 1.50

  11 龚学廷 75.00 1.50

  12 张爱红 40.00 0.80

  13 乔举 40.00 0.80

  14 李刚 30.00 0.60

  15 豆大伦 30.00 0.60

  16 林放 25.00 0.50

  17 陈永球 25.00 0.50

  李庶斌 23.00 0.46

  18

  19 陈震宇 20.00 0.40

  20 杨劲松 20.00 0.40

  21 曲波 20.00 0.40

  22 徐海 20.00 0.40

  23 王宇 20.00 0.40

  24 李一 15.00 0.30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26 邬燕飞 10.00 0.20

  27 李海峰 10.00 0.20

  28 潘桂兰 10.00 0.20

  29 张丽平 10.00 0.20

  30 陈志范 10.00 0.20

  31 薛敏 8.00 0.16

  张国锋

  32 8.00 0.16

  33 赵斌 8.00 0.16

  李健东

  34 8.00 0.16

  35 孙石磊 8.00 0.16

  侯磊

  36 8.00 0.16

  37 曹文 5.00 0.10

  38 陈大习 5.00 0.10

  陈宏义

  39 5.00 0.10

  40 关芳婷 5.00 0.10

  洪颖

  41 5.00 0.10

  42 黄本巨 5.00 0.10

  李超

  43 5.00 0.10

  44 李红骞 5.00 0.10

  45 李 5.00 0.10

  46 刘春凤 5.00 0.10

  47 陆凯 5.00 0.10

  48 任杰 5.00 0.10

  49 石东湘 5.00 0.10

  50 张冰斌 5.00 0.10

  51 张慧 5.00 0.10

  52 周荣华 5.00 0.10

  53 陈姗 5.00 0.10

  54 高舟舟 5.00 0.10

  55 黄川 5.00 0.10

  56 李瑞龙 5.00 0.10

  57 林浩南 5.00 0.10

  58 刘鹏瑞 5.00 0.10

  59 刘天伟 5.00 0.10

  60 张明 5.00 0.10

  61 马策 5.00 0.10

  62 任宁 5.00 0.10

  63 朱永平 5.00 0.10

  64 林锏 5.00 0.10

  65 刘树昌 5.00 0.10

  66 周永康 5.00 0.10

  67 李泉 5.00 0.10

  68 于谭 5.00 0.10

  69 蔡明 5.00 0.10

  70 邓东生 3.00 0.06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71 海鹏 3.00 0.06

  72 胡昕明 3.00 0.06

  73 李发强 3.00 0.06

  74 史信红 3.00 0.06

  75 谭学垣 3.00 0.06

  76 王思瑜 3.00 0.06

  王远军

  77 3.00 0.06

  78 杨兴铭 3.00 0.06

  杨元同

  79 3.00 0.06

  80 叶璐璇 3.00 0.06

  朱其飞

  81 3.00 0.06

  82 卞其龙 3.00 0.06

  83 崔嵩 3.00 0.06

  陈少春

  84 3.00 0.06

  85 范 3.00 0.06

  李强

  86 3.00 0.06

  87 刘非 3.00 0.06

  刘佳

  88 3.00 0.06

  89 陆海林 3.00 0.06

  90 聂鹏元 3.00 0.06

  91 偶天 3.00 0.06

  92 任旭杰 3.00 0.06

  93 王树坤 3.00 0.06

  94 夏卿 3.00 0.06

  95 殷旭敏 3.00 0.06

  96 张占龙 3.00 0.06

  97 蔡宁徽 3.00 0.06

  98 陈婉盈 3.00 0.06

  99 贵华军 3.00 0.06

  100 姜沛 3.00 0.06

  101 金山 3.00 0.06

  102 李鑫(1401031982********) 3.00 0.06

  103 路遥 3.00 0.06

  104 孟楠 3.00 0.06

  105 王桂婷 3.00 0.06

  106 王军 3.00 0.06

  107 王俊涛 3.00 0.06

  108 熊沁铠 3.00 0.06

  109 熊伟 3.00 0.06

  110 杨栋 3.00 0.06

  111 张雷 3.00 0.06

  112 张鑫静 3.00 0.06

  113 祝晓冬 3.00 0.06

  114 林彬 3.00 0.06

  潘旭东 3.00 0.06

  115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股比例(%)

  116 杨凡 3.00 0.06

  合计 5,000.00 100.00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所涉个人所得税已足额缴纳。

  17、 2020年,股份公司第十五次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原股东杨元同、范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不再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2020年 2月 28日,杨元同与叶浩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杨元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转让给叶浩伟,转让价格以截至 2020年 1月 31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2020年 2月 28日,范与张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范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转让给张明,转让价格以截至 2020年 1月 31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就前述股份转让事宜,徐晓飞分别与上述股份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前述《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在股份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正式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内,受让方对所受让股份不得进行转让、质押或做其他处分及/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受让方无论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受让方必须将所受让股份按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最近一期的公司月度财务报告所列示的公司净资产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之乘积确定转让价格,转让给徐晓飞或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2020年 6月 1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全体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止执行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详见本章“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部分。

  2020年 3月 19日,发行人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了本次股份变动后的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徐晓飞 1,143.00 22.86

  2 田传科 800.00 16.00

  3 邵峰 800.00 16.00

  4 李东平 800.00 16.00

  5 杜大山 150.00 3.00

  6 杨玲 110.00 2.20

  7 冷劲 110.00 2.20

  8 黄远邦 110.00 2.20

  9 冯磊 85.00 1.70

  10 万庆 75.00 1.50

  11 龚学廷 75.00 1.50

  12 张爱红 40.00 0.80

  13 乔举 40.00 0.80

  14 李刚 30.00 0.60

  15 豆大伦 30.00 0.60

  16 林放 25.00 0.50

  17 陈永球 25.00 0.50

  18 李庶斌 23.00 0.46

  19 陈震宇 20.00 0.40

  20 杨劲松 20.00 0.40

  21 曲波 20.00 0.40

  22 徐海 20.00 0.40

  23 王宇 20.00 0.40

  24 李一 15.00 0.30

  谭伟 10.00 0.20

  25

  26 邬燕飞 10.00 0.20

  27 李海峰 10.00 0.20

  28 潘桂兰 10.00 0.20

  29 张丽平 10.00 0.20

  30 陈志范 10.00 0.20

  31 薛敏 8.00 0.16

  32 张国锋 8.00 0.16

  33 赵斌 8.00 0.16

  34 李健东 8.00 0.16

  35 孙石磊 8.00 0.16

  36 侯磊 8.00 0.16

  37 张明 8.00 0.16

  38 曹文 5.00 0.10

  39 陈大习 5.00 0.10

  40 陈宏义 5.00 0.10

  41 关芳婷 5.00 0.10

  洪颖

  42 5.00 0.10

  43 黄本巨 5.00 0.10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44 李超 5.00 0.10

  45 李红骞 5.00 0.10

  46 李 5.00 0.10

  47 刘春凤 5.00 0.10

  48 陆凯 5.00 0.10

  49 任杰 5.00 0.10

  石东湘

  50 5.00 0.10

  51 张冰斌 5.00 0.10

  张慧

  52 5.00 0.10

  53 周荣华 5.00 0.10

  陈姗

  54 5.00 0.10

  55 高舟舟 5.00 0.10

  56 黄川 5.00 0.10

  李瑞龙

  57 5.00 0.10

  58 林浩南 5.00 0.10

  刘鹏瑞

  59 5.00 0.10

  60 刘天伟 5.00 0.10

  马策

  61 5.00 0.10

  62 任宁 5.00 0.10

  63 朱永平 5.00 0.10

  64 林锏 5.00 0.10

  65 刘树昌 5.00 0.10

  66 周永康 5.00 0.10

  67 李泉 5.00 0.10

  68 于谭 5.00 0.10

  69 蔡明 5.00 0.10

  70 邓东生 3.00 0.06

  71 海鹏 3.00 0.06

  72 胡昕明 3.00 0.06

  73 李发强 3.00 0.06

  74 史信红 3.00 0.06

  75 谭学垣 3.00 0.06

  76 王思瑜 3.00 0.06

  77 王远军 3.00 0.06

  78 杨兴铭 3.00 0.06

  79 叶璐璇 3.00 0.06

  80 朱其飞 3.00 0.06

  81 卞其龙 3.00 0.06

  82 崔嵩 3.00 0.06

  83 陈少春 3.00 0.06

  84 李强 3.00 0.06

  85 刘非 3.00 0.06

  86 刘佳 3.00 0.06

  87 陆海林 3.00 0.06

  88 聂鹏元 3.00 0.06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89 偶天 3.00 0.06

  90 任旭杰 3.00 0.06

  91 王树坤 3.00 0.06

  92 夏卿 3.00 0.06

  93 殷旭敏 3.00 0.06

  94 张占龙 3.00 0.06

  蔡宁徽

  95 3.00 0.06

  96 陈婉盈 3.00 0.06

  贵华军

  97 3.00 0.06

  98 姜沛 3.00 0.06

  金山

  99 3.00 0.06

  100 李鑫(1401031982********) 3.00 0.06

  101 路遥 3.00 0.06

  孟楠

  102 3.00 0.06

  103 王桂婷 3.00 0.06

  王军

  104 3.00 0.06

  105 王俊涛 3.00 0.06

  熊沁铠

  106 3.00 0.06

  107 熊伟 3.00 0.06

  108 杨栋 3.00 0.06

  109 张雷 3.00 0.06

  110 张鑫静 3.00 0.06

  111 祝晓冬 3.00 0.06

  112 林彬 3.00 0.06

  113 潘旭东 3.00 0.06

  114 杨凡 3.00 0.06

  115 叶浩伟 3.00 0.06

  合计 5,000.00 100.00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所涉个人所得税已足额缴纳。

  18、 2020年,股份公司第十六次股权转让

  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原股东任杰、聂鹏元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不再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2020年 5月 9日,任杰分别与张国锋、陆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任杰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分别转让给张国锋 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陆凯 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同日,聂鹏元与陈大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聂鹏元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转让给陈大习,转让价格以截至 2020年 4月 30日公司净资产(未经审计)为基础确定。

