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2020年第四季度CLSCI论文概览金融法领域

2021-07-20 21:45:22  来源: 搜狐网  编辑:zgjrzk  

  整理:周泽龄,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小编整理了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2020年10月-12月金融法领域的论文,一起来看看!

  1. 金融整治的法律治理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为例

  冯辉

  《法学》2 020年第12期

  作为我国金融监管中一种重要的机制和行为,金融整治涵盖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多个环节,具有问题与危机处置、行政处罚和规则重构等多重功能。在金融产业利益考量构成监管的客观约束、监管规则整体滞后于金融市场创新的现实场景下,金融整治具有止损、威慑和发现规则等重要功能,但其同时存在的投资者保护缺失、安全与效率失衡、监管意志替代市场判断等弊端亦不容忽视。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已引发广泛关注,是近期金融整治的典型样本。P2P金融整治应定位于综合性金融治理机制并强化公共产品供给和利益的平衡,以调整央地关系为核心完善整治主体及其职权设置, 以类型化、分步骤、维持合法借贷和投资关系的稳定为核心,提升整治标准和规则的合理性,促进 P2P 网贷平台向小额贷款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组织的转型,并以类型化治理和利益平衡为核心推进投资者保护。

  2. 数字货币的商法性研究

  王谨

  《法学杂志》2 020年第12期

  广义的数字货币包括了中央发行的数字货币和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狭义的数字货币仅指后者。由于数字货币同时具有货币及金融产品的某些特性,其法律性质也一直存在争议,且争论主要集中在数字货币是货币、商品还是证券,每种法律性质认定都有一些理论及司法实践支持。而数字货币的法律定性将直接对司法实践及商事监管产生一定的影响。文章分析了三种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观,结合我国的监管实际及促进数字货币发展的基本立场,对我国数字货币的商事监管提出了完善建议。

  3. 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研究

  汤维建

  《法学杂志》2 020年第12期

  我国证券市场的治理模式长期有“重行轻民”“重监管、轻诉讼”之弊,诉讼手段长期被司法解释所遮蔽和搁置。《证券法》修改后引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这一集团诉讼的核心要素,并确定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为诉讼代表人,自此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登上历史舞台。为使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行稳致远,有必要着力构建与完善诉讼代表机制、律师代理机制、通知公告机制、集团确认机制、成员进退机制、和解调解机制、效力扩张机制、执行分配机制、公私益诉讼融合机制、滥诉防控机制等集团诉讼所特有的诉讼机制。

  4. 大数据时代证券市场虚假申报操纵犯罪的司法认定

  商浩文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 6期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证券领域金融犯罪的有效治理,及时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这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稳定、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信息化时代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发展,以高频交易为代表的证券交易技术蓬勃发展,利用高频交易等算法优势进行证券操纵的行为也日益增多。高频交易下的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刑法定性差异化、操纵行为入罪标准复杂化、主观认定客观化等现实挑战。应进一步优化刑事司法认定的思路,将"滥用优势"界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入罪标准的判定上,要以市场优势的滥用作为违法所得认定的基本原则,并坚持整体性评价的判断方法;对"不以成交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要科学适用刑事推定规则。

  5. 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及其在中国法上的展开

  徐化耿

  《中外法学》2020年第 6期

  信义义务起源于信托领域,忠实义务是其核心内容。从抽象意义来看,忠实义务

  的基本要求包括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唯一利益或最佳利益服务,以及禁止利益冲突。注意义务的标准高于忠实义务,但内涵并不明确,共计有商业判断规则、谨慎投资人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诚实信用四种学说可供参考。英美法上,违反信义义务的特殊法律责任包括衡平法上的返还获利以及拟制信托,它们具有惩罚性。中国法上,忠实义务体现为一系列禁止性规范,注意义务则呈现为一般条款与不确定概念,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侵权类型。注意义务具体化可以适用比例原则以及动态系统论。中国法可以在医疗等领域推广适用信义义务。

  6. 主动退市中投资者保护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张艳

  《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 6期

  我国现行的决议模式将退市等同于公司结构性措施,将投资者等同于类别股股东,试图通过强化投资者的表决权压制退市决议,是按照公司法中的股东保护理解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的产物。决议模式不仅不能满足退市投资者的受保护需求,反而导致诸多不良后果,退市投资者保护模式亟需实现从决议模式向补偿模式的转型。补偿模式能更精准地满足投资者在主动退市中的受保护需求,更均衡地处理公司自治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妥适地安置退市投资者保护问题的法教义学归属且高度契合注册制理念。补偿模式在证券法教义学中的定位是证券收购制度框架内的强制要约,收购人须向所有投资者发出以特定价格收购股票的公开要约,该要约须为完全要约,且须以现金为对价。

