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良:民事信托发展有助我国基础性民生保障制度建设

2022-05-11 10:41:34  来源: 新浪网  编辑:zgjrzk  

  我国《信托法》将信托划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与慈善信托三种。与英美国家先是发展民事信托、慈善信托,后是发展营业信托的顺序相反,我国最先发展的是营业信托,然后是慈善信托。随着我国进入小康社会,民众对民事信托拥有了较大的需求。但由于我国对民事信托的发展采取长期的抑制政策,将信托行业作为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导致对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慈善信托的界限划分不清,对发展民事信托的意义认识不够,对应该划归民事信托的领域归属不明的后果。本文立足于民事信托是我国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民生保障制度建设的观点,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和澄清。

  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慈善信托的区别

  现代的信托制度是由中世纪英国的“用益制度”发展而来的。“用益制度”的出现是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产权人出于对土地长子继承制度与土地继承税的规避;二是基督教信徒对国王禁止向教会赠与土地法律的规避。前者是以家庭成员保护与传承为私益目的的民事信托的来源,后者是以慈善事业为目的的公益信托的来源。因此,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是英美法系关于信托划分的两个基本类别。以1601年英国《慈善用益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标志,公益信托纳入政府的监管对象中,而对于私益信托,除了后来在美国得到广泛发展的商事信托,英美法系长期采取政府不干预政策。

  广义上,在英美法系,民事信托与私益信托基本上具有相同含义。江平教授认为:“我倾向于将我国《信托法》中的民事信托解释为普通法系的私益信托,而‘营业信托’只不过受托人为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的一类民事信托,这样理解比较符合信托法的原意以及信托理念。”江平教授认为民事信托是指广义的民商事信托,营业信托实际上指的是广义民事信托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本文非常认同江平教授对民事信托广义的解释观点,江平教授对民事信托的解释不仅符合普通法系信托的传统与理念,也符合我国《民法典》“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但在我国,营业信托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被认为是国家特许的金融机构受托进行的投融资和财富管理的商事信托行为,其涉及的商事主体范围与经营范围比一般的商事信托要窄。

  狭义上,民事信托是指除了国家规定的营业信托机构特定经营范围之外的私益信托。民事信托不仅包含了受托人为纯粹的自然人主体的私益信托,也包含了受托人为一部分商事主体的私益信托。这个狭义上对民事信托的界定符合我国《信托法》将信托划分为民事、营业、公益信托三种类型的立法精神。据此,本文采取狭义上的民事信托界定方法,认为民事信托具有不同于营业信托与慈善信托的以下特点。

  一是具有财产管理、传承,亲属的照护等私益目的。一般来说,民事信托具有对家庭财产的管理、传承做出信托安排的目的,同时也具有对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残障人士、老年人未来的生活、教育、照顾、看护等做出信托安排的需要目的,其信托目的具有明确的私益性。而营业信托是委托人出于投融资的需要,仅以获得投资利润为目的,也具有私益性。公益信托则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信托财产的收益不具有为委托人的家庭传承、近亲属的生活照护等私益目的,而是具有慈善等公益目的。

  二是受益人一般为包括本人在内的明确的家庭成员。民事信托一般是为了家庭成员利益而设立的他益信托,也有为了自身年老、残疾等照护为目的的自益信托,营业信托一般是以获得利润为目的的自益信托。公益信托则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不能归入他益信托与自益信托的范围。在特殊情况下,委托人有时也会为了实现某一个非公益的目的(如照料宠物、修缮墓碑等)设立没有明确的受益人的民事信托,这种信托称为私益的目的信托,也属于民事信托的范畴。

  三是受托人为委托人所信任的自然人和法人。民事信托最能体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也是目前我国法律与政策允许的可以以自然人及非金融机构为受托人的唯一信托类别,民事信托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与人身信任关系,需要监管机构介入的范围与深度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在我国,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为特定的信托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营业信托涉及公众利益与金融市场的管理。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及慈善组织,也涉及特殊的社会公众利益。营业信托与慈善信托都应该受到监管机构的主体准入、信息披露、备案登记等事项的严格监管。

  四是信托财产范围广泛并采取稳健型的管理策略。民事信托财产范围非常广泛,除了资金外,不动产与动产都可以成为民事信托的财产,因要服从家庭财产传承及亲属长期照护的目的,其管理及投资的方式具有非标准性和个性化的特点,投资策略是保守和稳健型的。而我国目前家庭参与营业信托投资的财产只能是资金,其投资的产品具有标准化、证券性的特点,投资策略是一般是积极与进取型的。慈善信托的财产范围虽然与民事信托财产一样具有非常广泛的特点,但目前由于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不完善,除资金与大部分动产外,委托人至今不能用不动产、股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设立有效的民事信托与慈善信托。

  发展民事信托的制度价值与意义

  普通家庭财产管理与传承的需要

  当前我国普通家庭的财富积累数额已经非常庞大,普通家庭持有的房产、股票(权)等非现金类资产占到了家庭资产的70%以上,对这些资产的委托管理与传承的需求非常旺盛。信托是最适合普通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工具。

  实现《民法典》立法目的的需要

  信托法调整的是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对财产进行长期管理的财产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一种特殊方式,信托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民法与信托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发展民事信托,可以更好地实现《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普通公民和家庭将其合法财产设立民事信托,通过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可以实现其合法财产的保护;通过明晰信托受益权的方式,使财产得到有效的管理与安全的传承,促进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通过设立照护信托、遗嘱信托,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弘扬了“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完善信托制度体系、培养信义精神的需要