  就前述股份转让事宜,徐晓飞分别与上述股份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前述《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在股份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正式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内,受让方对所受让股份不得进行转让、质押或做其他处分及/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即转让方收到本次股份全部转让款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的期间,受让方无论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受让方必须将所受让股份按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最近一期的公司月度财务报告所列示的公司净资产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之乘积确定转让价格,转让给徐晓飞或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2020年 6月 1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全体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止执行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详见本章“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部分。

  2020年 6月 16日,发行人召开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了本次股份变动后的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徐晓飞 1,143.00 22.86

  2 田传科 800.00 16.00

  3 邵峰 800.00 16.00

  4 李东平 800.00 16.00

  5 杜大山 150.00 3.00

  6 杨玲 110.00 2.20

  7 冷劲 110.00 2.20

  8 黄远邦 110.00 2.20

  9 冯磊 85.00 1.70

  10 万庆 75.00 1.50

  11 龚学廷 75.00 1.50

  12 张爱红 40.00 0.80

  13 乔举 40.00 0.80

  14 李刚 30.00 0.60

  15 豆大伦 30.00 0.60

  16 林放 25.00 0.50

  17 陈永球 25.00 0.50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李庶斌 23.00 0.46

  18

  19 陈震宇 20.00 0.40

  20 杨劲松 20.00 0.40

  21 曲波 20.00 0.40

  22 徐海 20.00 0.40

  23 王宇 20.00 0.40

  李一

  24 15.00 0.30

  谭伟 10.00 0.20

  25

  邬燕飞

  26 10.00 0.20

  27 李海峰 10.00 0.20

  潘桂兰

  28 10.00 0.20

  29 张丽平 10.00 0.20

  30 陈志范 10.00 0.20

  张国锋

  31 10.00 0.20

  32 薛敏 8.00 0.16

  赵斌

  33 8.00 0.16

  34 李健东 8.00 0.16

  孙石磊

  35 8.00 0.16

  36 侯磊 8.00 0.16

  37 张明 8.00 0.16

  38 陆凯 8.00 0.16

  39 陈大习 8.00 0.16

  40 曹文 5.00 0.10

  41 陈宏义 5.00 0.10

  42 关芳婷 5.00 0.10

  43 洪颖 5.00 0.10

  44 黄本巨 5.00 0.10

  45 李超 5.00 0.10

  46 李红骞 5.00 0.10

  47 李 5.00 0.10

  48 刘春凤 5.00 0.10

  49 石东湘 5.00 0.10

  50 张冰斌 5.00 0.10

  51 张慧 5.00 0.10

  52 周荣华 5.00 0.10

  53 陈姗 5.00 0.10

  54 高舟舟 5.00 0.10

  55 黄川 5.00 0.10

  56 李瑞龙 5.00 0.10

  57 林浩南 5.00 0.10

  58 刘鹏瑞 5.00 0.10

  59 刘天伟 5.00 0.10

  60 马策 5.00 0.10

  61 任宁 5.00 0.10

  62 朱永平 5.00 0.10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63 林锏 5.00 0.10

  64 刘树昌 5.00 0.10

  65 周永康 5.00 0.10

  66 李泉 5.00 0.10

  67 于谭 5.00 0.10

  68 蔡明 5.00 0.10

  邓东生

  69 3.00 0.06

  70 海鹏 3.00 0.06

  胡昕明

  71 3.00 0.06

  72 李发强 3.00 0.06

  史信红

  73 3.00 0.06

  74 谭学垣 3.00 0.06

  75 王思瑜 3.00 0.06

  王远军

  76 3.00 0.06

  77 杨兴铭 3.00 0.06

  叶璐璇

  78 3.00 0.06

  79 朱其飞 3.00 0.06

  卞其龙

  80 3.00 0.06

  81 崔嵩 3.00 0.06

  82 陈少春 3.00 0.06

  83 李强 3.00 0.06

  84 刘非 3.00 0.06

  85 刘佳 3.00 0.06

  86 陆海林 3.00 0.06

  87 偶天 3.00 0.06

  88 任旭杰 3.00 0.06

  89 王树坤 3.00 0.06

  90 夏卿 3.00 0.06

  91 殷旭敏 3.00 0.06

  92 张占龙 3.00 0.06

  93 蔡宁徽 3.00 0.06

  94 陈婉盈 3.00 0.06

  95 贵华军 3.00 0.06

  96 姜沛 3.00 0.06

  97 金山 3.00 0.06

  98 李鑫(1401031982********) 3.00 0.06

  99 路遥 3.00 0.06

  100 孟楠 3.00 0.06

  101 王桂婷 3.00 0.06

  102 王军 3.00 0.06

  103 王俊涛 3.00 0.06

  104 熊沁铠 3.00 0.06

  105 熊伟 3.00 0.06

  106 杨栋 3.00 0.06

  107 张雷 3.00 0.06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08 张鑫静 3.00 0.06

  109 祝晓冬 3.00 0.06

  110 林彬 3.00 0.06

  111 潘旭东 3.00 0.06

  112 杨凡 3.00 0.06

  叶浩伟 3.00 0.06

  113

  合计

  5,000.00 100.00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转账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已部支付完毕、所涉个人所得税已足额缴纳。

  (四) 历史股权代持及清理情况

  如本章第(一)节“发行人前身中亦有限的股权变更”所述,发行人前身中亦有限历史上(2008至 2012年期间)存在股权代持,详细情况请见该节“7、2008年第二次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至“11、2012年第一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暨第二次解除股权代持”,相关股权代持已于 2012年清理完毕、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详细请见本章第(一)节“11、2012年第一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暨第二次解除股权代持”。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出具的《承诺函》,四方就公司历史上股权代持及规范清理事项,明确不可撤销地承诺:(1)公司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已全部清理。至 2012年 4月,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清理了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2)公司后续未新增股权代持。股份公司设立后直至承诺出具日,四方均没有再为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

  (3)目前公司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任何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纠纷或争议。(4)如果存在任何因公司(包括中亦有限)历史上股权代持形成、变更、规范清理而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并因此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四方将向发行人进行全额赔偿。

  根据历史上股权代持的委托方田传科、邵峰、李东平、杜大山、杨玲、冷劲、冯磊、万庆、龚学廷、李军、叶宁出具的《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未受限制的声明》,其与受托方徐晓飞就中亦有限历次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及解除均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综上所述,中亦有限历史上形成的股权代持关系已全部进行了清理,相关瑕疵已经得到弥补,不存在任何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纠纷或争议;如就该等股权代持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实际控制人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任何损失,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海淀区市监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近三年以来没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该局查处的记录,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处罚风险,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五) 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最近一年共新增 4名股东,均为自然人,其基本情况请见第六章“(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新增股东产生的背景及原因主要为相关转让方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此将所持发行人股份转让给新增股东,新增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入股时间 有无变动 价格(元/股) 定价依据 1 潘旭东 3.00万股 0.06% 2019.09 无 6.44

  参照转让行为

  2 蔡明 5.00万股 0.10% 2019.11 无 6.73 发生前一个月

  3 杨凡 3.00万股 0.06% 2019.11 无 6.73 末未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值

  4 叶浩伟 3.00万股 0.06% 2020.02 无 7.22

  根据转让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访谈确认,上述股权变动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根据新增股东签署的调查表及访谈确认,新增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六) 股权质押

  根据发行人与相关股东的声明和保证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无设置任何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况,所持股份无被冻结或保全的情况。

  (七) 发行人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

  1、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实际控制人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其中李东平 2017年 5月受让的 200万股系股权激励)外,其余 109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激励方式为激励对象受让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指定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股份。发行人股权结构、股本演变情况及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请见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协议甲方)已与相关激励对象(协议乙方)签署《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受让/获取公司股权系基于员工股权激励,系以乙方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为此,于乙方受让/取得公司股权时,乙方已同意并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如果乙方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乙方必须将所受让股权按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最近一期的公司月度财务报告所列示的公司净资产与所持公司股权比例之乘积确定转让价格,将全部股权转回(股权受让方为公司特定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指定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

  (2)乙方受让/获取公司股权系乙方自愿行为,相关协议、承诺、声明均系乙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摊派、胁迫或强行分配。

  (3)乙方所持公司股权为其本人真实、合法持有,其所持公司股权权属清晰、明确,不存在为他人持股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

  (4)除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外,乙方与公司、甲方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导致乙方所持公司股权变动或可能影响乙方所持公司股权未来归属的其他约定或安排。

  (5)各方特别确认及同意,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并经受理之日起中止执行,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彻底终止。

  (6)如公司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或被撤回,或申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以下统称‘证券监管机构’)终止审查或否决或未获通过时,或公司创业板发行上市通过证券监管机构审核及准予注册但决定不发行上市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发行上市的,前述‘离职即转回股权特别约定’自始恢复效力。”

  其中,龚学廷为公司创立初期的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商务谈判等服务,并且自 2007年 1月至 2018年 4月担任公司监事,考虑到其作出的突出贡献,当其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意其无需转回相应股权。

  2、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基于上述:

  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发行人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已清理、不会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无设置任何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况,所持股权无被冻结或保全的情况。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最新《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维修;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说明,发行人的业务范围涵盖 IT运行维护服务、原厂软硬件产品、自主智能运维产品和运营数据分析服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如下经营许可、登记、备案: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发行人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02135240。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

  发行人目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于 2015年 5月 21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日为 2005年 12月 6日,海关注册登记编码为 1108960825,企业经营类别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发行人目前持有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7年 10月 25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1004026),有效期三年。

  (4)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

  发行人现持有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颁发的《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评估等级为成熟度等级级,证书编号ITSS-YW-2-110020140062,证书有效期至 2020年 10月 9日。

  (5)软件产品证书

  根据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核发的《软件产品证书》,发行人拥有的25项软件产品经审核符合《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软件产品评估规范》的有关规定,评估为软件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具体如下:

