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沃尔玛啤酒日期造假事件凸显“改期”乱象

2021-05-25 13:44:11  来源: 百度  编辑:zgjrzk  

  食品生产日期竟能涂改!

  5月1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该局5月6日接到消费者与媒体报道内容一致的举报:举报人在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各分店买到的罐装进口啤酒,涉嫌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原保质期至2021年5月5日被改成2021年10月5日,经该局核实后,确认情况属实。

  随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所有沃尔玛门店展开现场调查。经检查,深圳沃尔玛于5月11日对涉事产品全部作出下架处理。

  据了解,5月14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案件目前尚在取证办理中。

  生产日期造假屡见不鲜

  深圳沃尔玛售卖篡改生产日期啤酒的事件,再次将超市食品“生产日期造假”问题推上风口浪尖。早在2011年8月,长沙的沃尔玛超市就曾因冰冻食品篡改生产日期被当地工商部门处罚;2014年5月,杭州的沃尔玛超市凤起路店因销售涂改生产日期食品被工商部门查处,并作为“杭州市食品安全典型案例”被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开通报。

  青岛广电曝光超市榴莲饼双层标签、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曝光“盒马鲜生”芦笋双生产日期……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后发现,近年来媒体曝光的超市食品生产日期疑似造假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商品被涂改生产日期,有的超市自制食品贴双层标签,甚至天天换生产日期。

  5月9日,华商报“华商大风视频”发布一条生产日期造假事件视频:西安市的刘先生为送礼,在该市华润万家西影店购买了多袋“老哥俩”稻花香大米,保质期12个月。刘先生确认包装袋上生产日期是2021年4月5日,就“放心”地购买了。回家后,他发现包装袋商标上方隐约有“生产日期2020/8/5合格”的不明显痕迹。而华润万家称厂家不赔付,让刘先生走司法程序或举报到市场监管部门。

  无独有偶,2020年12月05日,河北电视台也报道了类似事件,消费者在邯郸一家超市购买了几盒铁皮罐头,打印生产日期为“2020/05/05”,回家后却发现罐头生产日期上方有擦痕,拿验钞荧光笔照射就能看到“1101 2019”的印记。事后消费者找到超市,超市称自己也是“受害者”。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认为,如果商品生产日期存在造假,超市或商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先行赔付消费者,再由超市或商场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商场涂改生产日期问题的根源,在于这种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风险较低,因此经营者获利与违法成本相比具有较大优势,商场寄希望于蒙混过关,获得不当收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范世乾说。

  保质期内变质也属质量问题

  有的网友在短视频平台爆料,自己买到在保质期内的商品,但口感有问题,疑似变质;有的食品吃到一半发现变质,生产日期是否存在问题也无从考证。

  这就要谈到临期商品和临保商品的概念。临期商品是指即将过期但没有过期的商品;临保商品的意思接近,在一些管理规定中泛指临近保质期最后期限但还没过期的商品。

  国家高级食品检验师王思露认为,“保质期”的概念是“在保质期内,商家保证食品的风味口感符合产品描述”。“临期”依然在这个保证范围内,所以临期商品完全可以正常售卖。

  去年以来,由于疫情导致供应链货品囤积,临期商品售卖行业也成为投资风口,一些专卖临期商品的超市也应运而生,而普通超市对临期商品一般以打折等促销方式售卖。

  然而,并不是所有临期商品都能轻易被分辨出来。

  2021年4月5日晚5点,唐先生下班后在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家大型超市买了一份熟食,因为经常买,他并未在意生产日期。回家后,唐先生没有吃那份熟食,便放进了冰箱。但当天晚上翻冰箱时,唐先生居然闻到一股发霉的味道那份熟食买回来不到5个小时,就“长毛”了。

  “看到保质期最后一天就变质了,我都不知道应该生气还是庆幸。”查看包装袋上保质期,唐先生才发现,购买当天就是保质期的最后一天。

  唐先生向12345热线举报的次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协调这家超市与他调解。该超市经理称,售卖该熟食的摊位是超市外包的,超市只能督促他们配合超市管理。事后,该超市对唐先生作出了货品5倍价款的赔偿。

  郝庆丰认为,售卖临期商品固然合法,但食品在保质期内变质,也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仍然有权维权。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对即将过期产品是否应注明的问题没有统一标准,只有各地职能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求销售者应以各种方式注明食品临近保质期。比如原北京市工商局出台的《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规定:经营者应结合自身情况,主动向消费者明示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当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字样。

  消费者要大胆曝光

  “商场、超市修改商品生产日期构成欺诈性交易行为,需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范世乾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篡改商品生产日期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如果遇到这类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由该部门立案调查,并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威慑,除了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以外,消费者还应该大胆曝光,通过社会监督来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遏制这种行为。”范世乾提醒说,如果消费者想获得民事赔偿,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且不低于五百元的惩罚性赔偿;如果是食品,则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要求经营者在赔偿损失外,承担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且不低于一千元的赔偿金。

  郝庆丰也认为,消费者遇到生产日期造假或保质期内变质问题,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各种维权热线,联系市场监督部门进行维权。

  “总体上看,监管部门对这类事件的处理并不严,因此篡改日期问题屡有发生。”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认为,应当从制度上认定为“欺诈”,方可有效打击这种行为。

  【来源:法治周末,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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