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例┃五莲县XX石油有限公司X加油站未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

2022-06-06 08:03:52  来源: 网易网  编辑:zgjrzk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0日,五莲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许XX、张XX,对五莲县XX石油有限公司X加油站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在站长李XX配合下检查发现:加油站未购买李XX安全生产责任险(加油站缺少站长李XX的安责险购买记录)。检查当日,对李XX进行了询问,采集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李XX身份证复印件、加油站安全生产责任险复印件及加油站花名册等证据。

经执法调查、固定违法证据、法制审核等执法程序,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五莲县XX石油有限公司X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站长李XX作出处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0日,经复查,该公司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所提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2022年1月26日,该公司通过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玖仟元,李XX通过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柒佰元。本案已结案。

法律适用分析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加油站未购买李XX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应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李XX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深刻,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五莲县应急管理局对五莲县XX石油有限公司X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站长李XX作出处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除了基础的保险理赔功能,安责险最显著的险种功能特点即是有效的事故风险防控。保险公司通过自身或借助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从而有效排除、避免相应安全生产风险发生。同时,通过灵活控制保费费率,倒逼企业重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安责险的理赔保障功能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完善,但问题的重点在于,安责险市场业务未有效落实。在众多安全生产事故中,企业雇主或未投保安责险,或只投保部分安责险,相应的保险保障优势作用难以发挥。从政府机关角度而言,应更加重视安责险的政策落实工作,在整体的试点指导意见之外,继续推进相应的行政监管细则,促进政策有效实施。

相关内容推荐

来源:五莲县应急管理局


网易网
中国金融智库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投稿启示 - 法律声明 - 免责条款 - 隐私保护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http://www.zgjrzk.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05133号
版权所有:中国金融智库 sitemap
中国金融智库法律顾问:海勤律师事务所 王勇 合伙人 律师
中国金融智库 电话:8610-56225227/28/29/30 传真:010-5101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