  序号 软件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核发日期

  1 中亦科技 EVO-ITSM运维管理系统[简称:EVO-ITSM]V2.0 京 RC-2017-0040 2017.02.28 中亦科技 EVO-MAMS移动资产巡检管理系统[简称:

  2 京 RC-2017-0041 2017.02.28

  EVO-MAMS]V1.0

  中亦科技工程师动态管理系统[简称:工程师动态管理系

  3 京 RC-2017-0042 2017.02.28

  统]V2.0

  4 中亦科技微信移动办公系统[简称:微信移动办公]V1.0 京 RC-2017-0038 2017.02.28 5 中亦科技应用发布平台[简称:应用发布平台]V1.0 京 RC-2017-0039 2017.02.28 6 亦维 IT服务管理系统[简称:EVO-ITSM]V3.0 京 RC-2018-1904 2018.12.29 7 亦维配置管理系统[简称:EVO-CMDB]V1.0 京 RC-2018-1903 2018.12.29 8 亦维自动化运维管理平台[简称:EVO-AIOPS]V3.0 京 RC-2018-1905 2018.12.29 中亦科技 EVO-DBMonitor数据库集中监控系统[简称:

  9 京 RC-2018-0296 2018.03.30

  EVO-DBMonitor]V1.0

  序号 软件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核发日期

  中亦科技 EVO-NA网络自动化管理系统[简称:

  10 京 RC-2018-0293 2018.03.30

  EVO-NA]V1.0

  中亦科技 EVO裸机安装管理系统[简称:

  11 京 RC-2018-0291 2018.03.30

  EVO-OSInstall]V1.0

  中亦科技ORACLE SQL审核工具软件[简称:ORACLE SQL

  12 京 RC-2018-0297 2018.03.30

  审核工具]V1.0

  中亦科技大数据应用分析与管理运维系统[简称:应用分析系

  13 京 RC-2018-0295 2018.03.30

  统]V1.0

  中亦科技数据分析与管理系统[简称:数据分析与管理系

  14 京 RC-2018-0292 2018.03.30

  统]V1.0

  15 中亦科技自评管理系统[简称:自评管理系统]V1.0 京 RC-2018-0294 2018.03.30 16 亦维云管理平台[简称:EVO-Cloud]V2.0 京 RC-2019-0167 2019.03.29 17 亦维 EVO-BVS业务影响分析系统[简称:EVO-BVS]V1.0 京 RC-2019-1911 2019.11.29 亦维 EVO-CDE配置采集发现引擎系统[简称:

  18 京 RC-2019-1910 2019.11.29

  EVO-CDE]V1.0

  19 亦维 EVO-CPM云门户管理系统[简称:EVO-CPM]V1.0 京 RC-2019-1912 2019.11.29 20 亦维流程引擎管理系统[简称:流程引擎]V1.0 京 RC-2019-1908 2019.11.29 中亦科技 EVO-BPM业务流程管理系统[简称:

  21 京 RC-2019-1909 2019.11.29

  EVO-BPM]V1.0

  中亦科技 EVO-Collect信息自动采集系统[简称:

  22 京 RC-2019-1913 2019.11.29

  EVO-Collect]V1.0

  23 中亦科技备件管理系统[简称:备件系统]V1.0 京 RC-2019-0166 2019.03.29 24 中亦科技大数据实时监控系统[简称:实时监控系统]V1.0 京 RC-2019-0164 2019.03.29 25 中亦科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简称:人力资源系统]V1.0 京 RC-2019-0165 2019.03.29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发行人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2020年 4月在中国香港新设一家全资子公司,拟从事 IT运行维护服务、原厂软硬件产品、自主智能运维产品和运营数据分析服务业务,该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请见第十章“(一)发行人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三) 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 2012年 6月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以来,经营范围未发生过变更。

  (四) 发行人主营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是一家专业的 IT架构“服务+产品”综合提供商,业务范围涵盖 IT运行维护服务、原厂软硬件产品、自主智能运维产品和运营数据分析服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5,302.21万元、70,735.45万元、81,236.13万元,占当年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

  综上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保证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 发行人主要客户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注册情况、是否正常经营及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简称 中国银行

  股票代码 601988.SH/03988.HK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00001000013428

  注册资本 29,438,779.1241万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日期 1983年 10月 31日

  营业期限 长期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经营范围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 2021年 8月 21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开业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本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关联关系

  制人亦不存在系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简称 交通银行

  股票代码 601328.SH/03328.HK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0000595XD

  注册资本 7,426,272.6645万元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成立日期 1987年 3月 30日

  营业期限 长期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经营范围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准的其他业务(以许可批复文件为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开业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本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关联关系

  制人亦不存在系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简称 兴业银行

  股票代码 601166.SH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8142711F

  注册资本 2,077,419.0751万元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年 8月 22日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营范围

  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开业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本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关联关系

  制人亦不存在系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简称 农业银行

  股票代码 601288.SH/01288.HK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054748

  注册资本 34,998,303.3873万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 1986年 12月 18日

  营业期限 长期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经营范围

  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开业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本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关联关系

  制人亦不存在系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5、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51160R

  注册资本 164,184.83万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9号

  法定代表人 杨杰

  成立日期 2004年 2月 27日

  营业期限 2004年 2月 27日至 2054年 2月 26日

  经营 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IP电话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因特网骨干网数据传送业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以及其他电信及信息服务;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因特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业务培训、会议服务;住宿(学员住宿)(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游泳馆(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开业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本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关联关系

  制人亦不存在系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6、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6239890T

  注册资本 293,037.438万元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498号

  法定代表人 时文朝

  成立日期 2002年 3月 8日

  营业期限 长期

  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提供先进的电子化支付技术和与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相关的专业化服务,开展银行卡技术创新;管理和经营“银联”标识,制定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协经营范围

  调和仲裁银行间跨行交易业务纠纷,组织行业培训、业务研讨和开展国际交流,从事相关研究咨询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开业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本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关联关系

  制人亦不存在系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七)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为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日立数据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信息计算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前述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系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向的情形。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依据《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 (一)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3,543万股的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70.86%,其中徐晓飞持股 22.86%、邵峰持股 16%、田传科持股 16%、李东平持股 16%。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除前述实际控制人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关联方姓名

  董事 邵峰、徐晓飞、田传科、李东平、刘学、唐宇良、单勇

  监事 万庆、潘桂兰、陈大习

  高级管理人员 田传科、李东平、杨玲、杜大山、冷劲、冯磊、黄远邦、张爱红、乔举 4、 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交易的其他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

  其他关联自然人 与本公司关系

  刘娜 公司董事及股东田传科妻子

  王子敬 公司董事及股东李东平妻子

  (二) 发行人的关联法人

  报告期初至今,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关联方。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及兼职的具体情况如下:

  对外投资/兼职企业/其他组织 对外投资/兼职情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董事徐晓飞担任合伙人

  北京赛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独立董事唐宇良持股 95%并担任执行董事 大冶鼎鑫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宇良持股 24%

  独立董事单勇持有 13.33%合伙权益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宁波善若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伙人

  北京国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单勇担任该公司董事

  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单勇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单勇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金浦钰投资中心

  独立董事单勇持有 2.86%合伙权益

  (有限合伙)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独立董事刘学担任教授

  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学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学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

  独立董事刘学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

  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交易的其他关联法人主要包括:

  其他关联法人 与本公司关系

  北京市卓宥律师事务所 本公司前监事龚学廷担任合伙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342.59 1,118.47 380.06

  2、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2019年度 2018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北京市卓宥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服务 4.85 15.53

  合计 - 4.85 15.53

  2018年 4月,公司法律顾问龚学廷离职后,公司与其担任合伙人的北京市卓宥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服务期为 2018年 5月 1日至2020年 4月 30日,公司按照市场价格每年支付 15.00万元(含税)律师费。自龚学廷离职 12个月后,北京市卓宥律师事务所不再属于公司关联方,前述交易仍然持续发生。此外,2018年度,北京市卓宥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法律诉讼服务,公司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律师费 6.00万元(含税)。

  3、接受担保

  单位:万元

  担保额度/ 担保是否

  被担保 保证

  担保方 最高债权额担保合同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

  方 方式

  度 完毕

  邵峰、田传科、

  最高额

  发行人 刘娜、李东平、 两年 是

  2,000.00 2015.10.28

  保证

  王子敬、徐晓飞

  邵峰、田传科、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最高额

  发行人 刘娜、李东平、 2,500.00 2016.04.26 是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

  王子敬、徐晓飞

  主合同每次使用授

  邵峰、田传科、 信额度而发生的债最高额

  发行人 5,000.00 2016.08.23 是

  李东平、徐晓飞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保证

  日起两年

  邵峰、田传科、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最高额

  发行人 2,000.00 2017.03.10 是

  李东平、徐晓飞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

  邵峰、田传科、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最高额

  发行人 刘娜、李东平、 3,000.00 2017.03.17 是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

  王子敬、徐晓飞

  邵峰、田传科、 最高额

  发行人 3,000.00 2017.03.28 两年 是

  李东平、徐晓飞 保证

  主合同每次使用授

  邵峰、田传科、 信额度而发生的债最高额

  发行人 是

  5,000.00 2018.03.01

  李东平、徐晓飞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保证

  日起两年

  邵峰、田传科、 最高额

  发行人 5,000.00 2018.04.16 两年 是

  李东平、徐晓飞 保证

  邵峰、田传科、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最高额

  发行人 2,000.00 2018.05.29 是

  李东平、徐晓飞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

  邵峰、田传科、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最高额

  发行人 刘娜、李东平、 4,000.00 2019.08.20 否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

  王子敬、徐晓飞

  邵峰、田传科、

  最高额

  发行人 刘娜、李东平、 5,000.00 2019.06.19 两年 否

  保证

  王子敬、徐晓飞

  4、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年度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拆出 本期归还 期末余额

