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存员工与客户约定分享收益

2022-07-11 10:21:5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编辑:zgjrzk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福建监管局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000686.SZ)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东北证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指出,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上述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警示函原文:

  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2年6月29日

  
中国经济网

中国金融智库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投稿启示 - 法律声明 - 免责条款 - 隐私保护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http://www.zgjrzk.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05133号
版权所有:中国金融智库 sitemap
中国金融智库法律顾问:海勤律师事务所 王勇 合伙人 律师
中国金融智库 电话:8610-56225227/28/29/30 传真:010-5101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