  7. 美国投资型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及其借鉴

  李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 6期

  国法以保险产品性质为界分,对保险公司的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资金实行互异但效果趋同的投资监管模式,从而有效控制保险公司金融力量的滥用。尽管美国各州保险法将独立账户资金豁免于州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普通账户资金运用的监管,但在功能性监管路径下,通过将独立账户经营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归入“证券”进行监管,使得独立账户资金的投资遵循联邦法下关于“投资公司”投资的严格监管规定,从而实现对金融资本滥用的严密控制。美国对投资型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从产品属性上看,我国的投连险与异化了的万能险,本质上均具有“证券”投资属性,而且投连险独立账户资金以及万能险单独账户资金的具体运作与证券投资基金无异。因此,我国投资型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的完善,可以在功能性监管理念下,扩大《证券法》上的“证券”概念,将归属“证券”序列的投资型保险纳入证券监管体系,相应地,经营该类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账户就属于“投资基金”,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的对外投资监管规则,从而约束保险公司金融力量滥用。

  8. 股权代持的司法裁判与规范理念

  葛伟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 6期

  广义上的股权代持泛指名义股东和真实权利人发生分离的情形。狭义的股权代持仅发生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股权代持的特征主要包括主体的分离性、方式的隐蔽性、标的的特殊性。用信托原理解释股权代持的性质更为合理。实践中的纠纷主要分为三类。首先,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双方之间要有代持的合意,同时要区分对内关系/对外关系、股权代持关系/股权转让关系、股权归属关系/委托投资关系。其次,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原则上此类协议是有效的,但是一些金融类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归于无效。最后,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尽管部分学者持有异议,实务界普遍认为,基于合同相对性、公示效力、外观主义和利益衡量等因素,实际出资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9. 金融风险预警的法制逻辑

  靳文辉

  《法学》2 020年第11期

  金融风险预警技术和方法的科学性、预警组织的规范性及预警评估体系的合理性是决定金融风险预警准确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它们均需要法律制度的促成与保障。在预警技术和方法运用方面,法律可促成预警指标选取和预警系统构造在价值预设与利益判断上的适当性,保证金融风险预警技术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统一。在预警组织建构方面,法律可通过对金融风险预警组织形态和结构的规范,促成金融风险预警行为的秩序与效率。在预警评估体系确定方面,法律制度可从国家安全、金融企业合规和社会认知层面对金融风险预警评估的对象和范围予以确认,确保金融风险预警评估范围的确定性和周延性。

  10. 中国存托凭证存托人“自益行为”的规制进路以《证券法》的规制逻辑为基础展开

  冯果,薛亦飒

  《清华法学》2 020年第6期

  存托凭证存托人是连接外国上市公司与境内投资者的中枢和桥梁。存托人利用通道角色实施自益行为在实践中已被证实是客观存在,绝非伪命题。我国当前的"存托人无责任论"深受美国"双重实体理论"的影响,却不具备美国的监管条件,反而会酿成存托人实施自益行为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作为存托人实施自益行为的现实表明,存托人从事存托凭证相关业务已经突破了银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的监管范畴,而应当被纳入证券法进行规制,应以存托人的功能定位为起点,以存托人的发行注册和持续信息披露为核心,识别、凸显存托人"证券市场看门人"职责,最后以虚假陈述的认定为一般原理,结合行政监督,重构存托人的规制体系。

  11. 欺诈市场理论反思

  耿利航

  《法学研究》2 020年第6期

  对于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参考美国欺诈市场理论,给出了推定虚假陈述与投资者之间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之裁判规则。然而,不仅欺诈市场理论在美国经历了激烈的、持续的理论和司法适用纷争,该理论所支撑的虚假陈述民事集团诉讼补偿投资者和威慑不当行为人的政策目标也落空。政策困境是美国欺诈市场理论和司法适用纷争缘起之主因。在同为欺诈市场理论支撑下的中国虚假陈述民事群体诉讼既往实践中,法院不仅遇到了同样的司法适用窘迫,政策困境也一样不少。立法(司法) 的努力方向应是竭力控制公司对外赔偿责任,将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核心目标定位在打击隐于公司背后的实施欺诈责任人。法院适当提高代表人诉讼中交易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门槛,也许是一个暂时可行的改革方案。