  - 35.00 35.00 -

  2019年度 冷劲

  黄远邦 - 40.00 40.00 -

  冷劲 - 45.00 45.00 -

  2018年度

  杨玲 5.00 10.00 15.00 -

  杜大山 15.00 - 15.00 -

  黄远邦 - 65.00 65.00 -

  冷劲 - 30.00 30.00 -

  2017年度

  杨玲 3.00 5.00 3.00 5.00

  杜大山 - 60.00 45.00 15.00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因购房或个人消费所需向公司借款,其金额总体较小。

  (四) 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A股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均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五) 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与承诺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设立除发行人以外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也均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控制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

  (2)本人自身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如发行人之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则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人自身、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凡本人自身、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本人自身以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

  (5)凡本人自身、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形成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技术并适用于商业化的,其将优先转让予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

  (6)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本承诺将根据监管要求进一步调整。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同业竞争作出了承诺。

  (六) 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的审阅,发行人已经对重大关联交易和消除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基于上述:

  1、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清晰、明确、合法。

  2、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正在履行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发行人通过章程及专门文件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4、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的同业竞争。

  5、发行人与竞争方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

  6、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和解决与竞争方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下设 1家子公司中亦数据(香港)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2020年 3月 30日,北京市商务局下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110020200166号),核准发行人设立中亦数据(香港)有限公司,总投资额 2,100万元人民币(折合 3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IT基础架构运维服务、IT基础架构系统集成、自主智能运维产品等三大类”。

  2020年 4月 1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项目备案通知书》(京发改(备)[2020]125号),对发行人在香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项目予以备案。

  2020年 4月 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向中亦香港下发《公司注册证明书》(编号 2929910),中亦香港在香港成立为法团,为有限公司。

  (二) 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下设 6家分公司和 6个办事处,基本情况如下:

  1、分公司

  (1)西城分公司

  名称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6637284143

  营业场所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 11号 302室

  负责人 田传科

  成立日期 2007年 6月 6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上海分公司

  名称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662489984N

  营业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路 66号 2114室

  负责人 邵峰

  成立日期 2007年 6月 15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代理母公司委托的相关业务

  (3)广州分公司

  名称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56790847N

  营业场所 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 310号自编 5栋 D102单元

  负责人 邵峰

  成立日期 2010年 12月 15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商务服务业

  (4)西安分公司

  名称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3578401521C

  营业场所 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号长安国际中心 B座 709室

  负责人 邵峰

  成立日期 2011年 5月 31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为总公司提供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业务咨询服务。

  (5)南京分公司

  名称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4MA1WKAX71T

  营业场所 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 18号国贸大厦 10楼 C3室

  负责人 豆大伦

  成立日期 2018年 5月 21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经营范围 计算机维修;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

  (6)深圳分公司

  名称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1QGH84

  营业场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 10号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五层 负责人 陈永球

  成立日期 2020年 1月 10日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经营范围 计算机维修;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

  据此,上述分公司均为发行人依法存续的分支机构。

  2、办事处

  办事处 办公地址 备案登记

  持有《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编号:

  昌商务登字[2016]000016号),登记证载

  武昌区和平大道 750号绿地国际金 明武汉办事处在汉任务为“开展经济技术武汉办事处

  融城第 B2栋 14层 20号房/21号房 联合与协作,开拓市场,信息交流,接待来汉人员。办事处是非经营性质的机构,

  不得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 3号领地中心

  成都办事处 /

  东塔 13层

  历下山大路 157号华强广场 B座

  济南办事处 /

  2301-2302

  台江区鳌峰街道江滨中大道 378号

  福州办事处 圣淘沙花园(现海润花园)17号楼 /

  101单元

  杭州办事处 杭州市领骏世界大厦北座 1503室 /

  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北美 N1文创

  太原办事处 /

  区 6栋 1204室

  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实施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第 102号),“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办事机构的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的办事机构,无须办理工商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办事机构不再纳入工商登记后,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继续对其监管,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各被授权局以及从事属地监管的基层工商所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对于办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应当突出重点,注意把握执法尺度。对于以办事机构名义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直接从事服务提供的,依法严格查处;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以疏导、规范为主”。现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未要求就办事处办理工商登记。据此,发行人相关办事处未办理工商登记备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合同,发行人设立办事处主要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发行人未以办事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签订业务合同。经查阅武汉、成都、济南、福州、杭州、太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被前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况。

  (三) 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拥有自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四) 发行人的租赁房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办事处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1、出租方已提供权属证明的租赁房产

  经核查,如下租赁房产,出租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委托出租人转租该房产的证明文件,租赁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有权依据该等租赁协议的约定使用所租赁的房屋: 租赁备

  序 租赁 房屋所有 租赁面

  出租方 坐落 房产证号 租赁期限 案登记

  号 用途 权人 积()

  情况

  北京恒源 北京市顺义区金 北京恒源 2017.9.18

  仓库、 京房权证顺股字

  1 纺织 有限 马园一街 17号 5 纺织有限 550 未备案

  测试 第 00599号

  公司 号楼 106室 公司 2022.9.17

  北京超市 北京市海淀区学 北京超市

  2019.10.26

  发连锁股 院南路 68号 20 发连锁股 京房权证海国更

  2 办公 120 已备案

  份有限公 号楼第 5层 501 份有限公 字第 00927号

  2020.12.31

  司 号 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沪房地浦字 2019.5.1

  3 唐怡健 办公 陆家嘴东路 161 唐怡健 (1996)第 148.82 已备案 号 2114室 002189号 2022.4.30

  上海市浦东新区 沪房地浦字 2019.5.1

  4 唐怡健 办公 陆家嘴东路 161 唐怡健 (1996)第 80.38 已备案 号 2116室 001469号 2022.4.30

  粤兴发投 上海市浦东新区 粤兴发投 沪房地浦字 2019.5.1

  5 办公 114.99 已备案

  资有限公 陆家嘴东路 161 资有限公 (1997)第

  租赁备

  序 租赁 房屋所有 租赁面

  出租方 坐落 房产证号 租赁期限 案登记

  号 用途 权人 积()

  情况

  司 号 2115室 司 005487号 2022.4.30

  上海市浦东新区 沪房地浦字 2019.5.1

  6 马钰 办公 陆家嘴东路 161 马钰 (2008)第 80.38 已备案 号 2108室 026043号 2022.4.30

  上海鸿鼎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鸿得 沪房地浦字 2019.10.15

  7 投资 管理 仓库 唐镇金丰路 277 利重工有 (2014)第 450 未备案 有限公司 号 2#102号 限公司 061228号 2020.10.14

  广州市沙

  广州市长 广州市天河区元 粤房地权证穗字 2018.5.11

  河兆联经

  8 顺 投资有 办公 岗路 310号自编 第 0940003536 147 未备案 济发展有

  限公司 5栋 D102单元 号 2021.5.10

  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车

  2019.10.16

  公庙天吉大厦 深房地字第

  9 魏吉文 办公 魏吉文 200 已备案

  (F5.8厂房) 3000601728号

  2021.10.31

  5D2-3

  西安市房权证碑

  西安华侨 西安市南关正街 西安华侨 林区字第

  2019.1.1

  

  10 城置 地有 办公 88号 1幢 2单元 城置地有 1100106020 92.55 已备案 2021.12.31

  限公司 20602室 609号 限公司 I-30-1-20602~3

  号

  南京市中山东路

  2020.3.20

  王海、王 王海、王 宁房权证白转字

  11 办公 18号国贸大厦 132.58 已备案

  钰 钰 第 292344号

  2021.3.19

  10楼 C3室

  杭州市下城区潮

  杭州

  2019.4.17

  王路10号领骏世 何政祥、 杭房权证下失字

  12 何政祥 办事 70 已备案

  界大厦北座 1503 马玲利 第 14778074号

  2021.4.16

  处

  室

  济南市历下山大

  济南

  2020.4.12

  路 157号华强广 济房权证历字第

  办事 康晋祥 86.84 未备案

  13 康晋祥

  场 B座 246431号

  2021.4.11

  处

  2301-2302室

  福州市台江区鳌

  峰街道江滨中大

  福州

  2019.12.16

  道 378号圣淘沙 榕房权证 FZ字

  办事 张黎山 116.24 已备案

  14 张黎山

  

  花园(现海润花 第 16035369号

  处 2022.12.15

  园)17号楼 101

  单元

  威沃克商

  成都 成都汉景

  2019.5.1

  务信息咨 成都市青羊区西 成国用(2009) 3人办

  15 办事 实业有限 未备案

  

  询(成都) 御街 3号 第 1003号 公室

  处 公司 2020.12.31

  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康福路 鄂(2017)武汉

  2018.1.10

  16 张威 宿舍 26号金地雄楚 1 张威 市东开不动产权 91.44 未备案

  号四期B9栋2单 第 0078349号 2021.1.9

  元 11层 03号

  北京市丰台区嘉

  2020.5.1

  园一里 28号楼 X京房权证丰字

  宿舍 马玉民 110.61 未备案

  17 马玉民

  11层3单元1105 第 240301号

  2021.4.30

  号

  房地证津字第

  102021323718 2020.6.17

  张值亲、 天津市河东区卓 张值亲、

  宿舍 号、房地共证津 26.78 未备案

  18

  越大厦 1-2410 陈志忠

  陈志忠

  字第

  2021.3.16

  租赁备

  序 租赁 房屋所有 租赁面

  出租方 坐落 房产证号 租赁期限 案登记

  号 用途 权人 积()

  情况

  号

  天津市西青区中

  津(2020)西青

  2020.6.20

  北镇海光路东侧

  宿舍 高雅丽 区不动产权第 82.66 未备案

  19 高雅丽

  华亭佳园

  1000517号

  2021.6.19

  41-3-701

  2、出租方未提供权属证明的租赁房产

  经核查,如下租赁房产,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本所律师无法确认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该等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序

  使用 租赁 租赁面积

  出租方 坐落 租赁期限 备案

  号

  人 用途 ()