  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营业信托法律制度,慈善信托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中。但目前我国营业信托与慈善信托机构是靠着特殊的行业许可和严格的外部监管进行运作的,尚缺乏遵循忠实与勤勉的信义精神进行自我约束和服务客户的能力。与营业信托、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为受到严格监管的信托机构与慈善组织不同,民事信托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任的自然人或者非金融机构法人。受托人要凭借自己卓越的财产管理能力、杰出的信托事务管理水平、良好的信用和声誉来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受托人要忠实于委托人与受益人,勤勉尽责,发展民事信托是培养受托人形成信义精神的基础和必由之路。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发展民事信托向整个信托行业以至于金融服务业传输这种信义精神,如果整个金融服务业人员都怀有“信义精神”去服务客户,实业界都秉承“工匠精神”去制造产品,我们就会更快地迈向发达国家,社会将变得更加美好。

  发挥金融机构优势、发展普惠金融的需要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形成了对高净值客户资金类产品的理财业务优势,《资管新规》的颁布,使其对理财产品的设计、管理更加规范。商业银行在进行投资基金的托管业务中也积累了丰富的托管业务经验。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正在由服务高净值客户为主向服务大众的普惠金融转型。发展民事信托,有助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提供更多的适合大众的普惠金融产品,同时为民事信托财产提供更加安全的托管服务。

  民事信托需求及典型应用场景

  目前国内民众对民事信托的需求非常旺盛,弱势群体、普通家庭、民营企业家与高净值人士对民事信托都有不同功能与种类的需求,民事信托的需求及典型应用场景如下。

  弱势群体保护信托

  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不具有财产管理能力或者管理能力较弱,同时也不具有自我照护能力或者自理能力低,对民事信托的需求在于其财产的安全性保护及生活的照护功能。

  残疾人保护信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据2011年中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我国有超过8600万人(约占总人口的1/16)被认定为残疾人(包括2100万聋哑人和1300万盲人)。这些残疾人涉及超过7000万个家庭,特别是有残障子女的家庭,父母迫切希望通过民事信托制度解决残障子女的财产管理与长期照护问题。

  监护信托:《民法典》虽然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监护制度,但监护制度非常不稳定,监护人肩负被监护人财产管理及生活照护的双重职责,很多监护人缺乏财产管理的知识与能力,没有更多时间对被监护人进行看护,因此经常会发生监护人不愿意监护及因监护财产发生争议的问题,对被监护人的生活及合法权益造成不利的影响。监护支援信托可由专业的受托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对被监护人的生活进行专业的照料,可有效地减轻监护人的负担,降低监护人的道德风险,实现对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

  老年人保护信托: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未来养老问题是一个为政府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我国居民的绝大部分财富分布在20世纪50?70年代出生的、已经退休和将要退休的人手中,这类人群具有养老与财产代际传承的强烈需求。老年人与准老年人持有的不动产多、金额大,管理处分难度大,但实际上老年人的财产管理能力很弱,具有一定的委托他人持续管理其不动产并且作为养老基金的需要。民事信托是实现这种需要、有效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问题、解决财富代际传承问题的有效手段。

  普通民事信托

  与金融机构开展的由委托人作为单一受益人、以赚取短期投资利润为目的的资金理财业务不同,我国的普通居民对于设立以下民事信托具有广泛的需求:一是设立具有长期性、多重目的性的民事信托。普通的居民和家庭需要设立民事信托对自己的财产做出长期的管理与传承规划,需要隔离因家庭成员离婚、负债而对家庭财产造成的风险,需要保障和照料家人的生活。二是设立对家庭多种类财产进行管理的信托。与单纯的资金理财业务不同,我国家庭目前具有对多种类家庭财产设立民事信托的需求,如设立不动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保险金信托、收藏品信托等。三是设立多个受益人的信托。家庭的成员有老有小、身体与智力的健康程度不同,需要保护和照料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委托人可以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设立多个不同受益人的信托。

  遗嘱信托

  合同信托与遗嘱信托是我国《信托法》规定的民事信托的主要设立方式,我国《民法典》第1133条也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一些居民生前基于减少家庭矛盾的需要,不希望以信托合同的方式设立信托,而愿意采取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针对遗嘱信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某1、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为“第一例”国内遗嘱信托可查案例。针对遗嘱信托,各地律师协会也纷纷制定了“遗嘱信托操作指引”,可以预见,如果配套制度健全,遗嘱信托在我国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前景。

  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种有效的财富传承方式,是高净值人士首选的一种管理家族资产的载体,是“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在我国,家族信托与普通的家庭民事信托的主要区别在于家族信托的门槛较高,初始信托财产不应少于1000万元(见银保监会信托部于2018年8月17日向各地银保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设立流程也更加复杂。家族信托业务是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与信托公司大力开展的民事信托业务,也受到了高净值客户的欢迎。

  私益目的信托

  我国《信托法》对私益目的信托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信托法》第二条允许可以为特定目的设立信托,另一方面《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信托无效。但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韩国均已经认可设立目的信托。我国在以下领域存在设立私益目的信托的需求:第一,民营企业为员工设立目的信托;第二,为特定区域如自己的家乡、为特定人群谋福利设立目的信托;第三,设立目的信托实现宗教捐赠的目的;第四,设立目的信托实现向未注册团体进行捐助,维护宗祠、墓碑等以纪念逝去的亲人的目的;第五,设立目的信托照料特定的动物。因此,在未来,我国允许设立私益目的信托应该是大势所趋。

  | 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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