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7-06 08:10:58  来源: 网易网  编辑:zgjrzk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开发行2,000.00万股新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6.54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30,8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74,907,641.51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5,892,358.49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22]第5-0001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并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7月5日,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55,892,358.49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及待置换的发行费用,目前存放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银行账号为391801808067698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隶属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隶属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锦绣支行隶属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3D NAND闪存主控芯片及移动存储模组解决方案技术改造及升级项目、SSD主控芯片技术开发、应用及产业化项目、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书面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令一、孙守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28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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