  国家粮

  发行

  食和物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

  人/西

  1 资储备 办公 大街 11号粮科大厦三 1,720.19 2019.9.15-2020.9.14 未备案 城分

  局科学 层

  公司

  研究院

  解决

  方案 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 7

  2 王励 办公 279.09 2019.1.8-2022.1.7 未备案

  产品 号 C座 203室

  部

  上海建

  信住房 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

  3 服务有 分公 宿舍 东路1799弄13号302 166.96 2020.6.15-2021.6.14 未备案 限责任 司 室

  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

  潘瑞 武汉

  办事 道 750号绿地国际金

  4 文、卢 办事 106.82 2020.6.8-2021.6.7 未备案

  处 融城 B2栋 14楼20/21

  育惠 处

  室

  太原 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

  办事

  5 朱幼兵 办事 北美 N1文创区 6栋 95.81 2020.3.1-2021.2.28 未备案 处

  处 1204室

  合肥市滨湖新区紫辰

  发行

  6 魏伟 宿舍 阁小区7号楼 603室E 40 2019.9.29-2020.9.28 未备案 人

  号房间

  发行 天津市塘沽区旷世国

  7 高元春 宿舍 66.83 2020.4.22-2021.4.21 未备案

  人 际大厦 2栋-1133

  东莞市东城区火炼树

  发行

  8 朱娟娟 宿舍 尚书苑尚礼府 801号 53 202.1.3-2021.1.2 未备案 人

  房

  (1)就前述第1项自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发行人自2011年起即开始租用该写字楼房产用于办公,租赁合同每年续签。发行人自租赁上述房产以来,未因此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未因此影响到发行人的实际使用。根据租赁协议,出租方已承诺“拥有出租房屋的权利,并保证该房屋的质量”、“若违反合同其他条款之约定,影响到乙方对出租房屋正常使用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索赔损失”。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的用途系作为办公场所,搬迁不会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出租方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于2020年6月5日出具书面说明,确认该租赁房产为出租方产权、产权证在办理过程中。自2011年9月15日以来,出租方与发行人(作为承租方)在该大厦以及相应区域的安全管理和各项事务方面协调合作良好。出租方确认其目前尚无收回出租办公用房计划,并同意发行人按照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租用、并确认其续租时的优先承租权。出租方确认,出租方不存在因大厦暂未办理取得产权证发生权属纠纷或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也不存在因此导致发行人无法实际使用其承租的办公场所的情形。

  (2)就前述第2项自王励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发行人租赁该房产用于办公,自租用上述房产以来,未因此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未因此影响到发行人的实际使用。根据租赁协议,出租方已承诺该房屋为其合法拥有并已具备合法出租的资格,由于出租方不具备合法拥有及出租该房产资格所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负责。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的用途系作为办公场所,搬迁不会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3)就前述第3项自上海建信住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该房产为建设银行旗下的长租公寓-建融家园,发行人租赁该房产作为宿舍使用,出租方为房产租赁代理机构,该房产已由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沪(2017)浦字不动产权第09****号),发行人自租用上述房产以来,未因此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未因此影响到发行人的实际使用。根据租赁协议,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强行收回标的资产,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发行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就前述第4项自潘瑞文、卢育惠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发行人租赁该房产供武汉办事处使用,出租方已分别签署相关购房合同,租赁房产的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预计取得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自租用上述房产以来,未因此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未因此影响到发行人的实际使用。根据租赁协议,出租方保证上述出租房屋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出租条件。租赁期限内若出现与出租方有关的权属纠纷,由出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5)就前述第5项自朱幼兵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发行人租赁该房产供太原办事处使用,出租方已签署相关购房合同,租赁房产的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预计取得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自租用上述房产以来,未因此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未因此影响到发行人的实际使用。

  (6)就前述第6项自魏伟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发行人租赁该房产作为宿舍使用,自租用上述房产以来,未因此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未因此影响到发行人的实际使用。

  (7)就前述第7项自高元春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发行人租赁该房产作为宿舍使用,自租用上述房产以来,未因此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未因此影响到发行人的实际使用。根据租赁协议,出租方(甲方)已承诺因甲方房屋权属瑕疵及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合同无效时,甲方应对乙方(承租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8)就前述第8项自朱娟娟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发行人租赁该房产作为宿舍使用,自租用上述房产以来,未因此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未因此影响到发行人的实际使用。根据租赁协议,出租方(甲方)已承诺因甲方任何经济及产权纠纷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因租赁房产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无权出租、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相关房产而必须搬迁等)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并且出租方不给予赔偿、补偿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支出由其本人无条件全额承担。

  基于以上,(1)发行人自租用上述房产以来,未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发行人实际使用上述房产未受到影响。(2)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的用途为办公、库房或宿舍,可替代性强,若由于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或其他出租方原因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而必须搬迁时,发行人将及时找到替代性的房产。(3)多数租赁协议下,出租方已经承诺因出租方不具备合法拥有及出租该房产资格所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负责。(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如因租赁房产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无权出租、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相关房产而必须搬迁等)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并且出租方不给予赔偿、补偿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支出由其本人无条件全额承担。据此,前述租赁房产未提供权属证明不会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3、租赁登记/备案

  如前所述,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租用的部分房产(详见本章“出租方已提供权属证明的租赁房产”、“出租方未提供权属证明的租赁房产”表格)未办理租赁登记或备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未办理租赁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会因为未办理租赁登记而无效。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因发行人租赁房产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无权出租、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相关房产而必须搬迁等)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并且出租方不给予赔偿、补偿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支出由其本人无条件全额承担。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未就其房产租赁办理相应登记备案,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不会使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风险,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1、商标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及商标查档,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5项已注册商标、均为原始取得且处于有效的权利期限内,相关注册商标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权属纠纷,具体如下: 序注册商标 注册人 注册证号 注册公告日 权利期限 注册类别 号 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上述第 1项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 2030年 2月 13日。

  2、专利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专利证书和专利查档,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8项已授权专利、均为原始取得且处于有效的权利期限内,相关已授权专利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权属纠纷,具体如下:

  序 专利

  名称 权利人 申请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号 类型

  一种基于室内定

  实用

  1 位技术的导购系 发行人 ZL201420167284.9 2014.04.08 2014.04.08-2024.04.07 新型

  统

  一种机房设备监 实用

  2 发行人 ZL201420167261.8 2014.04.08 2014.04.08-2024.04.07 控系统 新型

  一种机房设备监 发明

  3 发行人 ZL201410137437.X 2014.04.08 2014.04.08-2034.04.07 控方法及系统 专利

  一种服务端产品 发明

  4 发行人 ZL201510276507.4 2015.05.26 2015.05.26-2035.05.25 监测方法及装置 专利

  消息推送方法及 发明

  5 发行人 ZL201510284553.9 2015.05.28 2015.05.28-2035.05.27 系统 专利

  一种基于移动终

  发明

  6 端的多因子认证 发行人 ZL201510289788.7 2015.05.29 2015.05.29-2035.05.28 专利

  方法及系统

  Oracle数据库故 发明

  7 发行人 ZL201610430344.5 2016.06.16 2016.06.16-2036.06.15 障分析方法和装 专利

  序 专利

  名称 权利人 申请号 申请日期 权利期限

  号 类型

  置

  一种基于

  发明

  8 HTML5的流程 发行人 ZL201910458383.X 2019.05.29 2019.05.29-2039.05.28 专利

  定义方法及系统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70项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为原始取得且处于有效的权利期限内,除第 46-48项存在质押外,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其他权属限制,不存在权属纠纷,具体如下:

  序 首次发表日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保护期限

  号 期

  KerbSphere主机访问管理平台软件

  1 发行人 2007SRBJ1445 2007.06.10 50年

  V1.0

  2 发行人 主机安全审计录像系统 V1.0 2008SR32173 2008.05.10 50年 3 发行人 小型办公和服务平台系统 V1.0 2008SR32169 2008.07.15 50年 4 发行人 通用数据备份系统 V1.0 2008SR32175 2008.09.01 50年

  5 发行人 主机系统资源监控平台系统 V1.0 2008SR32323 2008.09.10 50年 6 发行人 文件安全传输系统 V1.0 2008SR32174 2008.10.06 50年

  7 发行人 信息资产管理系统 V1.0 2008SR32170 2008.10.07 50年

  8 发行人 通用数据备份系统 V2.0 2011SR046891 2008.04.30 50年 KerbSphere主机访问管理平台软件

  9 发行人 2011SR046876 2008.11.25 50年

  V2.0

  10 发行人 文件安全传输系统 V2.0 2011SR046419 2009.06.20 50年 11 发行人 小型办公和服务平台系统 V2.0 2011SR046416 2009.07.30 50年 12 发行人 信息资产管理系统 V2.0 2011SR046411 2009.12.22 50年 13 发行人 金融行业基础架构资源管理系统 V1.0 2011SR046878 2010.12.21 50年 14 发行人 统一运维门户平台 V1.0 2012SR089155 2012.08.01 50年 15 发行人 EUAO运维自动化引擎系统 V1.0 2012SR089153 2012.08.20 50年 中亦科技 Evolution-Monitor亦维监控

  16 发行人 2013SR036714 2012.11.19 50年

  系统软件 V1.0

  中亦科技Evolution-cCloud亦维企业基

  17 发行人 2013SR036617 2013.01.10 50年

  础架构云管理平台软件 V1.0

  中亦科技EVO-Kerbsphere亦维安全访

  18 发行人 2014SR099917 2014.04.20 50年

  问控制管理平台软件 V3.0

  中亦科技 EVO-EUAO运维自动化引擎

  19 发行人 2014SR099877 2014.04.30 50年

  系统 V2.0

  中亦科技 EVO-Cloud亦维企业基础架

  20 发行人 2014SR098619 2014.05.11 50年

  构云管理平台软件 V2.0

  中亦科技 EVO-AssetCMDB资产管理

  21 发行人 2014SR099944 2014.05.14 50年

  平台系统 V3.0

  中亦科技 EVO-Monitor-MW亦维中间

  22 发行人 2014SR157381 2014.06.30 50年

  件监控系统软件 V1.0

  23 发行人 中亦科技 Oracle故障分析系统 V1.0 2014SR157347 2014.07.28 50年 中亦科技 Oracle容量趋势分析系统

  24 发行人 2014SR157379 2014.07.30 50年

  V1.0

  25 发行人 中亦科技自动化安装工具软件 V2.0 2014SR157344 2014.08.11 50年 序 首次发表日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保护期限

