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类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

2021-10-26 16:42:17  来源: 腾讯网  编辑:zgjrzk  

  银行坏账率不断增加,降低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危害我国金融系统的良性运作,并且银行坏账形成的不良资产系规模最大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好银行类金融不良资产,不仅可以发挥金融不良资产的剩余价值,还可以改善我国的金融系统运行环境。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目前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在适用性、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方式、诉讼管辖权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产生原因和处置方式简介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产生原因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导致其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银行的国有属性使其经营理念僵化,没有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概念,导致银行改制后转型困难。其次,银行的贷款业务评估系统不够完善,评估工作不够深入,贷款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缺乏风险预警机制都导致了金融不良资产的产生。除了银行本身的问题,国有企业的经营意识不强,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较差,金融不良资产增多,为银行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国有企业经营问题,部分国企还存在故意拖欠贷款,有钱不还等行为,增加了银行的回款压力和贷款评估压力。由于内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导致我国产生了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平稳运行带来了巨大压力。

  (二)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对于银行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上,我国具有一套完整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手段:直接催收,在有效诉讼时效内运用合适的手段进行催收工作;协议处置,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协议调解,采用抵押、质押和拍卖等手段解决金融不良资产问题;借新债还旧债,通过将金融不良资产转化为新债,延期偿还本金和重新借债以偿还旧债的手段消除金融不良资产或转变金融不良资产的形式;通过法院起诉,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对无力偿还的企业资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转让金融不良资产,主要包括金融不良资产打包转让和单个转让,通过对于金融不良资产的转让,将银行的金融风险转让给第三方机构,降低银行经营风险。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

  在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方面,我国有着多层次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面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冲突,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会由于法律适用问题而产生法律冲突。为了解决各项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 2001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1]12 号)(以下简称“《十二条司法解释》”)。该规定明确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诉讼时效、管辖权归属、债务人通知等方面都作出了司法解释,为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奠定了基础。但随着《民法典》于 2021 年 1 月 1日正式施行,《十二条司法解释》因《民法典》实施而被废止,目前未就金融不良资产相关法律做出新的司法解释。在旧规定废止,新规定未出之际,需厘清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的优先适用性。

  (二)诉讼权归属的法律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金融不良资产相关诉讼问题的诉讼管辖权归属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即按照实际债务的归属权所属的银行所在地和债务公司实际所在地来归属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债务人和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人可能存在地域差别,实际诉讼过程中诉讼权的归属会对案件的实际审判工作带来影响,造成双方就诉讼权归属问题产生法律纠纷。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

  债权转让是我国处理金融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之一。《债权转让通知书》可以采取书面送达、公证送达、登报公告等多种方式。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由监管机构主导的多方共存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工作效率低下,而且监管机构权责不清,边界不明。不仅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也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这就会导致其监管松散,以权谋私的现象出现,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由监管机构主导的多方共存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工作效率低下,而且监管机构权责不清,边界不明。不仅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也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这就会导致其监管松散,以权谋私的现象出现,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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