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案说法】必看!疫情防控30种违法违规行为,10个案例告诉你法律后果!

2022-08-24 17:19:34  来源: 网易网  编辑:zgjrzk  

近期

疫情防护形势严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警方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以下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01、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02、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6、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03、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9、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1、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2、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6、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8、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9、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0、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案例及法律评析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妨害疫情防控会造成什么后果

【案例1】

2021年10月28日,李某从外地返蓉后,拒绝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隐瞒其14天内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存在引起新冠肺炎疾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

【法律评析】:新冠疫情期间,每个公民都应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防疫决定、命令及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或者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规定及时向社区报备,故意隐瞒活动轨迹、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旅居史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春节临近,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入(返)川人员未严格按照国家《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要求,未及时向社区报备,故意隐瞒活动轨迹、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旅居史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情形,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首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最后,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

2022年1月7日,冯某某从河南省某中风险地区达到绵阳市涪城区后,未按照防疫规定主动到居住地社区报备,在明知自己的健康码变为黄码并经相关部门短信再三提醒后,仍未向社区报备,且于1月12日晚到居住地小区楼下超市购买商品,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给涪城区、绵阳市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评析】: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各级人民政府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发布的防疫决定、命令,并配合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如果健康码变为黄码或红码,或者按照规定需要医学观察的人员不按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或者需要进行核酸检测而不配合开展,破坏疫情防控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健康码为黄码、红码或需要医学观察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或需要进行核酸检测而不配合开展,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首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最后,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3】

2021年2月3日,冉某在深圳某站进站口防疫检查处拒不出示健康二维码,强行闯过防疫检查口。在防疫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阻拦并再三要求其出示健康二维码后,他仍然拒不出示并继续强行闯入。随后3名防疫工作人员将其拦下,在此过程中冉某情绪激动,侮辱工作人员并挥拳殴打1名工作人员脸部,在试图继续殴打时,被防疫人员合力制止。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律评析】: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事关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共安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防疫管控规定,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出入各类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拒不出示健康码和不佩戴口罩,或不配合测量体温、扫码、登记等防控工作,或冒用他人行程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出入各类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拒不出示健康码和不佩戴口罩,或不配合测量体温、扫码、登记等防控工作,或冒用他人行程码,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首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最后,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4】

2022年1月2日,巩某某违反兴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划定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公告》《兴平全域提级管控的紧急通知》关于禁止人员出户的规定,从家中(兴平市疫情防控管控区域)骑电动车外出,行至兴平市疫情防控封控区时被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评析】:在疫情防控时期,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疫决定、命令及卫生防疫机构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封控管理措施。如果违反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防疫机构依法采取的疫情封控管理措施,不配合封控管理要求,擅自外出、参加聚集性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参加聚集性活动,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首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最后,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5】

2020年2月21日至23日,湖北省某村4人先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其中,潘某某、王某无视疫情管控规定,2月5日至16日期间频繁出入,在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后,潘某某恶意隐瞒,聚集村民购物、打牌、垂钓,导致多名家人和牌友被感染。目前,该村确诊人数已达7人。因对村民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严重违反防控指令,原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某凤已被撤销党内职务,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3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凤、潘某某、王某三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法律评析】:在疫情防控时期,为避免传染病病毒传播,自觉主动报备个人健康情况、疾病症状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隐报、瞒报、谎报疾病症状,或者具有规定症状的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首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最后,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6】

某大学某校区医院副院长王某某明知自己的2名亲戚已经出现发热症状和肺炎影像学特征,在未报疾控中心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22日和28日先后将2名亲戚收进校区医院治疗(其中1名人员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该院院长李某不听取其他医护人员意见,违规同意收治,且未及时报告情况,引发可能传播疫情的重大风险,致使多名医护人员被隔离观察。2月1日,王某某被免职,解除聘用关系;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职;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法律评析】: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全面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务人员要做好“守门人”,对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患者,要详细登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按规定引导病人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对违反规定擅自接诊发热病人的医疗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个人诊所、药店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疫情扩散蔓延或者严重后果,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首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7】

2020年2月8日,广元市某村村主任宁某某与他人打牌赌博,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受案调查。宁某某身为中共党员、村主任,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参与聚众赌博,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精神置若罔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经纪检监察机关研究,决定对宁某某予以停职并立案审查。

【法律评析】:目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阻断疫情传播渠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公民应遵守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违反规定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首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最后,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8】

2021年1月3日,一网民报警称,其微信群中有人自称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希望有关部门核查。经查,顾某某为寻求刺激,将个人的核酸检测结果通知短信篡改为阳性,发送至微信群中,引发恐慌。后顾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评析】: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阻击“新冠”病毒,既要从医学的角度将其根除,也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凝聚共识;既要防止疫情蔓延,也要杜绝谣言散布。任何时候所有的网络活动者都要自觉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净化网络空间,共促和谐稳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也属于“公共场所”的组成部分,所有的网络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其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9】

2020年2月2日,社区防疫人员发现小区居民李某某出门未佩戴口罩,遂进行劝导,李某某拒绝佩戴并推搡防疫人员。随后,李某某又返回家中拿刀回到现场,持刀挥向防疫人员,后被制服。现场群众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李某某抓获归案。2月26日,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妨害公务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律评析】: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均应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任何人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首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10】

2020年1月29日,冕宁县某镇原正科级干部马某在参与该镇返乡人员信息摸排工作时,隐瞒1月19日其儿媳从湖北省武汉市,妻子、儿子、孙子、孙女4人从湖南省长沙市回冕宁的信息以及返乡家属于1月19日至22日4次参与亲戚团年聚餐活动(65人次)情况。并在2020年2月1日,在镇政府要求上报家属返乡情况时,继续隐瞒孙子的信息,为避免被查,还故意将儿媳名字更改后上报,2月8日,马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法律评析】: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形下,对红白喜事及宴会进行管控,目的是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不仅关系公民个体自身健康安全,也关系其亲朋好友健康安全,更关系全社会防疫措施的有效性。返乡人员未及时向社区(村)报备、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不严格执行“非必要不举办”原则,不严格遵守“喜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规定,不严控农村地区集市、坝坝宴规模和频次,自行举办50人及以上聚餐活动不制定疫情防控方案或未向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不严格执行“非必要不举办”原则,不严格遵守“喜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规定,不严控农村地区集市、坝坝宴规模和频次,自行举办50人及以上聚餐活动不制定疫情防控方案或未向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备,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首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最后,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

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安全。疫情防护形势严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要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警方将依法追究责任,推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来源:健康四川官微 四川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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