  号 期

  中亦科技 EVO-Monitor亦维监控系统

  26 发行人 2014SR157376 2014.08.13 50年

  软件 V2.0

  27 发行人 中亦科技一体化平台(移动端)V1.0 2015SR158913 2014.06.18 50年 28 发行人 中亦科技微运维平台 V1.0 2015SR140371 2014.08.06 50年 29 发行人 中亦科技工程师动态管理系统 V1.0 2015SR154124 2015.01.15 50年 中亦科技 EVO-ITSM运维管理系统

  30 发行人 2015SR109113 2015.03.23 50年

  V1.0

  中亦科技 EVO-DRAS亦维灾备自动化

  31 发行人 2015SR109109 2015.03.23 50年

  切换系统 V1.0

  32 发行人 中亦科技自动化巡检工具软件 V1.0 2015SR140366 2015.04.30 50年 33 发行人 中亦科技 Oracle故障分析系统 V2.0 2015SR158605 2015.05.11 50年 中亦科技 Oracle容量趋势分析系统

  34 发行人 2015SR158904 2015.05.13 50年

  V2.0

  35 发行人 中亦科技员工关怀活动管理系统 V1.0 2015SR202150 2015.07.15 50年 中亦科技运维数据分析查询综合服务

  36 发行人 2015SR202152 2015.08.08 50年

  平台 V1.0

  37 发行人 中亦科技应用发布平台 V1.0 2016SR257021 2015.10.19 50年 中亦科技 EVO-ITSM运维管理系统

  38 发行人 2016SR323508 2016.04.25 50年

  V2.0

  39 发行人 中亦科技微信移动办公系统 V1.0 2016SR276365 2016.05.19 50年 中亦科技 EVO-MITSM移动运维管理

  40 发行人 2016SR323271 2016.06.15 50年

  系统 V1.0

  41 发行人 中亦科技工程师动态管理系统 V2.0 2016SR276467 2016.07.07 50年 中亦科技 EVO-MAMS移动资产巡检管

  42 发行人 2016SR323192 2016.09.01 50年

  理系统 V1.0

  中亦科技 EVO-ITAMP自动化系统管理

  43 发行人 2016SR345266 2016.09.01 50年

  平台 V1.0

  中亦科技EVO-APM应用性能管理系统

  44 发行人 2016SR345265 2016.09.10 50年

  V1.0

  45 发行人 中亦科技自评管理系统 V1.0 2017SR468131 2017.01.16 50年 46 发行人 中亦科技数据分析与管理系统 V1.0 2017SR468092 2017.05.11 50年 中亦科技 EVO-NA网络自动化管理系

  47 发行人 2017SR468347 2017.05.10 50年

  统 V1.0

  48 发行人 中亦科技 EVO裸机安装管理系统 V1.0 2017SR468354 2017.05.10 50年 中亦科技 EVO-DBMonitor数据库集中

  49 发行人 2017SR468332 2017.07.05 50年

  监控系统 V1.0

  中亦科技 ORACLE SQL审核工具软件

  50 发行人 2017SR468339 2017.07.05 50年

  V1.0

  中亦科技大数据应用分析与管理运维

  51 发行人 2017SR714615 2017.09.20 50年

  系统 V1.0

  52 发行人 中亦科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V1.0 2018SR951162 2017.08.15 50年 53 发行人 亦维云管理平台 V2.0 2018SR806951 2018.03.18 50年

  54 发行人 亦维自动化运维管理平台 V3.0 2018SR722684 2018.06.13 50年 55 发行人 亦维 IT服务管理系统 V3.0 2018SR739664 2018.06.15 50年 56 发行人 亦维配置管理系统 V1.0 2018SR739938 2018.06.15 50年 57 发行人 中亦科技大数据实时监控系统 V1.0 2018SR958406 2018.09.21 50年 58 发行人 中亦科技备件管理系统 V1.0 2018SR950764 2018.09.27 50年 59 发行人 亦维流程引擎管理系统 V1.0 2019SR0920024 2019.03.30 50年 中亦科技 EVO-DR灾备切换管理系统

  60 发行人 2019SR0920133 2019.05.10 50年

  V1.0

  61 发行人 亦维 EVO-CPM云门户管理系统 V1.0 2019SR0920117 2019.05.20 50年 62 发行人 亦维EVO-BVS业务影响分析系统V1.0 2019SR0920129 2019.05.30 50年 中亦科技 EVO-DBaaS平台管理系统

  63 发行人 2019SR0920138 2019.06.10 50年

  V1.0

  64 发行人 中亦科技备件管理系统 V1.0 2019SR0919481 2019.06.16 50年 序 首次发表日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保护期限

  号 期

  亦维EVO-CDE配置采集发现引擎系统

  65 发行人 2019SR0920122 2019.06.30 50年

  V1.0

  66 发行人 中亦科技一体化移动端办公系统 V1.0 2019SR0914308 2019.07.01 50年 中亦科技EVO-BPM业务流程管理系统

  67 发行人 2019SR0560946 未发表 50年

  V1.0

  68 发行人 中亦科技大数据反欺诈风控平台 V1.0 2019SR0919488 未发表 50年 中亦科技 EVO-Collect信息自动采集系

  69 发行人 2019SR0919494 未发表 50年

  统 V1.0

  中亦科技大数据图分析对公征信风控

  70 发行人 2019SR0919491 未发表 50年

  平台 V1.0

  注 1: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发行人将上述第 46-48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出质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为发行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贷款提供担保。

  注 2: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4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的规定,发行人上述第 1-6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第 67-70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至首次发表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如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年内未发表的,保护期限为开发完成之日起 50年。

  (六)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设备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及其他设备等。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年 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账面净值为 213.75万元的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及其他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设置抵押或被查封的情形,发行人有权依法使用该等设备。

  (七) 发行人的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建工程。

  (八)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纠纷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九) 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行使的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述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等情形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指金额超过 2,000万元的销售合同、2,000万元的采购合同及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1、重大采购合同

  单位:万元

  序

  供应商名称 签署日期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履行情况

  号

  2019.06.14 5,425.41

  Oracle原厂授权及服务 正在履行

  甲骨文(中国)软件

  1

  2019年履

  系统有限公司

  2017.05.25 Oracle原厂授权及服务 4,312.83

  行完毕

  2020.03.25 日立原厂维保服务 3,121.25 正在履行

  日立数据管理(中

  2

  2018年履

  国)有限公司

  2018.03.28 日立原厂维保服务 2,231.47

  行完毕

  中铁信息计算机工 2018年履

  3 2018.05.17 服务器采购 2,638.98

  程有限责任公司 行完毕

  2、重大销售合同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签署日期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履行情况

  2019.06.06 HDS原厂维护服务 10,919.26 正在履行

  中国银行股份 2018年履

  1 2017.11.27 HDS原厂维护服务 5,480.00

  有限公司 行完毕

  2016.06.02 HDS原厂维护服务 5,265.00 2017年履

  序号 客户名称 签署日期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履行情况

  行完毕

  2019年履

  2018.12.10 HDS原厂维护服务 5,136.00

  行完毕

  Oracle软件许可扩容及维保

  2019.06.30 5,709.40 正在履行

  服务

  中国农业银行

  2

  股份有限公司 Oracle软件许可扩容及维保 2019年履

  2017.05.26 4,488.68

  服务 行完毕

  2016.12.26 IBM小型机采购 3,072.00 正在履行

  交通银行股份

  2017.10.13 再制造兼容 AIX小型机采购 2,622.70 正在履行

  3

  有限公司

  2018年履

  2017.10.24 IBM小型机采购 2,100.00

  行完毕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履

  4 2018.05.18 服务器采购 3,262.50

  征信中心 行完毕

  3、银行借款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贷款银行 贷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

  发行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设

  华夏银行股份

  置权利质押担保;

  1 有限公司北京 1,600 2020.5.25-2020.11.25

  徐晓飞、邵峰、田传科、刘娜、

  中关村支行

  李东平、李子敬提供保证担保

  中信银行北京 徐晓飞、邵峰、田传科、刘娜、

  3 4,000 2019.8.20-2020.7.31

  分行

  李东平、李子敬提供保证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上述重大合同的审阅,发行人已与相关方签署了书面合同,相关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发行人就相关合同履行的内部程序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正在履行中的合同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 合同主体的变更及合同的履行

  1、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中不存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

  2、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不存在履行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在相关政府网站的检索结果,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所述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

  (五)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保证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9年12月 31日,按照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净额约为 1,067.05万元,占发行人同期总资产的 1.54%;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约为 253.75万元,占发行人同期负债总额的 0.73%。

  基于上述,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已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增资扩股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中所述。

  2、收购或出售资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界定的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情形。

  (二) 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目前没有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的安排或计划。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

  1、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发行人于 2012年5月 28日召开的创立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2、发行人《公司章程》近三年的修改

  (1)2017年 3月 27日,发行人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的议案》,同意因股东股份转让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2)2017年 4月 26日,发行人召开 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议案》,同意因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3)2017年 6月 23日,发行人召开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的议案》,同意因股东股份转让及董事人数变化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4)2017年 8月 8日,发行人召开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的议案》,同意因股东股份转让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5)2018年 5月 30日,发行人召开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的议案》,同意因股东股份转让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6)2018年 7月 25日,发行人召开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的议案》,同意根据股东股份转让情况修改公司章程有关股东持股情况的表述。

  (7)2020年 3月 19日,发行人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的议案》,依据《公基于上述:

  1、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A股章程》

  1、2020年 6月 16日,发行人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的《A股章程》。

  2、发行人《A股章程》自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并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3、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和上市而制定的《A股章程》是在现行《公司章程》基础上,结合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订而成。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A股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上述:

  1、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A股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2、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A股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

  运作

  (一)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健全的组织机构,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专门委员会,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并具有规范的运行制度。

  据此,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发行人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是经 2020年 6月 8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

