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及3人收证监会警示函 两个月内第2度系统宕机

2022-07-12 20:00:4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编辑:zgjrzk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2日讯 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胡滔、邓曙光、陈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5月16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系统设计与升级变更未经充分论证和测试,升级回退方案不完备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权责分配机制不完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以下简称《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以下简称《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以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胡滔作为公司总裁助理、首席数字官,协管信息技术工作,邓曙光作为公司金融科技中心总监,陈卓作为公司金融科技中心核心交易开发部总经理,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以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今年5月16日,早间开盘后,有投资者反映称,招商证券系统崩溃,PC与APP端均无法登陆。随后,招商证券发微博致歉称,今早招商证券交易系统部分客户登陆出现异常,目前已恢复正常。

  这已是招商证券系统两个月来第二次发生崩溃。今年3月14日,早间开盘后,有投资者反馈招商证券交易系统出现故障,包括交易页面无法成交、无法撤单等问题,“招商证券崩了”出现在微博热搜榜上。

  深圳证监局于4月1日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招商证券在2022年3月14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变更管理不完善,应急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2022年5月16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系统设计与升级变更未经充分论证和测试,升级回退方案不完备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权责分配机制不完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以下简称《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以下简称《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以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23日

  关于对胡滔、邓曙光、陈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胡滔、邓曙光、陈卓:

  经查,我会发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22年5月16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系统设计与升级变更未经充分论证和测试,升级回退方案不完备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权责分配机制不完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二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以下简称《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胡滔作为公司总裁助理、首席数字官,协管信息技术工作,邓曙光作为公司金融科技中心总监,陈卓作为公司金融科技中心核心交易开发部总经理,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以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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