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屡碰触法律底线,中行淄博分行、建行淄博分行何以接连受罚?

2022-06-29 18:12:32  来源: 腾讯网  编辑:zgjrzk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目的,在于通过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分工,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的监管、降低银行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作为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国有银行的各级负责人,应该熟知并成为严格遵守法律的践行者。

  然而,近年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等金融机构,却屡屡碰触并一再试图突破和挑战法律底线。

  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中国银行淄博分行两次被处罚款100万元

  2018年9月,中国银监会淄博监管分局作出“淄银监罚决字〔2018〕13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法人代表为范延明。

  中国银监会淄博监管分局认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信贷资金变相被房地产企业实际占用、未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淄博银监分局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0万元。

  然而,仅仅过了一年多时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再次遭到处罚。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作出“淄银罚字〔2019〕第14号”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表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决定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建设银行淄博分行及下属行五次受罚,被处罚金高达185万

  2019年2月5日,淄博银保监分局发布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山东临淄汇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处罚决定,因业务违规,三家银行分别处以35万元、20万元、80万元的罚款。

  三家银行被处罚的原因,都是因为在办理房贷管理业务中出现了问题。其中,建设银行淄博分行罚款数额最大。根据淄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处罚原因是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房地产信贷管理不严格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作出处罚。

  在受到处罚之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却并没有举一反三,有所收敛。

  2019年4月,山东银保监局再次发布行政处罚信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未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未对已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管理、形成贷款损失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罚款70万元。

  时隔不到一年,2020年1月,淄博银保监分局针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淄博分行下属行)接连作出“淄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3号、4号”处罚决定,同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认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不符合规定,对建设银行桓台支行处罚款35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条,给与建设银行桓台支行林楠、王立军分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浦发银行淄博分行违法违规,两次被罚款155万

  2019年4月,山东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信贷资金用于承接不良或逾期贷款、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罚款55万元。

  公开表显示,该行负责人为丁福昌。

  仅仅一年多之后,2020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作出“淄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处罚决定,依法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处以金额100万元的罚款。

  处罚的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

  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查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未将特定权限(全额保证金)业务纳入综合授信额度;表外授信业务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监控不到位,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和第48条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包括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在内的国有银行的从业管理人员,不可能不知晓法律的威严,却为何屡屡触碰到法律的底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44条至第47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责任编辑 隋旭光 董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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