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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随着金融反腐和强监管的深入推进,员工道德风险管控越来越受到各家银行重视。由于员工道德风险根源于员工行为规范,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偶发性、主观故意性等特点,再加上银行日常管理主要还在于业务发展,员工道德风险管控难度较大,效果无法有效评估。蒋某作为一名银行个贷中心的客户经理,由于对外投资失败导致资金紧张、负债较高,利用办理车贷职务便利,先后以32名客户名义办理车贷809万元,用于偿还因投资、经营企业所欠的债务、归还贷款利息及资金周转和消费等。剖析案件细节,员工道德风险管控三点启示值得借鉴:对外投资、负债、关联业务办理。
案件基本情况
蒋某作为甲银行A分行壹支行个贷中心客户经理,1971年7月22日出生。
(一)投资煤矿、煤炭经营、汽车经营,经营失败
2008年4月12日,蒋某投资543万元入股永兴县某煤矿,后发生合伙协议纠纷,2009年10月20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返还蒋某投资款54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标的款未执行到位;2013年10月24日,蒋某出资400万元参与某煤行有限公司的经营,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因煤炭市场原因,公司暂时停业,造成投资无法收回;2014年6月24日,蒋某成立某国际名车有限公司,实缴资本600万元,先后由谢某、余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将骗取贷款中260万元用在该公司。
(二)骗贷情况
因投资煤炭生产、经营等,造成负债,为周转资金,蒋某萌发骗取甲银行贷款用于充当“过桥资金”的念头。遂后,蒋某向亲戚朋友提出,以亲戚朋友的名义帮其贷款,或者通过亲戚朋友再介绍朋友来帮其贷款,并承诺给予感谢费、好处费,贷款本息由其归还。
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间,蒋某取得蒋甲某等32人的同意,由他们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等身份资料复印件,因蒋某与和佳汽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资某(另案处理)系老乡关系,且二人还有生意往来,其从和佳汽贸公司获取已盖章的销售合同、甲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商品订购单(需加盖和佳汽贸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让蒋甲某等30人在空白的甲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和商品订购单等虚假的车贷资料上签名按手印,蒋某又伪造了和佳汽贸公司购车首付款收款收据,之后,蒋某将上述资料交由甲银行壹支行负责受理、初审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经理资甲某(另案处理)初审并签字同意后上报审批,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领取信用卡,将信用卡激活或者提供短信激活码给蒋某,然后,蒋某按照规定先向车贷信用卡内存入车贷款3年的利息(按车贷金额12%计算)让银行扣缴,再持该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从和佳汽贸公司车辆销售POS机(甲银行车贷专用消费)刷卡套取资金,贷款资金到和佳汽贸公司账户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资金成通过转账或付现的方式将钱交给蒋某。
按以上操作程序,蒋某先后利用资某等32人的身份资料,共骗取甲银行汽车消费贷款32笔,共计809万元,所骗取的贷款用于偿还因投资、经营企业所欠的债务、归还贷款利息、贷款资金周转和个人消费开支。其中,6人系蒋某的亲属,均称系帮助其资金周转,其余12人系朋友或亲朋介绍相识,无偿提供帮助,其余14人均收取了蒋某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好处费。
法院认为,蒋某以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购车资料,骗取甲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经法院一审二审后,判决: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员工道德风险管控三点启示
(一)员工对外投资情况
银行员工对外投资过多,不仅会影响银行员工日常工作,而且还会引发道德风险,特别是投资失败后,由于资金紧张容易引发银行员工铤而走险。如,蒋某前两次投资近1000万元并且都没有收回来,这也是引发蒋某骗取银行贷款主要原因。
建议:各家银行应该建立对员工对外投资定期排查机制,掌握银行员工对外投资情况。一方面要求银行员工主动上报本人及其家属对外投资情况,另一方面要求各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利用第三方平台(如,企查查)查询下属员工对外投资情况,同时利用已经借入的各类外部数据进行预警。根据已排查到员工对外投资情况,并结合员工个人及家属经济状况,确定是否需要深入排查,评估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针对银行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不能以停留形式整改,即员工退出对外投资,应该着重评估员工对外投资对员工履职是否存在影响。
(二)员工负债情况
银行员工负债较高,超出其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不管是什么原因的负债,高负债员工永远都是员工道德风险管控的重点人群。正如判决书所披露,蒋某骗取的银行贷款相当部分都用于归还投资失败所带来的负债。笔者查询了裁判文书蒋某所涉及到判决书发现,蒋某涉及众多的民间借贷纠纷,利率都高达月息2%,并且至少有四起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时间就在蒋某骗取银行贷款期间(注:三起立案时间在2014年10月、11月,一起立案时间在2015年11月,这点充分说明当时甲银行壹支行对银行行为管理根本就不重视。)
建议:为更好的了解银行员工个人负债情况,各家应该建立员工征信报告和诉讼情况定期上报机制,一年至少一次,同时与各机构当地法院维护好关系,确保能及时获取本行员工诉讼情况。根据银行员工征信报告披露的负债及法院诉讼信息,重点开展员工道德风险排查。
(三)员工关联业务办理情况
判决书显示,蒋某骗取的32户贷款,其中6户为蒋某亲属;2013年蒋某投资400万元的某煤行公司股东之一资甲某以及以前的法人蒋乙某既是蒋某的亲属,也是蒋某用来骗贷的客户;蒋某甲银行账户多次收到甲银行车贷合作商和佳汽贸公司实际控制人儿子的资金(注:该资金均为骗贷资金)。上述这些都说明不管是蒋某投资合伙人还是银行业务合作方都由蒋某经办了相关车贷业务。
建议:笔者认为,不管是排查员工对外投资情况还是负债情况,都要将银行员工经办的业务关联起来,包括已经关联及潜在关联,只有如此,员工道德风险排查才能彻底到位.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湘0481刑初195号《蒋某贷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湘04刑终244号《蒋某贷款诈骗、职务侵占二审刑事判决书》
结束语
笔者认为,银行行业特征决定员工道德风险管控永远在路上,永远不能松懈。加强银行员工道德风险管控始终应密切关注员工行为与业务风险的关联,既要查明银行员工行为不规范是否存在业务风险,也要查清业务风险背后员工行为不规范问题,只有如此,员工道德风险管控各项措施才能落到实处,才能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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