  内容及签署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的核查,最近三年以来(2017年至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会议资料的审查,最近三年以来(2017年至今),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基于上述: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组织机构,能够满足发行人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2、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发行人最近三年以来(2017年至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4、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合法、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董事的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发行人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人数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会成员为邵峰、徐晓飞、田传科、李东平、刘学、唐宇良、单勇;其中邵峰为董事长,刘学、唐宇良、单勇为独立董事,7名董事均由 2018年 4月 12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7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经核查,前述董事不存在《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2、监事的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监事由发行人职工代表担任,由发行人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其他 2名监事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任监事会成员为 3名,包括股东代表监事万庆、潘桂兰和职工代表监事陈大习,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万庆由发行人 2017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潘桂兰由发行人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述监事任期三年。经核查,前述监事不存在《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任黄远邦、乔举(兼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爱红,董事会秘书乔举。前述高级管理人员由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经核查,前述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近两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变化情

  况

  1、发行人董事的任职变化情况

  (1) 截至 2017年底,发行人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邵峰、徐晓飞、田传科、李东平以及独立董事陈磊、汪仁华、黄涛。其中,邵峰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2) 2018年 4月 12日,发行人召开 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新一届(第三届)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邵峰、徐晓飞、田传科、李东平以及独立董事刘学、唐宇良、单勇。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邵峰为公司董事长。

  2、发行人监事的任职变化情况

  (1) 截至 2017年底,发行人的监事会由 3人组成,包括龚学廷、乔举、崔(职工代表监事)。其中龚学廷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2) 2018年 4月 12日,发行人召开 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新一届(第三届)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万庆、乔举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陈大习。

  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万庆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3) 2018年 7月 10日,发行人召开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原监事乔举因工作需要辞去监事职务,股东大会选举蒋琦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4) 2019年 3月 7日,发行人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因蒋琦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股东大会选举潘桂兰为公司监事。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化情况

  (1) 截至 2017年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1人、副总经理 2人、财务总监 1人、董事会秘书 1人,即:总经理田传科,副总经理李东平、李军(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军,董事会秘书李军。

  (2) 2018年 1月 12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增加聘任杨玲、杜大山、冷劲、冯磊、黄远邦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爱红为公司财务总监、李军不再兼任财务总监。

  (3) 2018年 4月 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新一届董事会续聘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续聘田传科为总经理,续聘李东平、杨玲、杜大山、冷劲、冯磊、黄远邦为副总经理,续聘张爱红为财务总监。鉴于李军因个人原因届满离任、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决议由董事长邵峰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4) 2018年 7月 10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聘任乔举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4、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2018年至今)有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发生了变化,上述人员变动系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正常变动,相关增补和换选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据此,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1、 2018年 4月 12日,发行人召开 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刘学、唐宇良、单勇三人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2、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刘学、唐宇良、单勇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基于上述:

  1、发行人目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两年内有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发生了变化,该等变化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发行人所设立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的税务登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告知书》,北京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不再单独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 发行人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专项说明》、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应税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算

  销项税额,并按扣除当期允

  增值税 16%、13%、6% 17%、16%、6% 17%、6%

  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

  额计缴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15% 1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增值税 7% 7%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3% 3%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2% 2% 2%

  经核查,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1、所得税优惠税率

  发行人目前持有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0月25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1004026),有效期三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内符合上述规定的软件产品收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3、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及其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及其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企业所得税优惠 854.83 663.84 528.5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41.05 335.88 184.32

  增值税即征即退

  42.26 14.87 -

  税收优惠金额合计 1,238.14 1,014.59 712.85

  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13.01% 15.91% 21.90%

  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现变化,或公司无法满足相关税收政策的要求,将导致公司税收成本增加,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但扣除税收优惠影响后,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仍符合发行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政策不构成重大依赖。

  (四)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专项说明》、《非经常性损益专项说明》、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2017、2018、2019年期间,发行人收到经相关政府部门书面批复的、金额超过1万元(不含1万元)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1、2017年度

  单位:万元

  主体 补助项目 金额 政策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 2016年度

  发行人 稳岗补贴 6.97

  稳岗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63号)

  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 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关于申报 2017年企业购买中发行人 1.1

  会中介服务支持资金 介服务支持资金的通知》

  2、2018年度

  单位:万元

  主体 补助项目 金额 政策文件

  软件企业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发行人 14.87

  即征即退 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

  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和

  发行人 稳岗补贴 13.8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

  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5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

  发行人 37.26 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融资成本补贴

  发[2012]11号)

  3、2019年度

  单位:万元

  主体 补助项目 金额 政策文件

  软件企业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发行人 42.26

  即征即退 知》(财税[2011]10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

  企业知识产权质

  发行人 100 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押融资成本补贴

  [2012]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

  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北

  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

  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68号)、《人力

  发行人 稳岗补贴 17.93

  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

  发[2019]2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

  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4

  号)

  经审查,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明确的依据、真实、有效。

  (五)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2018年2月26日出具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发行人为该局辖区内的纳税企业,已经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于2018年6月8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发行人为该局登记企业,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2020年3月16日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发行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发行人于2020年7月16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系统查询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发行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登记户,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发行人在此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综上所述,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业的IT架构 “服务+产品”综合提供商,业务范围涵盖IT运行维护服务、原厂软硬件产品、自主智能运维产品和运营数据分析服务,未涉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经营业务。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进行了检索,近三年,未发现发行人所从事的生产及经营活动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二)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情况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八章“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所述,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不涉及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因素,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新世纪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签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该证书证明发行人的计算机软、硬件的维护服务和咨询服务;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不含分支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5日。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向发行人签发了《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证书证明发行人的IT网络、主机、存储、基础软件、应用软件的运行维护服务的IT服务管理体系符合ISO/IEC20000-1:2011标准,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3日。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向发行人签发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证书证明发行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设计开发、实施和服务;IT硬件和软件(网络、主机、存储、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运维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符合GB/T 22080-2016 idt ISO/IEC 27001:2013标准,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2月6日。

  CMMI Institute向发行人签发了CMMI3级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3日(CMMI ,全称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系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标准)。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监局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2020年1月19日出具的《证明》(京海市监信字(2019)152号)、《证明》(京海市监信字(2020)71号),发行人近三年内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八、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批文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依重要性依次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使用额(万元)

  1 全国 IT基础架构运维市场拓展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35,328.39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678.77

  3 智能化运维平台升级项目 6,878.18

  4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合计 60,885.34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高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剩余部分将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授权和批准

  (1)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2)项目备案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文号 备案部门

  全国 IT基础架构运维市场拓展和服务

  1 京西城发改(备)[2020]57号 西城区发改委

  体系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京西城发改(备)[2020]58号 西城区发改委

  3 智能化运维平台升级项目 京西城发改(备)[2020]56号 西城区发改委 4 补充流动资金 / /

  (3)项目环评审批

  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未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及《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不涉及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因素,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基于上述,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适当的批准和授权。

  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主营业展开,实施后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行人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该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投资项目的变更,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安排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发行人募集资金实行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他人合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没有与他人合作的情况。

  综上:

  1、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2、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有权部门的适当批准。

  3、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主营业务展开,实施后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 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5、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没有与他人合作的情况。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关系

  1、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年度-2022年度发展规划方案》,自成立至今,公司始终以“锻造凝炼IT服务,助推用户事业发展”为使命,以“服务+产品”双轮驱动为业务发展战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IT基础架构层从架构搭建、运行维护到自动化、智能化运维的全流程服务,同时为客户提供基于IT应用架构层的运营数据分析服务。

  未来公司将继续以客户和市场需求为中心,以技术积累和技术创新为依托,以“服务+产品”双轮驱动为载体,以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为支撑,以优化管理体制为保障,实现公司从IT基础架构向IT应用架构的多层级拓展、深层次覆盖和全方位发展。

  2、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是一家专业的IT架构“服务+产品”综合提供商,业务范围涵盖IT运行维护服务、原厂软硬件产品、自主智能运维产品和运营数据分析服务。

  据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法律风险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十一项科技服务业,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因此,发行人的业务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据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不存在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我们对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我们所称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系指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商誉和业务活动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如下一宗未决诉讼、一宗行政处罚:

  1、 发行人(作为原告)与长春市益泰信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服务合同纠纷

  2017年10月12日,发行人与长春市益泰信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泰信和”)签订《IBM高端设备原厂维保服务合同》,维保服务范围为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信网上运行的已过保修期的通信设备,服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服务费总计261.26万元。截至2018年6月7日,益泰信和已支付81万元,尚有180.26万元未支付。

  2018年6月7日,发行人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益泰信和向发行人支付服务费180.26万元;2)判令益泰信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息标准赔偿发行人逾期付款损失(以180.2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为4.9万元,最终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益泰信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2018年11月29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104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判决:1)益泰信和向发行人支付服务价款38.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益泰信和向发行人支付保全保险费0.3万元;3)驳回发行人其他诉讼请求。

  发行人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3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1民终130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1)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4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案已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尚在进一步审理中,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已就益泰信和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41.75万元。

  鉴于(1)上述案件中发行人为原告;(2)发行人已就益泰信和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3)案件涉诉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较小,对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据此,本所律师2、 发行人广州分公司税务罚款 2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穗天税一所简罚[2019]161444号),发行人广州分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申报所属期2019年1月至6月增值税,其中所属期2019年1-3月增值税当期申报期限为2019年4月18日,逾期92日。广州分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改正(且为零申报),属于逾期180日以下,且不符合轻微情节的情形,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发行人广州分公司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了全部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核查,发行人广州分公司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的罚款金额较低(200元)、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且罚款已足额缴纳,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三)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声明和保证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检索,除前述诉讼、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中国境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四)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声明和保证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检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在中国境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五) 根据我们对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的调查和了解,我们未发现与上述各方所做声明相反的事实存在。但是我们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

  1、我们的判断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声明和保证以及有关证言证据是按照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2、基于目前中国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限制以及对境外诉讼、仲裁、处罚的核查手段限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已经存在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讨论,但对其进行了总括性的审阅,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作了审查。

