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风险管理:经营药店期间长期非法行医,导致患者输液期间死亡

2021-09-15 12:29:51  来源: 网易网  编辑:zgjrzk  

一.基本案情

自2000年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在x县x镇经营药店。期间,分别于2008年10月21日、2012年3月13日被x县卫生局处以罚款3000元和500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行为。被告人何某某先后两次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经营药店,未停止非法诊疗行为。

2013年7月25日12时30分许,x县某某村村民陈某某(1980年4月23日生)因喉咙痛伴咳嗽到何某某药店就医,被告人何某某为陈某某开药并输液,陈某某出现脸色发青等症状,后抢救无效死亡。


二.被告人供述

2000年开始经营药店,2008年开始为患者开药行医,并被卫生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此后,因生活所迫继续非法行医,又被处罚。2013年7月25日12时30分许,患者陈某某因喉咙痛伴咳嗽到其药店就诊,其为之开口服西药,后应患者要求为之挂瓶输液,输液至第二瓶不久发现患者眼睛有点斜视,感觉不正常,不会应答和喝水。后经送x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童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25日12时多,患者陈某某因扁桃体发炎伴发烧到其妻何某某经营的药店就诊,在给予挂瓶输液过程中发生不良反应,后经送x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曾两次被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因本次事故其妻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40余万元。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25日午饭后,陈某某因咽喉不舒服到何某某药店取药并挂瓶输液,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3、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其不同意对儿子陈某某的尸体进行解剖;何某某现已赔偿因陈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行政意见

寿卫医罚字(2008)92号、(2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因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分别于2008年10月21日、2012年3月13日被x县卫生局处以行政罚款3000元和500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行为。

五.民事赔偿

2013年8月1日,经被害人及被告人所在村委共同协调,何某某丈夫童某某与被害方亲属代表陈某乙达成调解协议,何某某方赔偿被害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05800元,被害方亲属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经营药店期间,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疗活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案的证人童某某、张某某证言及县医院抢救记录,证明被害人陈某某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脸色发青、口吐白沫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但猝死原因待查。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陈某某死亡,依据不足,不予认定。结合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等事实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14年11月13日,经x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何某某此前无刑事处罚记录,平时表现良好,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七.法院判决

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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