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能在48小时内“死亡”,一门卫拒被认定工伤!此判定合理吗?

2022-06-19 08:05:08  来源: 腾讯网  编辑:zgjrzk  

  近日,哈尔滨某供热公司门卫马某因48小时内没有死亡,所以没有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一事引发争议。为何48小时内不“死亡”就没有赔偿?工伤的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

  一、案例分享

  马某是哈尔滨某供热公司的门卫。去年3月12日凌晨,马某像以往一样早起工作,可是没过多久,躺在收发室床上的妻子突然听到马某喊头疼,她马上把马某扶到床上坐下,并立刻拨打了“120”。在等待的过程中,马某和妻子柳某说,他怀疑自己是脑出血,并且出血量很大。

  “别抱啥希望了,没有机会了。”马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后,医生曾这样劝说过柳某。几个小时后,医生断定马某已经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此时,对于他的妻子柳某来说,拔不拔掉呼吸机是个无比艰难的决定。拔,意味着丈夫很快会停止呼吸,可在外地工作的女儿还没有回来看父亲最后一眼;不拔,则意味着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61个小时后,柳某和女儿还是决定拔掉呼吸机。而如她们所预料的一样,马某的死没有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柳某诉至法院,但一审和二审均未支持她的请求。必须在48小时内“死亡”,否则就拿不到工伤赔偿,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二、法律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马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2021年6月23日,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马某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同年10月2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气之下,柳某将哈尔滨市人社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及供热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马某从突发疾病晕倒,到入院治疗,再到确认死亡,从入院到死亡时间大约61小时。马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而关于马某的脑死亡是否等同于死亡,脑死亡时间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工伤的死亡时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信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并无不当。今年3月4日,法院驳回了柳某的诉讼请求。5月7日,柳某继续上诉后,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有很多人认为,这“48小时”的规定是否限制的过于严苛?

  人社部在2019年曾经有过一个答复,认为在工伤认定的把握上,要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扩大。实际上,《工伤保险条例》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保障,其制定的初衷是为了分散用工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济,满足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原本就是本着人道主义等公序良俗,对既有的工伤范围做了扩充。如果只是一味地扩增时间范围,这样下去可能会演变成员工在岗位上死亡就是工伤,无论是何死因。

  于本案而言,哈尔滨市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于法有据,但对于超出“48小时”难以认定工伤,却等于人为地给医院和家属设置了一道“救还是不救”的人性难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或许是超出48小时还能否认定为工伤,但暴露出的却是目前工伤的认定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希望有关部门可以以此为鉴,制定出能兼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的工伤制度。

  三、补充评析

  “高高兴兴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是每位劳动者的心愿,也是家人的期盼。但在现实工作中,总会有意外情况发生。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属于弱势群体,尤其是当员工在单位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想负责的情况下,员工维权极为不易,不仅自己要先支付巨额的治疗费,而且高昂的诉讼费、漫长的诉讼过程又会使很多员工望而却步,有的仅在老板那里获取了极少数额的赔偿就不了了之,有的甚至直接放弃了工伤赔偿。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用人单位不申请,劳动者也可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保网,防范风险,护企成长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凤凰WEEKLY


腾讯网
中国金融智库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投稿启示 - 法律声明 - 免责条款 - 隐私保护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http://www.zgjrzk.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05133号
版权所有:中国金融智库 sitemap
中国金融智库法律顾问:海勤律师事务所 王勇 合伙人 律师
中国金融智库 电话:8610-56225227/28/29/30 传真:010-5101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