  12.金融风险生成的契约群逻辑及其法律规制

  徐英军

  《法学评论》2 020年第6期

  金融契约群不仅是组织投融资协作、创新金融交易模式的法律工具,也成为个体风险分配与转移、公共风险生成与扩散的载体。金融契约群的网状发散结构加重了群成员间信息不对称程度;“群主”的权威治理使得群成员的意思非自治性更加显著,可能损及交易公正和市场秩序。金融契约群的互联扩展特征和系统连动机制,也加剧金融机构互联和跨市场风险回馈,加速个体风险向公共风险转化,助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生成。对金融契约群的法律规制应沿循公私法协同并用路径,以“规制性私法”理念实现合同法律等私法规范维护公序公益之功能,增设契约群特殊立法,运用合同效力否定司法裁判引导契约群行为,加重“群主”责任、对契约群交易实施穿透监管。

  13. 论中国双层股权上市的规制

  吴尚轩

  《法学论坛》2 020年第6期

  科技创新对全球商事活动实践和理论变革影响日益深刻,科技企业实践促使双层股权重归学界视野可视为一项典型例证。进入2 1世纪,科技企业双层股权上市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扩张,促使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法域对该结构从禁止转向许可。作为融资手段和公司治理结构,双层股权存在代理问题加剧和促进效应衰减等风险,各法域双层股权规制体系围绕防范上述风险加以建构。中国大陆双层股权上市探索始于2019年,其规制体系展现出审慎试验的逻辑取向。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关键改革,该探索事关中国全球市场竞争力塑造与发展模式转型; 对该体系的规制,应立足相应制度环境,实现效益促进与风险防范有机平衡,探寻两者之最大公约数。

  14. 美国汇率反补贴新规之国际合法性研判

  韩龙

  《法学》2 020年第10期

  2020年4月 6日美国开始实施的汇率反补贴新规一反“二战”后数十年的传统,将他国货币低估作为汇率补贴,并对货币低估情况下实行汇率反补贴的利益授予与专向性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厘定。从全球多边货币制度审视,美国汇率反补贴新规以均衡REER为标准确定他国汇率低估与否及多寡,进而征收汇率反补贴税,有悖于《IMF协定》规定的自由汇率制。在方法上,尽管美国均衡REER与IMF监督中采用的EBA方法相近,但二者在制度上存在根本差异,其无法从IMF那里获得正当性背书,会严重侵害他国货币主权。从全球多边贸易制度审视,虽然美国声称其汇率反补贴新规与WTO法一致,但与 WTO法确定国内补贴需满足的财政资助、利益授予和专向性要求是相背离的。就财政资助而言,货币兑换与《SCM协定》规定的财政资助的意涵和主体适格性严重不符。就利益授予而言,美国以臆造的均衡REER为基准来衡量利益授予,背弃了WTO法的市场基准。就专向性而言,美国以企业从事国际货物买卖为标准认定专向性,违背了WTO法以产品同类性为标准的规定和实践。应对美国的这一做法,《IMF协定》和WTO法都难尽人意,国际法上的反制虽有可取之处,但亦非完美。相较而言,人民币国际化不需要美元与人民币或其他货币之间进行兑换,因而不失为应对美国汇率反补贴的良策。在人民币国际化实现之前,采取美元之外的外币进行支付和结算,亦可规避对美国汇率反补贴新规的适用。

  15. 我国保险法因果关系判断路径与规则

  初北平

  《中国法学》2 020年第5期

  我国保险法因果关系判断规则的分歧根源在于对保险法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混同及对合同解释功能的忽略。因果关系规则考察或构建方法论中的不同概念表达,导致“效果”和“结果”的原因与“纯粹条件”和“背景因素”的概念区分始终没有达成共识。我国保险司法实践中应采用“原因概念”统一、事实原因发现、合同解释与“实质作 用”标准相结合来发现法律原因的逐级递进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并警惕引入“比例因果 关系”标准的弊端。可在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中对“实质作用原因”的概念进行诠释,确立合同解释以及复合原因选择的基本规则,鼓励在保险条款中约定更为详尽的比例因果关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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