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本人骑行”

2022-05-30 08:14:39  来源: 网易网  编辑:zgjrzk  

  “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本人骑行”。浙江平阳,一男子骑他人解锁的电动车发生事故,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只能自己赔偿43943元。

  (案例来源:浙江平阳县法院)

  小董和小沈(化姓)出门的时候,由小沈扫开了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交给小董骑行,小沈坐在电动车的后座上。

  出发不久,小董没有留意到前方的李阿婆,硬生生地撞了上去,阿婆左腿骨折、右腿挫伤,双腿膝关节损伤。

  经过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小董负事故全部责任,李阿婆无责任。小董需赔偿阿婆医疗费等损失43943.82元。

  小董起初认为,共享电动自行车都投保了骑行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应该由电动车的运营公司通过保险公司赔偿。

  但是,他们联系了运营公司,上传事故认定书等资料后,运营公司答复说,解锁人是小沈,事故责任人是小董,无法赔偿。

  阿婆和家人要求赔偿盯着紧,但是,小沈和小董只是打工人,无法拿出这么多钱来,只好一直搪塞,无奈之下,阿婆把小董告上法院。

  同时被告的还有共享电动车的保险公司,阿婆认为,运营公司投保的险种中,包括了附加医疗、住院补贴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责任保险。

  既然小董没有赔偿能力,李阿婆认为,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即便分担一些费用也好,这样,她也能及时解决医疗和后续治疗费用。

  可保险公司有他们的理由,他们拿出了保险条款,指出如果赔付,骑行人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要的条件是,要通过官方平台注册,接受使用协议,成为注册用户。第二个条件是通过官方平台正常用车流程获得平台提供的车辆。

  最关键的条件是,认证用户必须与实际用车人一致。但证据表明,扫码解锁人是小沈,而交警的事故责任书则显示,实际用车人是小董,所以保险公司无法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认可保险公司的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损害的,负有责任的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本次事故中,这辆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认证用户与实际用车人不一致,小董作为本次事故的侵权人,不符合约定的被保险人条件,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董赔偿李阿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94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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