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2月孙阳与被告王时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孙阳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X房屋,建筑面积57.68平方米,价款985000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孙梅作为孙阳代理人签字。2018年2月24日,孙阳(乙方)、王时立(甲方)与某支行(丁方)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王时立购买涉案的255000元购房款在某支行处进行资金监管,约定甲、乙双方取得房屋买卖交易契税完税凭证过户回执等手续,丁方凭《二手房交易监管资金划转付款委托书》将存折解冻,并将监管资金划入乙方在丁方开立的指定账户(户名:孙阳,账户:某支行XX)。2018年3月9日涉案房屋已经过户到被告王时立名下。2018年3月26日孙阳因病去世。原告刘丽是孙阳的妻子,起诉要求
问: 要求被告王时立配合原告领取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某支行处监管的卖房款255000元的,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从原告举证可以采信原告为死者孙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概况继承孙阳的遗产,原告有权利继受孙阳生前已履行完毕义务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权利获得卖房款,二被告协助、配合原告获得监管资金为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王时立配合原告领取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某支行处监管的卖房款25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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