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印发通知!事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2022-07-01 10:51:21  来源: 房产超市网  编辑:zgjrzk  

  6月27日,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公开招标实施的细则,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

  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银行公开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县银保监监管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择优选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根据《省建设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意见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建房发〔202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湖州市中心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公开招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州监管分局

  2022年6月27日

  湖州市中心城市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公开招标实施细则

  第 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择优选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根据《省建设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意见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建房发〔202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市范围内,符合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条件的商业银行的招标。

  第三条 成立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中心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招标工作,成员由建设、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组成,由建设部门具体实施招标。

  第四条 开展监管银行招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监管银行招标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

  (二)合规性原则。监管银行招标要符合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有关工作要求,做到合法合规。

  (三)安全性原则。监管银行招标要保证预售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条 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实施招标,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招标信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市建设局网站等进行公告。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参与监管银行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业机构。参与投标的银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州中心城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近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近2年内承担的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未被作出过行政处罚;

  (三)监管评级达到以下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在B级及B级以上;银保监分局监管评价结果在三级及以上(未开展监管评价的具有监管部门认可的同等水平)且与上次相比未发生下降2个及以上档次的情形。

  (四)财务稳健,不良贷款率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金融案件;

  (五)监管银行网络系统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确保预售资金信息实时传输,并根据监管部门的需要提供相应的金融数据服务。

  参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投标的,原则上由中心城市范围内最 高一 级机构(含总行)作为投标主体。

  第七条 招标按银行经营财务状况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水平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银行,建立监管银行库。

  经营财务状况指标是指反映竞标银行盈利能力、业务增长、资产质量等指标。服务水平指标是指反映竞标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核算服务、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指标。

  第八条 招标工作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也可以自行开展。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建设、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相关人员。每次参与评标的评委应为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招标结果生效后,工作小组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参与竞标银行,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市建设局网站等进行公告。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 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在监管银行库(含分支机构)中选择一家,开立一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则上优先选择项目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

  第十一条 中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心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参与预售资金监管资格。

  (一)出现监管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的;

  (二)不按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办法归还开发贷,有随意抽贷、压贷、断贷行为的,擅自扣划或者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以及存在其他重大预售资金监管违规行为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取得参与预售资金监管资格的;

  (四)没有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存在其它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来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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