  本所认为,《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 发行人前身中亦有限设立的背景

  1、 2005年,中亦有限设立

  中亦有限2005年设立时,杨进(徐晓飞配偶)、田传科、邵峰、李东平、沈亚洲、牛虹等六人任职于安图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特”)。

  安图特系2000年在北京市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设立时的唯一股东为安图特国际有限公司(一家美国公司),2011年安图特的股东变更为安图特(香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技术及电子商务技术的开发,自产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提供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培训”。

  根据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的确认,2005年中亦有限设立的背景为:安图特筹备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杨进、田传科、邵峰、李东平、沈亚洲、牛虹等六人属于股权激励对象,但受限于当时适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资经营企业,因此,由相关激励对象设立中亦有限、并拟由中亦有限持有安图特的部分股权,从而实现员工股权激励。

  根据徐晓飞的说明,徐晓飞和杨进为夫妻关系,双方对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并无特别约定,中亦有限设立时徐晓飞出资的120万元系徐晓飞与杨进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徐晓飞、田传科、邵峰、李东平的确认,各方对杨进与徐晓飞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中亦有限的股权登记在徐晓飞名下均无异议。

  中亦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徐晓飞 货币 120 24.00

  田传科 货币 110 22.00

  邵峰 货币 100 20.00

  沈亚洲 货币 100 20.00

  牛虹 货币 35 7.00

  李东平 货币 35 7.00

  总计 500 100.00

  2、 2006年,叶宁和王明礼成为中亦有限股东

  根据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的确认,2006年安图特继续筹备股权激励计划,叶宁和王明礼符合激励条件,并通过受让股权方式成为中亦有限股东。

  2006年8月9日,徐晓飞、田传科、李东平、邵峰、沈亚洲、牛虹(作为转让方)与叶宁、王明礼(作为受让方)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叶宁分别受让徐晓飞持有的中亦有限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10万元)、田传科持有的中亦有限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10万元)和李东平持有的中亦有限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5万元),王明礼分别受让邵峰持有的中亦有限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10万元)、沈亚洲持有的中亦有限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10万元)、牛虹持有的中亦有限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10万元)、李东平持有的中亦有限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5万元),转让价格均为股东原出资额。

  本次股权变更履行的程序情况,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章“2、2006年股权转让”。

  叶宁、王明礼成为中亦有限股东后,中亦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徐晓飞 货币 110 22.00

  田传科 货币 100 20.00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邵峰 货币 90 18.00

  沈亚洲 货币 90 18.00

  王明礼 货币 35 7.00

  牛虹 货币 25 5.00

  李东平 货币 25 5.00

  叶宁 货币 25 5.00

  总计 500 100.00

  3、 2007年,中亦有限与安图特终止合作,中亦有限股东变更

  根据安图特与中亦有限于2007年1月23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备忘录》及于2008年12月23日签署的《结算协议》(以下合称“《终止合作协议》”)、相关凭证以及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的确认,股权激励筹备过程中,中亦有限与安图特就中亦有限取得安图特股权的相关事宜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于2007年1月终止合作关系、各自独立运营,杨进、田传科等因自身发展选择自安图特辞职,仍任职于安图特的员工(沈亚洲、王明礼、叶宁、牛虹)退出中亦有限。安图特与中亦有限就此签署了《终止合作协议》。根据《终止合作协议》,双方因业务合作产生的款项已全部结清。

  本次股权变更履行的程序情况,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章“3、2007年第一次股权转让”。

  股权变更后,中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杨进 货币 175 35.00

  徐晓飞 货币 110 22.00

  田传科 货币 100 20.00

  邵峰 货币 90 18.00

  李东平 货币 25 5.00

  总计 500 100.00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与安图特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纠纷。

  2020年6月13日,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进一步出具《确认函》,确认四方及发行人与安图特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任何纠纷。四方并承诺,如与安图特未来产生纠纷或争议而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四方将向发行人进行全额赔偿,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 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四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并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和具体情况

  关于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四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和具体情况,本所律师说明如下:

  1、 2012年,杨进与邵峰、田传科、李东平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共同控制发行人

  杨进与徐晓飞为夫妻关系。截至2012年6月发行人由中亦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杨进持股33.90%、田传科持股16%、邵峰持股16%、李东平持股12%。

  杨进与田传科、邵峰、李东平合计持股77.90%。杨进、田传科、邵峰并担任公司董事,杨进担任公司董事长、田传科担任公司总经理、邵峰和李东平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2年8月27日,杨进与邵峰、田传科、李东平签署《关于共同控制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明确自四方直接成为中亦有限股东之日以来,四方即通过在中亦有限/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式,实施一致行动。四方同意在该协议签署后继续通过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式,实施一致行动。

  2、 2014年,杨进去世,徐晓飞继承股权并确认不谋求公司控制权,邵峰、田传科和李东平三方共同控制发行人

  2014年7月,杨进因病去世。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编号:(2015)海民初第9362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各继承人达成协议,杨进所持有的发行人的33.90%的股份由其配偶徐晓飞继承。

  为维持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2015年3月24日,徐晓飞与三方邵峰、田传科和李东平签订前述《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1)三方将根据《一致行动协议》(注:指三方与杨进于2012年签署的前述《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共同控制发行人;(2)徐晓飞同意,认可《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支持和巩固三方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不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3)徐晓飞同意,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委托三方代其行使其所持有股份的如下股东权利:1)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2)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3)行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4)其他有关发行人经营决策的事项;(4)三方同意,在代徐晓飞行使上述股东权利前应首先协商一致推选一名代表(应为三方中的一方,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应按照三方根据《一致行动协议》所形成的一致意见具体执行上述委托事项;(5)就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徐晓飞应根据上述约定按照三方根据《一致行动协议》所形成的表决意见向受托方签署该次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补充协议一》签订后,徐晓飞未参与发行人董事会和日常管理决策,并按《补充协议一》的约定,由三方推选的代表代其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决策过程中巩固了三方对发行人的控制。

  2015年8月,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递交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基于2012年《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发行人将邵峰、田传科、李东平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3、 2017年,徐晓飞与邵峰、田传科、李东平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四方共同控制发行人

  2017年3月,发行人终止审查撤回前次IPO申报资料。

  发行人撤回前次IPO申报材料后,徐晓飞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拟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经沟通,2017年4月30日,徐晓飞与邵峰、田传科、李东平签订了原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协议(《关于共同控制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解除原有表决权委托安排,并由徐晓飞与邵峰、田传科、李东平共同控制发行人。

  根据《补充协议二》,四方确认:(1)共同提名徐晓飞担任公司董事、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2各方同意,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注:协议经各方签署生效),徐晓飞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不再委托三方代其行使并自行行使(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解除”)其所持有股份的如下股东权利:1)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2)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3)行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4)其他有关中亦科技经营决策的事项;(3)上述表决权委托解除后,四方将继续同意,各方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5)除各方一致同意的员工激励事项或各方届时另有约定外,各方在中亦科技A股上市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中亦科技股份,亦不在该等股份之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且应保持徐晓飞第一大股东的地位。

  2017年5月31日,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重新签订了《经重述的关于共同控制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现行一致行动协议》”)并在中信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四方确认共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并确认共同控制公司,并同意就此重新签订书面形式的协议。协议约定: 第一条 一致行动的确认和内容

  ……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将在中亦科技的下列事项上继续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无论各方中任意一方或多方是否直接持有中亦科技的股份:

  (1)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2)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

  (3)行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4)促使并保证所推荐的董事人选在中亦科技的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5)其他有关中亦科技经营决策的事项。

  4、各方在委托代理人行使中亦科技董事、股东权利时,必须向代理人告知本协议的内容,各方的代理人代为行使中亦科技董事、股东权利时亦必须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5、如就某一事项各方经充分沟通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各方中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准,其他成员应听取并采纳该意见,形成相同的意思表示并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6、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本协议长期有效。

  7、本协议签署之后,各方因任何原因增加的中亦科技股份均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 转让中亦科技股份的限制

  1、除各方一致同意的员工股权激励事项或各方届时另有约定外,各方在中亦科技A股上市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中亦科技股份,亦不在该等股份之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且应保持徐晓飞第一大股东的地位。

  2、各方自中亦科技A股上市挂牌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限售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中亦科技股份。

  3、中亦科技限售期届满之后,任何一方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中亦科技股份(“转让方”)时,转让方必须告知受让方本协议的内容,并以受让方同意承继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作为受让股份的先决条件。除转让方之外的本协议其他各方一致书面同意豁免受让方遵守本协议约定时除外。

  限售期届满后,各方通过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股东转让股份,不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

  第三条 除中亦科技外,各方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活动。

  第四条 除上述约定外,中亦科技A股上市后,各方应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一致行动人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变更及终止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限售期届满前,任何一方不得主动退出一致行动及解除本协议。

  2、自限售期届满起3年内,任何一方在中亦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不得主动退出一致行动,任何一方如提出辞去中亦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在确认其辞职对中亦科技无重大影响的前提下,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情形下),或由监事会决议通过后(在监事提出辞职的情形下)方可辞去。自该方辞职后,需中亦科技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并且年报显示其辞职对于中亦科技的稳定经营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该方方可退出一致行动。

  3、如四方中的三方因前款规定而退出一致行动,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4、担任中亦科技董事长的一方不得主动提出退出一致行动及解除本协议,直至本协议自动失效。

  5、本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必须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6、本协议的变更及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自动终止。

  2017年6月23日,经中亦科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徐晓飞被选举为公司董事,与其他三位共同控制人邵峰、田传科、李东平以及三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发行人董事会。

  2020年6月8日,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就《现行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争议解决机制。根据该补充协议,如就某一事项各方经充分沟通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各方中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准,其他成员应听取并采纳该意见,形成相同的意思表示并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如各方无法形成多数成员的意见,则以出任董事长的一方意见为准(如董事长职位出现空缺或董事长未由各方担任,则以各方之中最近出任董事长的一方意见为准),其他成员应听取并采纳该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并按该意见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基于《现行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人将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及上市尚待经深交所审核后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和深交所同意上市的决定。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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