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_手机新浪网

2022-05-28 10:23:33  来源: 新浪网  编辑:zgjrzk  

  股票代码:000921股票简称:海信家电公告编号:2022-026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20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以书面议案方式召开。

  2、董事出席会议情况: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

  (三)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及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代表本公司处理因修改《公司章程》而所需之备案、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的具体内容已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的具体内容已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经修订的制度全文已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经修订的制度全文已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及批准《关于本公司董事长基本年薪的议案》(董事长代慧忠先生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参考本公司所在行业和地区的董事长薪酬水平,同意本公司董事长领取基本年薪每年税前人民币26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议召开本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议案》(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一、二、五项议案须提交本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对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本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本公司董事长基本年薪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董事长基本年薪,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规模以及参照上市公司薪酬水平,薪酬标准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董事长薪酬事项。

  独立非执行董事:马金泉钟耕深张世杰

  2022年5月27日

  股票代码:000921股票简称:海信家电公告编号:2022-027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于2022年6月24日(星期五)下午3:00召开本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会议届次: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说明:经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本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24日(星期五)下午3: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6月24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公司A股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投票规则:本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15日

  2、H股股东暂停过户日: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24日(包括首尾两日)

  (七)出席对象:

  1、于2022年6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若填妥并于2022年6月15日或之前交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确认回执(请见附件一),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未能填妥或交回回执将不会影响合资格股东出席股东大会。H股股东的出席要求具体请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在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2021年股东周年大会通知》等相关公告。

  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专业人士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本次股东大会将听取独立非执行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上述第1至10项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21年年度报告》《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一届监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上述第11至13项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第1至第1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13项议案为特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方法

  1、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A股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亦可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

  2、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除应当在2022年6月15日或之前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确认回执交回本公司外(回复方式可采用来人、邮递或者传真),还必须将其转让文件及有关股票凭证于2022年6月15日或以前,送交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3、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亦可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2年6月15日或之前

  (三)登记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528303传真:(0757)28361055

  (四)受托行使表决权人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757)28362570传真:(0757)28361055

  联系部门:证券部

  2、会议费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出现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影响的情况,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的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21

  2、投票简称:海信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6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6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备查文件

  (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附件一:确认回执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参加回执

  根据本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所有欲参加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本公司股东,需填写以下确认表:

  姓名: 持股情况:股

  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股东签名:

  附注:

  1.请用正楷填写此确认表,此表可复印使用。

  2.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请提供可证明阁下持股情况的文件副本。

  4.此表可采用来人、来函或传真的形式,于2022年6月15日或之前送达本公司。

  5.(1)如此表采用来人或来函形式,请递送至下述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528303

  (2)如此表采用传真形式,请传至: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号码:86-757-28361055

  附件二: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按如下意思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相关文件:

  ■

  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委托人股东账号:

  代理人签名: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2年5月27日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董事会功能,做到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等监督方式的有机结合,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符合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一)该名人士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该名人士不再享有该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中的任期一致,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或授权开展内部控制的审计、检查、监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就外聘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二)按适用的标准审核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就外聘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五)就上述第(四)项而言:

  1、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及

  2、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会计及财务汇报人员、监察主任或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七)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八)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九)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十)审核及检讨公司的财务、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一)检查外聘审计机构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审计机构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十二)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三)督促外聘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十四)就本细则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十五)审核及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六)担任公司与外聘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十七)建立反腐、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十八)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十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于合理时段内先后将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纪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最后定稿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应委任会议秘书,会议记录由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中国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22年5月27日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信息披露义务人保密意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以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四)公司除应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对信息披露事宜负直接责任;

  (三)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条公司建立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系统。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参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的收集、管理和报告,以确保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含公司秘书,下同)为公司与两地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两地交易所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参加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公司及参控股企业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及时知晓公司及参控股企业的重大决策,获得有关信息资料;

  (五)负责公司与证券类媒体的联系;

  (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各类媒体上进行有关财务、生产经营、投资、重大人事变动等的宣传和报道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督促及监督相关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前履行保密义务。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法律、法规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信息披露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管理层人员: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两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申报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告知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咨询两地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六条对证券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报送。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十七条董事会、管理层及各单位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披露后,公司将在公司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等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和泄漏公司非公开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信息。

  第二十条各单位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前,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和建议。如董事会秘书认为不适合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定期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办理定期报告披露申请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两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送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两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对外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要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的影响。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等两地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程序和格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两地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两地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两地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其操办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保证对外信息披露的统一与完整。

  第三十条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长审核(视不同情况);

  (四)对外进行公告;

  (五)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须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醒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依深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二)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草文稿,报董事长审核后予以披露。

  (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以上第(三)、(四)项内容,董事会秘书须在征得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或签发。

  第三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两地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或申请豁免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直接接受董事会领导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学习《证券法》,充分了解信息泄露的违法性,自觉在工作中加以注意,在信息公告前,均有义务对此保密,严格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八条公司内非相关人员应自觉规范言行,在日常活动中不向知情人员打听、询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也不得将内幕信息告知或暗示。在工作中注意相关材料的妥善保管,相关报表、财务数据、讨论预案、决议、意向性合同不得散见于桌面,必须妥善保管,不为他人提供可乘之机。

  第三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凡在工作中可能接触或了解到内幕信息的所有人员。

  第四十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内幕信息是指下列发生的但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以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或者规定的其他事项,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应认定为内幕信息的信息或事项。

  如果公司就上述事项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审计、评估、咨询等专业服务,在有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其向外泄露知悉的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信息外报登记制度。各相关部门在对待其各自对口政府部门报送资料的要求,在报送前需经证券部审批并登记备查。登记时需注明报送单位、报送部门、报送资料内容、时间、经办人。证券部在审批时应分清重点、区别对待并将每年必须报送的单位固定下来,不再随意增减。

  第四十三条信息知情人员在向政府部门汇报或新闻媒体采访需慎重对待。不得在信息公告前提前泄露,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应于公开披露之前将统计报表、财务报告等资料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的,应在资料上加盖“保密资料”等字样的印章,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章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部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以及控股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对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导致的违法违规和重大差错行为等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说明:上述“……”为原章程规定,本次不涉及修订而省略披露的内容。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对比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说明:上述“……”为原章程规定,本次不涉及修订而省略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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